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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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长财建〔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17〕5号湘江新区财政分局、住建环保局,高新区财政分局、住建局,各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及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申请第四章资金审批与拨付第五章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应用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长政发〔2013〕3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及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住建委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示范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验收。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长财外〔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外〔2014〕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2014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文件要求,为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重点促进我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特制订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支持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企业(机构)承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

第四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包括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产业研究的设施购置和平台研发的无偿资助以及运营和维护费用补助,补助范围详见附件(长沙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指南)。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用于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有部分的价值,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约规定,每年按户缴纳的用于物业设施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的资金和剩余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应符合以下原则:使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第二章资金收入和管理第五条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约规定,每年按户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收款。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金额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并将其公示于物业管理单位的公告栏和官方网站。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资金相互隔离。

并及时查询资金账户的余额并记录。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制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每年度初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按照计划进行资金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楼栋结构、环境卫生等。

具体使用范围应由业主大会进行确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组织相关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约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每年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范围、使用效果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岗位,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长政发[2006]18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12【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8号)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资金并加强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市财政局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视国有企业改革实际需要及财政财力情况每年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益)。

1、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列入政府性股权处置管理范围的股权转让收入除外)。

2、市属企业改制剩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净资产在扣减各项改革成本后出售给新组建公司取得的处置收入。

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移交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及监管资产处置净收入及债务重组净收益: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处置净残值收入;各项不计入改制资产范围移交给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处置(补偿)净收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监管的债务重组净收益等。

4、借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归还的资金。

5、市属改制企业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清偿债务不再组建新公司的,。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用于特定目的和领域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公开,长沙市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完整的资金申请书,包括资金用途、数额及预期效果等信息。

申请书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2. 资金审批审批单位应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政策,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

审批过程要确保公正、透明,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金下达与管理1. 资金下达经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将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给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计划履行资金使用手续,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2. 资金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责任和程序。

资金使用应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准确地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长沙市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审核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资金监督,提供举报渠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2. 考核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使用效果、资金运行情况等指标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作为资金下一阶段下达、使用权限的重要依据。

五、违规处罚与纠正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各专项资金的管理。

2.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制定,如有需要,可进行调整和修订。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通过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规范的资金下达与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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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上公布,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申报平台上公开申报。

(二)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资金的专业性建立专家评审库,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当年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长期保留;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

(五)集中支付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或审计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部门或单位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需市级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市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才能向上级申报。

如经上级批准,市级财政应当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未经程序申报而要求市级配套的,市级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五条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经批准后按以下情形予以拨付:
(一)分配到市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分配到非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分配到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予以下达。

(四)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必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项资金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三)同一企业前3年连续获得财政补助的。

(四)其他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其税收征管关系原则上应在本市辖区内,并为长沙市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到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节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专项基金除外)。

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
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
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额。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总规模及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二)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五)配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对有公示要求的项目进行评价结果公示。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修改完善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涉及秘密、应急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况时,经市政府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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