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1)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案件管辖规定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和管辖机构,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管辖原则1. 法律管辖原则法律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法定管辖规则,确保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
2. 行政管辖原则行政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争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便于调查取证。
4.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涉及的特殊利益等因素,由特定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4)财产权益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跨国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在很多的行政诉讼中,我们知道法院是具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并不是任何法院都能进行受理,需要在案件范围内的法院才能进行受理相应的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我们要知道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更好的进行相应的行政诉讼。
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真题全解:2024年司法考试卷一及答案

真题全解:2024年司法考试卷一及答案真题一:选择题问题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判的根据。
下列关于法律依据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 法律依据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B. 法律依据必须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C. 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D. 法律依据仅限于法律答案C解析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不仅限于法律,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真题二:简答题问题请简述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解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司法审查中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真题三:案例分析题问题甲市乙县丙镇居民张某,因邻居李某家的狗经常随意大小便,多次与李某发生纠纷。
后张某将李某诉至乙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清理费用500元。
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李某以县环保局曾对其罚款为由提出抗辩,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县环保局处理。
问:县人民法院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县人民法院不正确。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县人民法院并非李某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故无权管辖该案。
解析此题考查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行诉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
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答案】 A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
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答案】 BC【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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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辅导: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练习题
重点法条6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
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
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
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
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
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
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
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
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
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
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
【答案】BC
【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而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设为首页
(3)孙某被遣送回原籍之后,受家人催促赴邻县做工。
1个月以后以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邻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其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B.邻县人民法院是孙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因此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C.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孙某的起诉以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动员孙某撤诉,如果孙某不同意,可以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D.邻县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孙某的起诉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移送,只能受理该行政案件
E.邻县人民法院如在受理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可以将该案件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
如果D县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应与邻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答案】AE
【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邻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但可向共同上级报请指定,不一定只能受理。
所以D项
错误,E项正确。
司法考试
2.刘某在火车站因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公安分局处以罚款。
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加重了处罚。
刘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
A.铁路法院
B.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铁路公安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行诉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所以A项排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BC为正确选项,同时D项排除。
3.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
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
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拘留于乙市B区两天。
经复议后王某不服,对罚款和拘留提起
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本案中甲市A区为户籍所在地,乙市A区为被告所在地,乙市B区是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均有管辖权。
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