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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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开户行要将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

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

第二十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

证明。

5、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5、法人身份证原件。

1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7、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要逐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经审核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账户性质选基本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证明文件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开立账户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时,开户行不得为存款人办理业务。在取得开户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办理支取业务,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七)存款人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八)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专管人员保管,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三)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份。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三、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性质选一般账户。营业机构负

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四、开户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并填写账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一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的开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账户管理员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同时报支行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后由账户管理员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五、支行账户管理员将报备成功后的一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留档保管。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支行随开户档案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交存款人保管。

六、账户报备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符合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特定资金用途为: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五)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

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九)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十)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十二)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账户性质选专用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的“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的“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审核后的开户证明文件统一以A4纸格式复印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签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六、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审核符合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

七、支行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行上报开户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非预算单位账户由账户管理员在开户申请书上的人民银行审核意见下的经办人处签字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非预算单位专户报备成功后,开户申请书第一联和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第三联存款人保管。

八、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户申请书第二联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管理员留存。开户许可证、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九、经人民银行核准和报备的专用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账户管理员留存,一份交存款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一、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机构: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要逐项审核,对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签注“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四、对符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性质选临时账户,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书的填写要素,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处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企业在申请书上“存款人”处加盖业务公章。

五、开户申请书填制完毕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账户开立后负责人将两份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六、在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与存款人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账户管理员保管,一份交存款人留存。

七、经人民银行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开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档案由账户专管人员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原件由存款人保管。

八、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

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账户管理员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六条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储蓄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按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件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核查。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依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并按照存款人提供的证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三)对符合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要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一、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经办人在开立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时,必须按

照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交营业机构负责人进行身份核查。

(二)营业机构负责人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同时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

(三)对符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由客户填写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签署意见。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交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户开立后,柜台经办人员将所有的开户资料交营业机构负责人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章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注册验资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待开户手续完备后转为基本账户方可支付资金。开户行经办人在办理注册验资账户时,必须提示验资人,如中途撤销验资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验资期满后方可支付验资资金,验资期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最长不超6个月。验资期满后投资人将验资进账单原件,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验资证明交回营业机构,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将以上证件附自制转账借方传票后做付款凭证依据,同时将验资资金转入投资人账户。

第三十条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一、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转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

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支付。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单位账户、个人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汇款业务。

(一)营业机构以转账方式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单位结算账户。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支取业务。如收款单位为同一开户机构的,需存款人填写“单位存款进账单”用于款项划转;如收款单位为异地或同城其它金融机构,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用于款项划转。

(二)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个人结算账户或其它金融机构银行卡。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取款凭条,先办理个人结算账户转账支取业务。如为同一开户机构的划转,由营业机构经办人直接办理;如为其它金融机构的款项划转,需存款人填写“支付结算凭证”办理款项划转。

3、个人结算账户暂不得使用个人支票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关于支票的背书。出票人到其开户行办理主动付款时,不需在支票后面背书。如为收款单位人办理必须加盖背书。

第三十二条储蓄存款账户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第五章账户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账户信息的变更。

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变更。

(一)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信息的应向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原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

(二)存款人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填写的变更银行结算申请书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将存款人变更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款人信息密码卡,变更申请书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向人民银行报送。

(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后,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变更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由账户管理员随开户资料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信息密码卡、第三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

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的变更

(一)预算单位和非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应向开户行提交变更后的证件原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一式两份,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

(二)存款人填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变更业务申请书的填写要素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变更业务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存款人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将一式两份变更资料复印件和变更申请书,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装档案袋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将变更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

(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后,开户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变更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第三联变更申请书转交存款人。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一)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应向开户行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展期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存款人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符合展期的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展期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

个人名章,将展期资料报支行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展期的账户,开户行留存临时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联展期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副本随开户资料由账户管理员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第三联展期申请书转交存款人保管。

第六章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核准类账户的撤销。

(一)存款人申请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后填制余额对账单,存款人在余额对账单上加盖业务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将各种剩余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行,由机构负责人核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对于不能交回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款人,要进行

声明后依据声明手续方可申请销户,同时将声明内容附传票后。

(二)存款人在本机构有尚未清偿的债务的,不得为其办理撤销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将基本账户原开户许可证正本、密码信息卡交回开户行。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撤销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后符合销户的由存款人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东财发[2007]58号,2007.1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公司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界定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具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公司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公司依法为存款人的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其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存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暂行管理办法》在公司开立的总收入账户和总支出账户均属于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二)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支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四)章程(如有)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存款人签章) (六)《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联;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及附表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加强资金高效、快捷、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信息化、现代化、集约化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避公司财务风险。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期间印鉴、票据管理工作及银行结算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关联子系统 《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 《公司财务治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 4 专用术语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公共计算机通讯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和虚拟网站。它实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安全、方便、友好、实时的连接,可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以及其他贸易或非贸易的全方位银行业务服务。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 执行程序 5.1 网上银行付款 5.1.1 业务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往来款、货款、工程款、押金、其他各种费用等,工资、奖金采用银行代发业务。 5.1.2 公司各项付款业务一律实行组合授权,设第一及第二授权人,财务部资金主管为第一授权人,财务产权部经理为第二授权人。第一、二授权人的授权限额均为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付款业务进行第二次授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转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它相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

公司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公司 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目录 总 则、、、、、、、、、、、、、、、、、、、、、、、、、、、、、、、、、、、、、、、 1 2、组织机构与职 责、、、、、、、、、、、、、、、、、、、、 2 3、项目预结算管理策 划、、、、、、、、、、、、、、、、、、、、 5 4、工程总包预结算管 理、、、、、、、、、、、、、、、、、、、、 11 5、工程分包结算管 理、、、、、、、、、、、、、、、、、、、、 16 6、工程签证(索赔)管 理、、、、、、、、、、、、、、、、、、、、 21 7、奖 惩、、、、、、、、、、、、、、、、、、、、 24 8、附 则、、、、、、、、、、、、、、、、、、27 1 总则 1、 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 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 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得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 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得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得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得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就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与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得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得,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得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与项目“标价分离”得原则, 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与设计

变更签证(索赔)得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得修改。 5)工程签证:就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得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得施工内容所办理得签证。 6)工程索赔:就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 ,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她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 通过合同规定得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得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 [2005]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 (2) 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 (6) 第四章价款结算书 (6) 第五章价款结算的报、审、批、支付程序 (10) 第六章发包人供材结算 (12) 第七章价格调整 (13) 第八章完工结算 (14) 第九章价款结算争端处理 (17) 第十章资料和台帐管理 (18) 第十一章考核奖罚 (19) 第十二章附则 (21) 附件1 (24) 附件2 (26) 附件3 (32) 附件4~附件8 (32) 附件9 (33) 附件10 (34)

附件11~附件13 (34)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价款结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金川水电站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大渡河公司(金川公司)签订了各类合同、协议的各类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价款结算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中的预付款、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及补偿结算款、发包人供材、价格调整、完(竣)工结算款和各项保留(修)金退还等的办理,以及价款结算书编报、结算支付程序、考核奖罚等。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1、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总、分(子)管理基本职责划分》(国电大开发[2008]4号);

(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中建六局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2)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 CORP LTD

目 录 1、 总 则 (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3、 项目预结算策划管理 (5) 4、 工程总包预结算管理 (11) 5、 工程分包结算管理 (16) 6、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 (21) 7、 奖惩 (24) 8、 附 则 (27)

1 总 则 1.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是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标价分离”的原则,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和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的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5)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6)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签署“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审查存款人签章,审核无误并经会计主管同意后,分别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私章。 第十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应作为银行结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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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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