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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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全面排查,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在全面查明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级以上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07年底前完成,县级规划编制也应尽快完成。
广东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任务分工表

1.2023年底前,完成典型岩类(火成岩、沉积岩)成灾机理课题研究。
2.2024—2025年,研究建立广东省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创新平台,建设野外科学观测站和地质灾害模拟试验场,每年组织实施2—3项研究课题。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成果集成转化应用。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行业地质灾害风险点专项调查。
2024年底前,由住建、交通、铁路、能源等部门完成地质灾害风险点专项调查,进一步掌握削坡建房、公路(含农村道路)、铁路干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和电力设施等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风险点,建立工作台账,落实防治措施。
2023—2025年,各部门依职责做好或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本行业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风险点综合治理,重点实施削坡建房、公路(含农村道路)、铁路干线、石油天然气管道和电力设施等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风险点综合治理,有效管控地质灾害风险。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局、能源局、中国铁路广州局和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依职责牵头,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参与,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保障工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粤府[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的通知(粤府[2004]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将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防治。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是地质灾害多发区。
地质灾害防治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地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要高度重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和监测预报预警等制度。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作。
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
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 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 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 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 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 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 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13年6月8日,市委书记孙政才视察 三峡库区地市政府层面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 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 〔2009〕81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 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 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 目后期维护管理的通知》(渝办〔2005〕87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 意见》(渝办发〔2008〕87 号) ; 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地质 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69 号); 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经市政府 同意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粤办函〔2020〕320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0日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指导思想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2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3 运行机制3.1 预防监测评估3.1.1 预防3.1.2 监测3.1.3 评估3.2 预报预警3.3 应急处置3.3.1 信息报告3.3.2 先期处置3.3.3 灾区监测3.3.4 响应启动3.3.5 现场处置3.3.6 社会动员3.3.7 响应终止3.4 信息发布3.5 恢复重建3.5.1 制订规划3.5.2 征用补偿3.5.3 灾害保险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避难场所保障4.5 基础设施保障4.6 平台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6.1 名词术语6.2 预案管理6.3 预案衔接6.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粤办函[2011]672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调查评价。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二)重点勘查。
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

(二)“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关心指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和基层干部群众共同努力,按照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宣传演练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608宗,与“十二五”期间相比,在突发地质灾害数量增加约67%的情况下,因灾死亡和受伤人
数均没有增加,所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均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减少约48%。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不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级管控”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地质灾害防控纳入全市统筹、市区和各行业部门联合的“三防”综合防控体系,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属地职责,进一步健全自然资源与气象、应急、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巩固地质灾害齐抓共管格局。基本健全地质灾害防控“三本台账”和群测群防网络,以各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落实隐患点党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构建以镇(街)负责人担任责任人、村(居)干部担任管理员、群测群防员担任专管员的“三员共管”责任体系。逐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规范化,制、修订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办法、巡查工作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制度、预警响应工作方案、人员转移工作指引、应急调查工作指引、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等工作制度7项;《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纳入市立法计划并已启动相关工作,黄埔区出台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粤府[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极端天气和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频发,防治工作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国发〔2011〕20号文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抓好汛期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发〔2011〕20号文要求,以县为单位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
对重大隐患点要组织详细勘查,逐点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要建立隐患点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隐患点的经常性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清除灾害隐患。
三、进一步提高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水平。
加快完善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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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一)调查评价。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二)重点勘查。
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三)动态巡查。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督促指导)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
加快构建全省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在实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注重预警信息的有效性,加强应急职守,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电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
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水利厅、农业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分别负责)(二)快速组织临灾避险。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臵场所等。
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指导)(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要加强对搬迁安臵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局等予以支持、指导)四、综合防治措施(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
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支持、指导和监督)(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
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研究制订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
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地面沉降防控的共同责任制,完善珠江三角洲、雷州半岛、韩江三角洲地区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雷州半岛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进一步加剧。
在开展全省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湛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
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各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协调联动和应急处臵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等支持、指导)(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
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加强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及时报告险情,落实搬迁避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支持、指导)(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臵工作。
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六、健全保障机制(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研究制订《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验收标准》,修订《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规程。
(省法制办负责推动完善和制订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给予支持、加强指导)(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臵,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各地区要探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
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
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
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