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行政审判组织与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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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于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本文以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浅析应该如何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行政诉讼管辖涵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个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该在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纵向的级别管辖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的合理分配,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横向的地域管辖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的合理分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诉讼的管辖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中存在“官强民弱”的现实情况,现行管辖制度在行政审判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障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大量案件由基础法院管辖导致行政效力低下。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都依赖于同级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当地行政机关存在疑虑。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有所顾虑,有时即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存在也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心理。

2003—200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338万件、民事案件2 200万件,而行政案件只有47万件,平均每年9万多件,这反映出我国依法执政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折射出人民而在不愿告的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欢迎阅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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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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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理 由: ——法院体系间的监督与指导关系 ——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属重大、复杂 的行政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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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最初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见教材206页 一般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确定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不涉及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管辖一经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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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管辖与主管
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从而划出一条 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权限的界限。行政案件范围是 确定法院具体管辖权限的前提,而管辖确定则是落实主管具体内容的必然 要求。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三)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称为 “级别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称为 “地域管辖”;
依据《法官法》,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和助理审判员。
严格来说,我 国的法官不是“审 判组织”,但法官 是“审判组织”的 必然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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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2.审判委员会 Part 1
审判委员会是行政审判机关内部对审判工作试行集体领导的一 种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和其他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时,试行民主集中 制原则。在讨论过程中如果有分歧意见的,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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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判法官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主要原因: (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临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中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 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 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意所在。
(3)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4) 重大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 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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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为复议机
关)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例:见教材67页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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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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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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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 是以级别管辖为基础而确立的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分工和权限的一种 法律制度。地域管辖从法院的横向系统来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 辖权限。
专利行政案件
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
1.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移交
2.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至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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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某一行政案件 的管辖权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但两者有实质区别: 1.管辖权移交的基础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将管辖权交给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则是人 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管辖。 2.管辖权移交与接受之间的法院关系不同。管辖权转移只发 生在有审判业务监督指导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送 管辖则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移交的条件不同。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或者直接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只有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 权,没有最终决定权;移送管辖则无此限制。 4.管辖权移送的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 通形式;而移送管辖则主要是对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是将案 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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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诉讼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国务院作行政诉讼被告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
何谓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 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 林、草原等。 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是指“不动产 权”,而非“不动产物”。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 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 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 等。 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 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 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改变”包括补充、 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 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 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 定性。 (3)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行政审判组织的特征:
1.被动性:行政审判实行“不告不理” 2.独立性:行政审判不受其他机关干涉 3.专业性:行政审判由专门审判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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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审判组织的类型
(一)行政审判机关 (二)行政审判机构
(三)行政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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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 庭,审理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解释》重申: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我国的行政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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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尤其原告参加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 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原则。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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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四)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五)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 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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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诉讼其他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四)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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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其实质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 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管辖权的纵 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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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除行政诉讼法第14、15、16条所规定的行 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二)行政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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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机构是具体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的组织。在 我国它们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我国行政审判不采用独 任制,因此法官不属于行政审判机构。
1.合议庭
合议庭是行政审判机关内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具体组织。 合议庭有三种情况:(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2)第二审合 议庭的组成。(3)重审和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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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争议的双方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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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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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见教材140页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见教材188页、 186页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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