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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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之弊端及其改造构想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之弊端及其改造构想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之弊端及其改造构想2007级法学理论李明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管辖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影响了行政诉讼案件公平、高效、合理地进行审理。

要解决行政诉讼管辖问题就必须消除这些弊端,使我国行政诉讼健康地发展与前进。

基于对这些弊端的分析,笔者提出关于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方面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弊端;构想行政诉讼管辖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概述在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还有学者认为受理权只是管辖权的一部分,完整的管辖权还应包括对案件的审判权。

该观点主张把受理权和审判权统一起来,从而促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功能大体有两个:一是明确哪个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也就是解决某一行政案件由何地、何级、何种法院受理、审判的问题;二是明确行政相对人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规则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使法院负担均衡,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和审判工作量上的合理分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等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共有11个条文对行政诉讼管辖的内容加以规定,具体包括:级别管辖,分别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作出规定;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等内容;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成分。

而行政管辖制度直接涉及行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及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等问题,也关系到当事人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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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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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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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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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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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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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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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两种。

在地域管辖方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两种。

在地域管辖方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的行政审批、行政裁决和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问题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管辖的范围决定了诉讼的效力和存在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过多的指定管辖而导致效率低下,对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来说都是不利的。

因此,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过多指定管辖的问题,并提出不宜过多指定管辖的理由和建议。

一、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选择地位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比如,某市的法院有管辖权,但当事人选择上诉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行为就称为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这有助于维护公民的诉讼权益,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平衡各方利益的体现。

二、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弊端1. 数量过多导致审理效率低下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权利虽然是保障公民诉讼权益的一种措施,但是同时也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的,但是如果数量过多,就会导致法院的审理负担加大,甚至影响审理质量。

因为不同级别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标准和适用法律都有所不同,一些案件需重新搜集证据和完善程序。

如果过多指定管辖,不仅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也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 指定管辖需要更高时间成本在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重新起草起诉状和举证材料,这将消耗诉讼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当事人选择的是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相应的需要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据材料和解释,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人力成本。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能够上升到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也会在诉讼中采取一些拖延战术,从而导致案件进展缓慢,浪费诉讼资源和时间。

3. 不符合法律审理要求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情况决定管辖,而非当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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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对于法院而言,其明确了同级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明确了当事人在发生行政争议后到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应诉的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混淆。

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解决法院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方面的权限划分,从宏观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题,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明确诉讼管辖,也就是明确了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使法院得到落实,保证了人民法院真正发挥其审判职能,行使审判权;其次,明确诉讼管辖,可以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各司其职,避免因权限不明而互相争夺或互相推诿,保证行政纠纷的及时解决;再次,明确行政诉讼管辖,便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保护请求权,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具体化,避免当事人因不明确管辖而不知道向何处去求告,无法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救济;最后,明确诉讼管辖,便于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等对行政审判进行监督,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主要有①:(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所谓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双方。

尤其是要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本原则中的“便利”是一个综合的范畴:既有空间上的考虑,又有时间上的考虑;既有经济上的考虑,也有行为上的考虑;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因素、权利因素。

总之,根据这个原则,确定诉讼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起诉、应诉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方便,考虑到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都有其行使审判权利的空间范围,而行政案件的情况不同,审判上的需要不同,该原则就是要求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的确定最适宜的法院来管辖案件,保证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完成审判任务。

另外,由于各种原因,同一行政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判,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为了维护法律和正义,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在确定管辖时应当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尽量确定最能秉公执法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当合理分工、适当负担,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于繁重,否则就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

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范围是不同的,确定管辖时不能只考虑案件的受理问题,还要考虑到各级法院还有其他的只能与任务。

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在确定管辖时,应当从保证案件质量、效果的角度出发,有数量差异地、区分不同难度地进行案件分配,以使各级法院的分工基本均衡。

(四)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诉讼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①苗连营主编,《行政法院》,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

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的划分。

而地域管辖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法院受理的问题。

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

依据管辖决定的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级别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的问题。

①当然,级别管辖仅仅解决管辖的级别,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尚且需要与地域管辖结合起来考虑。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法院的管辖、中级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基础。

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这里所谓“一般行政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

按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规定,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第一,基层人民数量大,又只能进行初审,只管第一审行政案件,没有第二审案件管辖权。

因此,应将大多数一审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原告所在地、案件发生地等,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利于原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收集证据,从而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群众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比较方便,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便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②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二、对国务院各部分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从总体上来说,判断案件是否“重大”、“复杂”应考虑的因素有: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或者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案件在当地的影响较大,若审理不当会影响到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或者案件在当地有示范作用;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难度很高或者存在干扰;等等。

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下列四类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类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第二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第三类是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第四类是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不过,实践中对第一类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理解经常有所偏差,无法实现司法司法解释提升此类案件审级的本意。

因此,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这样,除了涉及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所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都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①叶必丰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2页。

②江国华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7-498页。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列举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项内容。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①(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了两条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其中,经常居住地通常指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点。

《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还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讼法院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应该适用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则。

涉及不动产的案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被称为“专属管辖”。

不动产,通常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失去或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物体,例如土地上的附着物等。

(三)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又称为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

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出来的一种管辖方式,是对上述两种管辖的有效补充。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共规定了两种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形。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朱新力,唐明良著,《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4页。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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