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1. 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最低保)是指为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而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保的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对于确保最低保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深入探讨其原则、程序和效果。
2. 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最低保的审核认定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位具备申请资格的低收入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即使在同一个区域内,各个申请者的经济和生活状况也可能有所差异,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差异,确保公正性和平等性。
2.2 透明原则审核认定过程应该是透明的,使申请者了解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通过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公布审核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申请者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透明的操作规程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最低保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2.3 参与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应该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众的意见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通过开展听证会、调研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民众对最低保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这种参与性的操作规程将有助于减少认定标准的主观性,并提高最低保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 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程序如下所示:3.1 提交申请低收入居民需要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房产证明等。
3.2 资格审查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应包括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住房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社会保障局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3.3 评估与决定基于资格审查结果,社会保障局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决定是否满足最低保认定条件。
安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前言安庆市作为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致力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制定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请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具有当地户口信息或连续居住证明,并在安庆市居住满一年以上;3. 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数。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唯一识别信息、户口簿、收入证明等)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申请;2. 社会救助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审批程序;3.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县级和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4. 经审批通过后,家庭将享受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相关待遇1. 生活补助金: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家庭每月领取生活补助金;2. 医疗保障:享受当地医疗救助政策,免费或减免低保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健费用;3. 子女教育补贴:低保家庭子女在校就读的,还可享受相关的教育补贴政策;4. 其他帮扶:除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一些特殊救助和帮扶政策。
五、年度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年都需要进行审核,以确认其经济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审核程序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负责。
六、监督和投诉社会救助中心和民政部门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监督和意见建议。
七、结语通过严格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待遇保障,安庆市将继续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爱,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八、政策宣传和教育为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安庆市将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每年定期举办低保政策宣传暨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传达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和帮助低收入家庭依法维权,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阜南低保工作制度

阜南低保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阜南县低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三条阜南县低保工作由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阜南县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对象和标准第五条低保对象为具有阜南县户籍的下列家庭:(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二)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三)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低保对象。
第六条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申请和审核第七条申请低保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材料。
第八条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
四、管理和监督第十条阜南县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低保家庭进行核查,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家庭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审批结果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阜南县低保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低保民主评议

城市低保民主评议城市贫困问题日益严重,城市低保群体随之产生,通过民主评议,要做好低保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是店铺整理城市低保民主评议的范文,欢迎阅读!城市低保民主评议篇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开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镇20____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汇报如下:一、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1180户、1549人。
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
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5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
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并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民〔2010〕1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升街办(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服务能力,实现县(市、区)低保中心、街办(乡镇)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申请审批(一)家庭申请生活困难的城市家庭户主,可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社区低保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二)社区低保站受理1.接受申请社区低保站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后,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经申请人同意后,由低保工作人员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证件将相关信息项录入微机,同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并按照《太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栏中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社区低保站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入户调查表》,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对申请家庭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须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了解情况后,报请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根据评议结果代申请家庭向工作人员出具相应证明。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民保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保字〔2008〕3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实施提标扩面。
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家庭年人均收入683元提高到860元。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437元/年、人(含中央财政补助的12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177元/年、人。
2008年农村低保资金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317元补差标准计算;2008年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177元补差标准计算。
省与市、县(区)按7:3比例承担。
原省辖八市所辖区由农村特困生活救助转为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只承担原农村特困生活救助省级应负担的经费。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低保资金,用于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差水平。
对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先按人均120元标准补助各地;剩余资金,用于提高各地的农村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水平。
中央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需各地安排配套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对《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10月9日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六章资金发放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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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
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第五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保障标准第七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确定。
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年实现“两线合一”。
“两线合一”后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第九条每年月底之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
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第十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
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倍部分的,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赡(抚、扶)养人。
(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十二)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十五条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
第十六条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代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九条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