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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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司账户管理制度

会计实务公司账户管理制度

会计实务公司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账户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使用。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收付的业务活动。

二、账户设置与管理1. 公司应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主要的资金往来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 特殊业务需开设专项账户的,应经过管理层批准,并由专人负责监管。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账户进行清理和核对,确保账目清晰。

三、资金收付管理1. 所有收入应及时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严禁私自截留或挪用。

2. 支出款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且符合预算规定。

3. 大额资金支付需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并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核。

4. 财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支票和印章管理制度,防止滥用。

四、银行对账1. 财务部门应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一次,及时发现并纠正差错。

2. 对账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对账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管理层审阅。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2.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账户进行审计,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对于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六、信息公开与报告1.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供账户管理报告,包括资金流动情况、账户余额等。

2. 重大财务变动应及时通报给相关决策者。

3. 公司应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性,接受股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做好培训工作。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卡互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归集专户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卡互卡电视支付”平台资金收支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账户开设
资金归集专户由结算中心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在商业银行统一开设。

二、专户管理
1、资金归集专户开设.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项资金财务账户,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资金归集专户核算.财务部负责资金归集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设立归集资金财务账户,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XXX管理单位(XXX资金)”的明细科目,用于记录、反映该类资金的缴存、拨付、结余情况。

每月10日前,财务部根据资金缴存、拨付、利息收入、结余情况编制对账单,与结算中心进行对账。

3、利息计算。

利息由财务部分资金性质,每季末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

4、资金对账。

结算中心对各专户资金管理单位每月提供的对账单应逐笔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将对账单一联返回财务部。

三、监督管理
财务部、资金归集专户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的监督检查.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领导签字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并完善.。

2023年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帐户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有限资金,节约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应有明确开设目的和用途。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须经本公司法人代表同意核准。

第三条定期对现有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对开户目的不明确又不经常动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清理,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条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及销户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管理卡,按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年检。

第六条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名目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财务主管以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帐户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股份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防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及资金内部控制风险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资金内控部门管理(一)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财务人员。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会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货币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支付和对账、会计核算和稽核等岗位不由一人兼任。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财务人员应在最长不超过6 年的时间内,根据业务需要及相关岗位设置进行岗位轮换,涉及资金支出相关岗位应适当缩短轮岗时间。

(三)公司应当设立内控部门,负责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四)公司应建立资金内控关键要素管理台账,对资金账户、核心岗位、上岗人员、审批权限、银行印鉴及网银U 盾责任人等关键要素进行限时备案管理。

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一)严格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收支制度和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二)对收到的支票、汇票必须认真审核无误后在入账提示期内交存银行,并及时查询结算款项是否到账。

根据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凭证办理付款业务。

严禁签发空头及空白支票,日常开具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公司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金额,并由领用人签字。

(三)完善备用金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客户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合规性原则。

第二章账户设置与开户条件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类型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各类银行账户。

第五条客户申请开户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合法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开户审核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确保开户的合规性。

第三章账户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客户应按照账户性质及约定用途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定期对账、资金监控和风险管理等措施,确保账户安全、资金完整。

第九条银行应提供便捷、高效的账户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客户合理需求。

第四章账户监督与检查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监督机制,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账户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银行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账户撤销与合并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审核客户撤销账户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客户的多余账户进行合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账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构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项目资金帐户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帐户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帐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到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部门的资金帐户管理,包括收入、支出、结余、核对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项目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遵守财务纪律,维护资金安全,保障项目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条项目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账务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每一笔资金操作都是合法、规范、透明的。

第二章资金管理流程第六条项目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经费预算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来源、用途、时间等内容,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资金使用计划经过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根据计划安排具体执行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资金支出过程中,项目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支出符合计划并合法合规。

第十条资金支出结束后,项目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核对支出情况,并做好支出凭证、报销单据等资料的保存。

第三章资金帐户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帐户,用于执行项目经费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资金帐户只能由项目部门指定的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得私自转账或挪用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帐户的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一致。

第十四条资金帐户应实行定期核对、清理和整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资金帐户管理人员应遵守银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资金流动和账户安全。

第四章账务处理和报告第十六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账务处理制度,确保各项资金收支记录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账务处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每笔资金的来源、用途、时间、金额等要素,并做好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项目部门应当定期编制资金使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报告应当按时、如实、全面地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不得隐瞒或篡改事实。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是企业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下面是一份简要的资金管理办法,供参考:一、资金收款1.所收款项必须与合同、订单、财务单据相符,不得从虚构或无法核实的来源添加。

2.及时将收款单据存档,并在涉及审核的情况下提交给财务部门,以确保付款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将收入存放在合适的银行账户中,并及时对账、核对,确保收入无误。

二、资金支付1.必须有明确的支付目的和合法的支付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支付前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始可批准支付。

3.对于较大的支付,需要公司高层批准,并以书面形式保存相关文件。

三、财务管理1.公司将开设一个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以使资金流向在两者之间进行。

这样操作是有利于有效控制资金,并帮助公司了解其资产负债状况。

2.财务部门必须与税务部门合作,确保所有税收支付都按时支付,并在评估出需要的前提下报告税务问题。

3.公司必须对现金、支票、存款和计帐账目进行合适的登记,以便财务部门更好地追踪资金流向。

四、资产管理1.公司必须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记录所有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并进行周期性的资产清点。

2.对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等应贴上识别符号并设定管理制度,以便追踪资产所在地和物品流向。

3.将资产分配给资产手头时,必须有正式的授权或许可,以便审查利用协议。

五、信贷管理1.公司必须按照合同付款期限支付账单,并及时向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

2.公司必须充分考虑负债的筹资成本和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免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3.公司的信用额度必须在可承受范围内,并且在消费者提出申请之前,经过严格的审核。

以上是一份简要的资金管理办法,供参考。

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标准,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总之,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保证每一分钱都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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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

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

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算账户的联动。

该类账户与集团总账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资金划拨的往来业务。

第六条内部账户按开立用途分为内部结算账户和其他内部账户
1、内部结算账户:成员单位的内部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成员单位的内部结算。

2、其他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因内部贷款、内部定期存款、汇票等业务需要开立的内部账户。

第三章账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对于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账户管理模式
房地产业和工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服务业实行限额管理,设立收支合一账户。

第八条结算中心对所有外部账户采用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
监控方式是结算中心借助网络系统等多种工具,及时采集外部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数据,实时或定时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流动、盘存情况。

第九条对于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采用统一调度、集中结算的管理方法。

1、收款:成员单位所有对外收款均收到收入账户,商业银行根据银企服务协议,将收入账户的余额上划至总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增加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2、拨款:成员单位填报资金收支计划,各级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将款项由总账户拨付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减少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3、付款:成员单位对外支付,由成员单位可以直接从本单位支出账户支出,或委托结算中心代为支付;单笔付款额度超过集团规定范围,需要经过结算中心负责人或集团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4、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通过结算中心内部转账。

第十条收支合一账户:收支合一账户的限额由集团公司核定。

超过限额部分,每日定时自动上划至总账户。

第四章外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中心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开立集团总账户。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在集团公司选定的并且和本单位有信贷关系的商业银行,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立外部账户。

原则上,每家成员单位只有一个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外部账户开立的程序:
1、各成员单位新开立的外部银行账户,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2、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后,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

成员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申请开通网银服务,并向结算中心授权。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外部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结算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的外部账户,发生销户和变更时,必须上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外部账户的管理:
本着稳定的原则,对于成员单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认定的账户类型使用账户。

第五章内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内部账户的开立程序:
1、成员单位填写开户申请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后,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留存印鉴卡片、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名单。

3、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名单,登记和发放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

4、结算中心在结算软件系统增加成员单位内部账户,设置成员单位的人员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指派专人进行开户登记,详细记录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人员等信息,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并妥善保管各开户单位的开户申请、人员职责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内部借款、内部定期存款、票据等其他内部业务账户的开设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由结算中心直接开立,并通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因故销户和变更时,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批后,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1、销户:成员单位申请销户时与结算中心核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全部无误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作废。

2、账户名称变更:成员单位名称更改时由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供账户变更申请、账户信息和人员职责名单,经结算中心审查符合要求后,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填写开(销)户登记簿,并将更改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3、更换印鉴:成员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印鉴时,必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和变更申请,并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加盖全部原印鉴,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

第二十三条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内部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使用内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二十四条结算中心应加强内部账户的管理,主动向开户单位提供回单(借/贷记通知书)、对账单,协助、督促开户单位进行内部对账。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若未经集团允许开立银行账户或开立银行账户不在结算中心备案,一经查出,集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内部账户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集团)公司计划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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