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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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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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通用3篇)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篇1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章,而且对于准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仔细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沟通、充分探讨、热闹争论。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打算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

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供应明确的依据。

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头就对该问题争辩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从今,各级检察机关探究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详细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8 条规定,发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详细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实施要求,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期我对新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学习和研究,以下是我对该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意味着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

其次,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上进一步加强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受理、立案、审查、开庭等程序,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强调了公开审理的原则,要求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监督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独立的法官依法审理,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和阻碍法院的审判活动。

此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和判决,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作用。

这将有助于维护行政诉讼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增强了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能力。

另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完善了行政诉讼的补救措施和救济方式。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公民和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具体的措施,在行政行为中补救、赔偿或者追究责任,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

新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加强了对公民和组织的经济赔偿和救济措施。

这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新的《行政诉讼法》鼓励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和自我监督。

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发现自己的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避免行政争议引发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刚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感觉就像是面对一个巨大的、有点让人头疼的怪兽。

行政法那复杂的条文和概念,就像怪兽身上数不清的鳞片,每一片都有着独特的纹理。

什么行政主体啦、行政行为啦,这些概念在脑袋里乱成一团麻。

就好比一群调皮的小精灵在脑子里蹦跶,你想抓住它们,可它们老是从指缝间溜走。

随着慢慢深入阅读,就像是逐渐找到了驯服这个怪兽的方法,或者说和那些调皮小精灵达成了某种和解。

我开始发现行政法的魅力所在。

行政法就像是一个精密的仪器,用来制衡行政权力这个强大的引擎。

它确保政府这个超级大车在法治的轨道上行驶,不会横冲直撞。

比如说行政许可,这就像是给政府的权力设置了一个门禁系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闯进老百姓的生活里指手画脚的,得有合法的理由,遵循规定的程序。

再说说行政诉讼法,这简直就是老百姓的“保护神铠甲”。

当行政权力这个有时候可能会失控的“巨龙”不小心侵犯到了公民的权益时,行政诉讼法就像一把闪闪发光的宝剑,让公民有勇气和能力站出来,对着巨龙说“不”。

而且,这个诉讼过程就像是一场在法律舞台上的精彩大戏。

原告、被告、法官,每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任务和规则。

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巨龙的火焰烧焦了羽毛,被告行政机关也得老老实实地交代自己喷火的原因和依据,而法官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根据法律这个比赛规则,判定到底是谁在耍无赖。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例子那也是随处可见。

就像咱们身边那些关于城市规划的事儿,政府要进行拆迁改造,这可不是想拆就拆的。

行政法就要求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从规划审批到对被拆迁居民的合理补偿,每一步都得有法可依。

要是哪个居民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行政诉讼法就给他提供了一个说理的地方。

这就像在游戏里,大家都得遵守游戏规则,不管你是普通玩家还是游戏管理员(行政机关)。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

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

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

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

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2一、行政法治的内涵第一,法律至上原则。

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

2.依法行政规则。

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

3.合法性规则。

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像是被丢进了一个满是规则和条例的大杂烩里。

行政法这玩意儿,乍一看就像是给政府这个超级大机器定制的一套超级精细的操作手册。

什么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啦,就好比是给每个小齿轮都画好了运行的轨道,这个轨道可不能乱,一旦乱了,那就像是齿轮卡壳,整个政府机器的运行就会出问题。

比如说,在日常生活里,我们经常会遇到城管执法的情况。

这城管呢,他们的权力就是由行政法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他们能管街边小贩乱摆摊,但也不能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得按照行政法规定的程序来。

要是他们乱执法,那小贩就可以拿行政法这个“尚方宝剑”来保护自己。

这时候我就觉得行政法特别像一个超级裁判,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

再说说行政诉讼法,这简直就是老百姓维权的“秘密武器”。

以前我就想啊,要是政府部门做了啥让咱老百姓觉得不合理的事儿,咱能咋办呢?就只能默默忍受吗?读了这本书才知道,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行政诉讼法就像是给咱老百姓打开了一扇通往公平的大门。

比如说,要是哪个部门乱收咱的钱,或者不合理地拒绝给咱办事儿,咱就可以大摇大摆地走进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告他一状。

这就好像是给那些可能会任性的行政权力上了一道紧箍咒,让他们不敢胡来。

读这本书的时候也真是不容易。

那些法律条文啊,就像是一群穿着严谨制服的小士兵,一排排地站在那里,看起来都差不多。

我得瞪大了眼睛,仔细分辨它们的不同。

有时候,一个条文多读几遍,感觉脑袋里都要绕成一团乱麻了。

但是呢,当我慢慢理解了一些条文背后的逻辑和意义之后,又有一种特别的成就感,就像是破解了一道道神秘的谜题。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人民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对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深入学习,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总结,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以及在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时的救济办法。

这种立法意图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加强行政法治、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诉讼程序上,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管辖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公开、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

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除了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以外,还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法治意识,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总结来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使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不仅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引言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诉讼关系。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治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味。

正文内容:1.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正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正裁决。

1.2 法律适合原则行政诉讼法还强调了法律适合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依法适合法律,并在裁决中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适合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1.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诉讼法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积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公正的司法保护。

2. 行政诉讼程序2.1 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他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内容。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

合理的诉讼请求有助于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2.3 证据的举证和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和认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诉讼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的辩论和认定。

举证和认定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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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

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

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

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

如我们都知道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但所谓行政指导行为的关键在“不具有强制力”,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称为行政指导行为;也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不可诉。

这里的关键是具备强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导。

对于名为行政指导,实为行政强制的行为,仍然可诉。

再如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但调解行为的本质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础,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故此不可诉,对于那些名为调解,但实为强制的行为,仍然是可诉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质的把握是关键所在。

在司法考试中,所谓的干扰项,“迷惑”项,所谓的“陷阱”,实际正是针对此所设立。

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扰”,是否掉进“陷阱”。

而能不被“干扰”、“迷惑”,不致掉进“陷阱”,关键在于对制度、规则的本质把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

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高。

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

《行政诉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

从宪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一。

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理解,掌握应用。

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

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

“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

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

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

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

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

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

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

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

第三人资格。

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

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

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

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

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

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

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

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

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

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

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

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

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

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

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

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

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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