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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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目标本文档旨在提供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有效、安全地管理这些账户。

方法1. 开设账户- 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根据需求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 提供必要的身份和企业注册文件,以完成账户开设手续。

- 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资金管理- 定期审查账户余额,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日常支付和交易。

- 建立资金管理策略,包括预测和规划资金流动,以避免资金不足或闲置。

- 监控资金流动,及时处理异常交易或风险情况。

3. 收付款管理- 设立明确的收付款流程,包括账户信息确认、付款授权和收款确认等环节。

- 确保付款和收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错误或延误。

- 确认付款和收款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4. 对账与核对- 定期对账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 核对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或异常。

-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账户信息被篡改或滥用。

5. 安全与风险管理-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 建立风险管理策略,评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包括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确保账户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实施细则1. 确定账户管理责任人,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设立详细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开设、资金管理、收付款管理、对账与核对、安全与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3. 培训账户管理人员,提高其对账户管理流程和规定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4. 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支持,便于账户管理和信息查询。

5. 定期评估账户管理工作的效果和合规性,及时优化和改进账户管理措施。

以上为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通过遵循这些方法和细则,可以确保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
细则解析
本文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这些规定旨在管理和监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和关闭,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合规性。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
1. 开户主体:只有合法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开户申请:开户申请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3. 开户审核:开户申请将由银行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开户条件。

4. 开户许可: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发放开户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 资金存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用于存取资金,包括收入、支出和转账等。

2. 资金监控:银行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确保合规性和防范风险。

3. 资金报告:账户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资金报告,如资金流水表和财务报表等。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关闭
1. 关闭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关闭:账户持有人申请关闭、账户持有人丧失开户条件、涉嫌违法犯罪等。

2. 关闭程序: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关闭程序,包括通知账户持有人、冻结资金、清算账户余额等。

以上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简要解析。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合规性,同时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1. 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资金收付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便捷,本文档详细阐述了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

2. 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2.1 账户开立1. 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2 账户使用1. 企业: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 个人:根据个人需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3 账户关闭1. 企业:提前向银行提交关闭账户申请,结清账户余额,办理相关手续。

2. 个人:提前向银行提交关闭账户申请,结清账户余额,办理相关手续。

3. 实施细则3.1 账户管理基本规定1. 企业、个人应按照银行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开户信息。

2. 企业、个人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防止泄露。

3.2 账户监督与检查1. 银行应定期对账户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账户合规使用。

2. 银行应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防范风险。

3.3 风险防范与处置1. 企业、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4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1. 银行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指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2. 银行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

4. 结语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旨在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与便捷。

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共创良好的银行结算环境。

---以上为关于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方法及实施细则的文档内容,如有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随时告知。

人民币结算帐户实施细则讲解.

人民币结算帐户实施细则讲解.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分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无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 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 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 工商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
其他开户资料
税务登记证 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户申请书 异地企业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帐户证明

税务登记证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纳税人,均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应当采用同一代码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 登记证及其副本。

机关-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中央预算的机关,应出具财
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机 关,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
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时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中央 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 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 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下文是最新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 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 明和资料 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 证明 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 证明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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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 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开户证明文件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证书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 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 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2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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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020/4/25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22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单位类型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 军队、武警团级(含) 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 勤的支(分)队
➢ 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 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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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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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查询部门可依法要求存款人提供或出示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存款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条临时机构和开展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存款人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在其驻在地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且不能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二)存款人从事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在其临时经营地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三)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在临时经营地开立与项目合同个数相当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第十二条存款人以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信用工具为目的,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由存款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银行为掌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的具体开立程序是,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报送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对确未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为其开立“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附式1),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的有效期为自开立之日起30日。

在“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有效期内,存款人需要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将“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缴回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2),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关联企业、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当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十五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应当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明确双方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十六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当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见附式4),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展期申请后,在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记载展期后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第十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对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不变,只是转变账户性质的,可以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本条所称转变账户性质是指,在同一开户银行撤销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后,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及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形。

第十八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每笔超过5万元的”包含每笔为5万元的情形。

第十九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包含“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情形。

第二十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具体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将付款依据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送个人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将收款依据复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汇划,银行应当按照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和汇划费;单位委托银行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取款项,银行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收取手续费和汇划费。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附式5)。

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在开户许可证上记载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6)。

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开户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记载销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在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后,有权要求撤销其在该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通知存款人在银行发出销户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一)超过一年(含)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二)有效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银行对久悬未取专户只收不付,并不得为该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款项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账户的存款人。

存款人需要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合法拥有原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银行确认并核对账务后,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银行应当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二十九开户许可证可以采用纸制开户许可证和IC卡开户许可证的形式。

使用IC卡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应当为存款人设置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密码。

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内,中国人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采用统一的开户许可证材质。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或者开户许可证不能完整记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应当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7),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比照《办法》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予以补发或换发。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还应当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人颁发、换发和补发开户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签章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应为个体户字样加经营者姓名的签字或印章。

第三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中的个人签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和相应的证明文件亲自到开户银行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申请人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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