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及XX省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科学、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及学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经费,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项目所属院部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承担审核、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负责审批经费报销的规范性。

第六条教务部按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经费,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经费拨付与使用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依据建设进度和质量,分年度拨付。

如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未通过年度考核,学校将停止拨付下年度经费。

“质量工程”项目在立项后划拨60%的项目建设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40%的结题经费。

第八条经费支出。

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各项支出的报销需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一)图书资料费:指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汽油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用于项目实施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采购程序,纳入学校资产统管理,综合使用。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XX 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XXXX〕1721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建设通过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院级“质量工程”项目学院列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由上级财政资助,学院予以1∶1配套。

所有“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分期划拨、流动式管理,分层次、有重点地投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院级、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实行校内二级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的预算并报教务处的审核备案;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和报销。

二、经费预算第五条制定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项目预算按照分年度和支出范围制定,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说明。

第七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

项目建设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期拨付形式。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院级“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XXX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财务处审核批准经费额度,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分项目下达预算。

第九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费支出第十条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均进入院财务处“质量工程”专项经费账户。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分年度预算和经费支出范围),教务处凭项目计划任务书核定划拨项目经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高厅[2006]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6.03.21
【实施日期】200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教高厅[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订《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
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和经费投入情况,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集体项目、个人项目、获奖项目等三大类别。

(一)集体项目,是指经费投入额度大、需要依靠集体力量共同推动项目实施和任务落实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专业、专业综合改试点、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分为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精品视频开放课程)、大规模在线网络课程、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文化传承与创新基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项目重大项目、专业核心课程改项目、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名师工作室等。

(二)个人项目,是指由个人牵头申报,组织相关研究力量推进研究计划实施和任务落实的项目,包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三)获奖项目,是指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取得的各类教育教学获奖,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项目。

二、申报及评审第三条项目限项。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项目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各项限制性条款:(一)作为主持人,同一年度内在同一类别项目中申报同级别(级别是指级、省级、校级,下同)项目数不超过1 项;作为参与人,同一年度内参与申报同级别同一类别项目数最多不超过2项。

已确知为未获批立项者,可继续参与后续批次申报。

(二)在同一类别项目同级别及以上级别中主持在建或在研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该类别同级及以下级别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设1人,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满足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如在年龄、职称、前期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对于涉及学校及院(系)总体发展及规划、具有全性、集体性的项目,经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 不受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款限制。

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指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等。

经费来源主要为、省、校三级拨款。

学院(部门)发展基金可为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学校每年安排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下达给教务处。

学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除用于为级、省级项目配套外,主要用于支持校级教学建设项目。

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确定校级教学建设项目和经费资助额度。

第四条专业建设经费分为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新专业建设经费和品牌、专业建设经费。

1.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拨款金额的2倍配套。

建设周期4年。

2.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省拨款金额的1倍配套。

建设周期4年。

3.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文科类专业每年3万元/个、理工农科类专业每年5万元/个标准划拨。

最后一年经费在验收合格后划拔。

建设周期4年。

4.校级新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文科类专业每年2万元/个、理工农科类专业每年3万元/个标准划拨。

最后一年经费在验收合格后划拔。

建设周期4年。

5.校级品牌、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按文科类专业每年6万元/个、理工农科类专业每年10万元/个标准划拨。

最后一年经费在验收合格后划拔。

建设周期4年。

第五条课程建设经费分为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1.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学校按拨款金额的1.5倍配套。

建设周期5年。

2.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学校按省拨款金额的1倍配套。

建设周期5年。

3.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每项额度为2万元。

建设周期3年。

第六条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分为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省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校级教育教学改项目经费。

1.级教育教学改项目:学校按拨款金额的2倍配套。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以及《安徽建筑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经费来源。

是指我校教师接受国家、省(部)及学校委托开展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该经费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经费预算。

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品牌)专业、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创客实验室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三年;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两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建设周期为一年。

第二章项目经费使用原则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

校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制作项目管理经费卡。

第六条科学预算原则。

教学质量项目立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

第三章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本科生质量工程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为推进本科生教育教学与质量提升,设立了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这些项目经费,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以下是对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一、管理目标该制度的管理目标是保障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使用合理、高效、规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教学与质量提升。

二、经费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经费使用单位应提前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预算和预期效果等。

2.审批:经费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审批委员会,由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对项目经费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原则包括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科学性等。

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1.使用凭据:经费使用单位在经费使用前,应填写经费使用计划,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经费的使用依据。

2.经费使用范围:经费仅限于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教学材料费、师资培训费等与项目目标相关的支出。

任何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3.经费使用期限:经费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不得挤占和滞留经费。

4.经费使用原则:在使用经费时,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好报备工作。

四、经费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由教育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内容:监督机构应检查经费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目标,经费使用凭据是否合规等。

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对不合规的经费使用应要求及时改正。

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教研教改、本科生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如下: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教学设备、教具及模型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教学材料费:包括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试剂、药品及样品采集等相关费用。

(三)支付印刷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四)支付与本课题或项目有关的会议、培训及调研的出差费。

(五)与研究课题或项目相关的其它零星支出。

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专款专用,财务部单独设帐核算。

(二)纳入医院财务,由教学管理科统一管理,医院财务部进行核算及监控。

(三)报销必须按程序办理: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申请签字,教学管理科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四)外出培训借款者,凭借款单由科主任签字,教学管理科审核,院领导审批,财务部主任批准后尚可办理。

(五)用课题或项目经费允许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申请签字,教学管理科审核院领导审批,由设备科按程序购买,并按医院规定由设备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产归医院所有,不扣所在科室
消耗;课题或项目研究需要的试剂、耗材等,按医院规定,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申请签字,教学管理科审核院领导审批,由物资供应科按程序采购。

(六)不按规定支出,后果由个人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收回经费。

(七)课题或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者,责任自负。

(八)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结题前)使用研究经费,逾期尚有剩余者可继续深入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建设管
理工作,强化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以及《安徽建筑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经费来源。

是指我校教师接受国家、省(部)及学校委托开展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该经费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经费预算。

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品牌)专业、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
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创客实验室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三年;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等,项目建设周期均为两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建设周期为一年。

第二章项目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

校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制作项目管理经费卡。

第六条科学预算原则。

教学质量项目立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

第三章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以下9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测试化验加工、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教研辅助人员等项目相关非在职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安徽建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字〔2017〕131号)。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出版费包括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出版事务费。

(八)项目管理费:用于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业务调研、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九)其它支出:如师资培训等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部分经费支出科目分配比例基本要求如下:
(一)专业建设类、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客实验室等项目,用于实验设备购置、实验室改造等硬件建设的费用不少于总经费的80%。

(二)研究类项目用于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购置费不得少于项目建设经费的30%。

各类项目打字印刷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0%;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8%;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15%。

第九条校企合作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或中心基础建设支出,包括实验室改造、学生创新实践所必备的实验工具、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及消耗材料等经费。

第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凡使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学校,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办理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教务处(招生办)、财务处将跟踪检查项目进程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省、校两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类除外)立项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启动后拨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2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20%。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未按期结题或按期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年)一次;延期后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第三次20%经费将不予划拨,同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研课题,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该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

第十四条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启动后拨70%,结题验收后拨30%。

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期(一年)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其指导教师可分别获得3个和2个教学指数的教学工作量奖励;未按期结题或按期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的项目将不予工作量奖励,延期后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第二次30%经费将不予划拨,同时指导该项目的教师3年内不得指导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第十五条所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只能延期一次,延期后仍未能按期完成结题验收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并同时追回项目剩余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项目建设,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教务处(招生办)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责令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

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中止项目建设,其项目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务处(招生办)研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另确定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理。

第五章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具体项目报销审批权限分别为:
(一)3000元以下,项目主持(负责)人审批;
(二)3000-6000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6000-10000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10000-20000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与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五)20000元及以上,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在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未下发之前,其经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建院字〔2008〕122号)同时废止。

安徽建筑大学
2018年5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