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包括从违规实行监督、受理、调查、审查、处罚等多个环节。

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之一,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一、违规监督阶段在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中,首先是违规行为的监督阶段。

深交所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通过监控交易数据、查阅相关资料、接受市场举报等方式,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线索。

深交所还通过定期对公司进行财务审核、抽查业务数据等手段,加强市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一旦发现有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存在财务造假等行为,监察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二、受理阶段一旦监察部门发现了可能的违规行为线索,将对其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如果认为有可能构成违规,监察部门将正式受理该案,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在受理阶段,监察部门将正式向被投诉人发送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要求其到深交所接受调查。

深交所在受理阶段会向被投诉人介绍相关的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告知其有权自我辩护和申辩,并要求其协助调查。

深交所将启动相应的内部调查程序,逐步搜集和核实证据,确保纪律处分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三、调查审查阶段在受理后,监察部门将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这个阶段将包括对公司账簿、财务数据、内部文件等进行彻底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还可能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线索。

调查审查阶段将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审查。

一旦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向纪律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决策。

四、处罚决定阶段在经过调查审查后,纪律委员会将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停牌、撤销股票上市资格等,具体的处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自律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196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12.11【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深证上[2007]196号)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细则。

1.2 本所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适用本程序细则。

第二章纪律处分委员会2.1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2.2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深交所纪律处分类释义

深交所纪律处分类释义

深交所纪律处分类释义一、引言深交所纪律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从深交所纪律处的职责、分类和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深交所纪律处职责深交所纪律处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机构之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纪律处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2.处理违规行为:纪律处负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

3.维护市场秩序:纪律处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警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

三、深交所纪律处分类深交所纪律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

主要的分类包括:1.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这类违规行为主要指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披露不实信息。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

2. 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交易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破坏了投资者的利益。

3.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证券公司违规行为主要指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行为,如违规经营、违规销售产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4. 投资者违规行为投资者违规行为主要指投资者在交易中违反相关规定,如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四、深交所纪律处处理程序深交所纪律处对于不同的违规行为,有不同的处理程序。

一般而言,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调查阶段在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后,纪律处将展开调查。

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相关人员等。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收集足够的证据。

2. 处理决定阶段在调查结束后,纪律处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能包括警示、罚款、暂停交易等措施,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201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br>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深证上〔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本所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加充分地赋予上市公司申辩的权利,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章程与《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14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章程与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拟对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听证。

第三条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履行本所纪律处分的听证职责,以纪律处分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委员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所外专家担任听证委员。

所外专家作为听证委员参加听证时,与所内委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听证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本人担任案件当事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与前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持有案件当事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案件当事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解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该指引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评估1. 纪律处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纪律处分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规定、造假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行为。

纪律处分的标准不仅包括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更注重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和自律约束的规范。

2. 纪律处分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指引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行政处罚的决定和公告、处罚措施的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和方式的规范,为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3. 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不仅关乎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更涉及到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纪律处分的执行对于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至关重要,需要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之间做出平衡。

二、广度评估1.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出台是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有效打击,更是对自律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2. 纪律处分执行标准的差异与争议在纪律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对标准的解读差异与争议。

对于特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的选择标准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的解读和执行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完善和改进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需要的不断调整,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在不断总结经验、吸收教训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监管的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在纪律处分审核或者终止上市审核过程中,作出以下自律监管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一)公开谴责;(二)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三)暂不接受发行人、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四)暂不受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五)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六)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但为维护市场秩序紧急采取的除外;(七)取消交易权限;(八)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九)股票终止上市,但上市公司申请终止上市的除外;(十)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自律监管决定。

第三条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市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听证会的形式分别履行纪律处分听证职责和终止上市听证职责。

听证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者网络视频、电话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条纪律处分听证委员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终止上市听证委员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担任。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听证会秘书负责会议材料接收、听证通知发送、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五条听证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与听证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二)本人担任听证当事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与前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持有听证当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听证当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与听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听证事项的公正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2009-6-22009年6月2日深证上〔2009〕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本所或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

本所或实施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依据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七条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七)撤销任职资格证书;(八)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八条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专项调查;(五)要求自查;(六)要求整改;(七)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九条对投资者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限制交易;(七)上报中国证监会;(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条口头警示,是指以口头形式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是指以口头形式或以发出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解释或说明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书面警示,是指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书面警示包括发出关注函、监管函和其他函件。

第十三条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是指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约见谈话,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问询或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防范、补救或改正措施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专项调查,是指就有关事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要求自查,是指要求当事人对其存在的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事实进行自查,并在限期内提交书面报告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要求整改,是指要求当事人停止并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是指就有关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是指要求当事人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是指要求或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等有关人选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撤销任职资格证书,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撤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当事人任职资格证书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暂停受理或办理有关业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或办理会员在本所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限制交易,是指对当事人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其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上报中国证监会,是指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节自律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第二十六条口头警示的,由实施机构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等发出。

第二十七条以口头形式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的,由实施机构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提交证明材料或作出解释和说明。

发出问询函的,由实施机构以标题为“问询函”的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提交证明材料或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发出关注函的,由实施机构以标题为“关注函”的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关注函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发出监管函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以标题为“监管函”的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监管函应当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由实施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书面通知载明需要核查的有关问题、事项以及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条约见谈话的,实施机构应当向约见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约见谈话应由两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专项调查的,由实施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调查的方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要求自查的,由实施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自查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要求整改的,由实施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整改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由实施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需作出书面承诺的事项和要求等内容。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公告其书面承诺。

第三十五条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由实施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种类、时限、地点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要求或建议更换的有关人选的姓名、职务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有关人选的决定,及时报告本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第三十七条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任职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当事人姓名、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名称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相关当事人职务的决定,及时报告本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第三十八条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不受理有关文件的原因、期限、种类以及恢复受理的条件、时间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在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文件期间,本所或实施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对由该当事人出具且已经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第三十九条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由本所或实施机构向会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原因、期限、种类以及恢复受理的条件、时间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在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期间,本所或实施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对由该当事人申请且已经受理的其他业务中止审查。

第四十条限制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二条拟对当事人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之一的,应经本所法律部门会签后按本所有关程序实施:(一)拟对会员发出监管函或关注函且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的;(二)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的;(三)撤销任职资格证书的;(四)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的;(五)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的;(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章纪律处分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四十三条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四)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第四十四条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四)取消交易权限;(五)取消会员资格;(六)报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四十五条通报批评,是指本所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地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开谴责,是指本所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采取其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七条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是指本所公开认定有关人员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是指本所建议有关人民法院更换未勤勉尽责的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九条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是指本所对交易业务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或存在较为严重风险的会员,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或限制其交易单元部分或全部交易权限的纪律处分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