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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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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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21年2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

广州、深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

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广州、深圳市要主动配合省有关
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结束——。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总体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方面行政处罚权随改革工作的进程逐步集中到位;2017年10月底前,数字城管平台建成并运行;到2020年,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

基本原则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

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

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

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为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X办发〔X〕54号)、市编委《关于印发〈X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编〔2017〕17号)和市编委《关于〈X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X编〔2017〕23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宜学的新X提供坚实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原则。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转变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原则。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原则。

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等有机结合,统筹谋划,稳步实施,务求实效。

二、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全面推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机构,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作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总结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总结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总结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紧紧围绕解决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等问题,以“四个高标准”抓好改革“四关口”,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落实到位。

一是高标准梳理行政职能,坚持应改尽改,抓好改革“立项关”。

始终牢牢把握推进政事分开,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这一改革根本原则,对全市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全面梳理,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确保不留死角、应改尽改,完成行政职能剥离回归或转为行政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交由执法机构承担。

二是高标准制定改革方案,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抓好“顶层设计关”。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为前提,高标准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区分情况明确改革路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关系,明晰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管理方式。

三是高标准推进改革实施,坚持严格规范设置,抓好职能“重构关”。

抓住转变和优化职能这个关键,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入主管部门,撤销原事业单位;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职能划入主管部门;对交通等领域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整合,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关系不顺问题,实现整体性重构,机构履职服务更加顺畅高效,破解了政府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四是高标准统筹相关改革,坚持一体谋划推进,抓好改革“协同关”。

注重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等相衔接,坚持各领域机构改革整体谋划,向“优化整合”持续发力,全面剥离行政职能后,对职责任务不足的进行撤销或优化整合,统筹机构编制资源,不断提高公益服务领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整体效应更加凸显释放。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1〕1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关于明确执法勤务类司法警察职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关于明确执法勤务类司法警察职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关于明确执法勤务类司法警察职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二)职务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职务对职务,标准对标准”合理地安排工资关系的原则拟定(见附表一、二、三、)。

三、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干警列入这次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一)各级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二)公安机关的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不列入司法警察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司法警察职务工资的实施办法(一)司法警察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1)根据司法警察工资“高于地方、低于军队”的精神,为了保持司法警察同国家机关同级人员的合理工资差距,这次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五元(以下简称现行工资额)直接套入新拟司法警察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办法。

现行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2元(含132元)以下的干警,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

具体套入的标准见表四。

(2)按上述办法套级后,低于司法警察工资标准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纳入本职务最低工资标准。

(3)凡现行工资额高于司法警察工资标准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照发原工资。

(4)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以现行工资额就近直接套入新拟工资标准。

(二)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较多的人员(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

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

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

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

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

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

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2020年12月第23卷第2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20Vol.23,No.240 引 言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公务员录用机制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经历了推荐选拔和统一分配阶段、考录制度的探索阶段、考录制度的推行阶段以及考录制度的规范化阶段,随着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探索公务员分类改革、聘任制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广东省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探索、试行公务员分类和聘任制改革道路上成为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但好景不长,2018年上半年,深圳市对所有聘任制试行以来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转任,统一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戛然而止。

而探讨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相关内容,仍对相关人员研究聘任制改革提供了一定参考。

1 文献综述从国外的公务员制度看,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文官制度改革,其后经历了多次改革,于1996年开始对一般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进行分别管理,并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高级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录用执行公开考试制度;美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英国影响,对公务员主要实行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1978年发布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制定了高级公务员序列,其公务员的录用主要分为竞争性考试录用和直接委任;日本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美国影响,1947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确立了其公务员制度基础,将公务员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录用分为选举制和委任制。

国内的公务员聘任制研究在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后开始,其中,学者周建国、刘茜认为,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有利于拓宽用人渠道,激活公共人事系统的活力,但还需要通过全面发挥社会核心价值、完善聘任制管理制度等措施实现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目标;张宏伟认为,聘任制改革对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优化机关人才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谢丽娜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变了传统公务员制度中的僵化管理模式,对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制度意义;罗升鸿、钟云华认为,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为逐步完善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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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

《指点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历的管理。

严格履行行政执法人员资历认证管理制度。

未经执法资历考试的,不得获得执法资历或从事执法活动。

完全清算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制止使用辅助人员进行执法。

严格的财务纪律。

严格履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收物品处罚制度。

严禁发布或假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

严格制止将罚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假装在1起。

为了避免过度的执法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实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迫,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判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行行政执法行动。

在执法进程中也不得使用粗言秽语。

《指点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

贯彻履行《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过度,简单,粗鲁的执法行动。

坚持文明执法。

到达文明,规范的语言,通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轻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要挟性语言;制止宣誓或侮辱政党。

触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必须进行法律审查,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进程。

重要的执法决策需要法律审查系统。

行政执法信息触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制止表露,表露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表露。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和留置权时,对容易产生纠纷的行政执法链接进行音像录相。

任何触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与行政相对人或第3人的重大权益直
接相干,行政执法决定是在听证程序后,案件很复杂,触及多个法律关系。

法律审查应按规定进行。

应及时应对媒体暴光和社会报导问题。

每一个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负责预防该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执
法风险的第1人。

有必要加强领导,直接干预和亲身监督。

对通过媒体暴光,大众监督,社会报导,在线发酵等方式反应的执法问题,有必要及时作出反应,妥善处理,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报导。

不得隐瞒,遗漏或延迟报告。

2020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2
不管完全、主要或部份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将被纳入清算范畴,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机关。

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保存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将不再参公。

执法类事业单位全面整合
整合组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5个领域执法队伍。

对分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职能划转和整合,加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执法机构未转行政的,暂时保存参公性质。

公益1类事业单位保持现状
公益1类事业单位指主要承当基本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功
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有两大特性:1、不能由市场安排资源,主体是承当公益服务或辅助性行政服务;2是由财政全额供养。

这类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国家会予以重点保障。

因此,除少部份受职能相近因素影响进行必要的整合外,其余基本上会保持现
状,保持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不变。

公益2类事业单位分3个方向改革
效益差的,即主体职能是提供公益服务或行政辅助服务的,剥离其经营或收费职能,改成公益1类;效益中等的,即主要职能还是公益服务,辅以收费或经营能保持本身运转的,保持现状不变;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收费或经营的,剥离事业属性改成企业。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本轮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对这点非常明确,受本轮机构改革影响,原计划在2020年底完成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任务,部份省市或提早至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总结
总的来讲,事业单位撤并整合是大趋势,特别是对那些指责任务相近、分散设置在多个部门的公务文化服务、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等事业单位,各地都将大力推动部门整合组建新的事业单位,同时大幅度精简整合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撤并范围太小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

像辽宁省,就改革、改组和整合90%以上的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可谓空前。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公务员法,定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实行。

新公务员法第9103条对公务员退休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符合以下条件之1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早退休:
1、工作年限满31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1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早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出台类似的政策法规,只是在机构改革中鉴戒类似做法。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完成,为了规范管理,相信中央有关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事业人员提早退休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之成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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