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的意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保护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争相呼吁的共识。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仍存在不少短板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加强生态保护监管,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健全相关机制,完善监测、预警等手段,使其能够更有效地监管生态环境,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其次,要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的力度和频次。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进行监管和管理。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不断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三,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生态保护监管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通过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监管,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第四,加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
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工作中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应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管理,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第五,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
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事关全局,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合作的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形成合力。
第六,培养专业化监管人才。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需要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因此,需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管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他们的监管能力。
总之,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的意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保护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是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平。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生态保护监管的有效性。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需要依据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形成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网。
其次,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为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手段和技术的投入,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准性和可靠性,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再次,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推动各方共同参与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
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和部门的监管,推动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要加强跨部门协调,形成合力推进生态保护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整治,推动各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落实情况。
最后,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生态保护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监督检查是保障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建议书

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建议书尊敬的领导:我写信是为了向您提出关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我们珍贵的资源和改善我们的环境状况,我建议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基础。
我们需要制定和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合理规划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来保护资源和环境。
我们应该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动绿色技术的发展,减少对非可再生资源的依赖。
同时,我们还应该鼓励节约能源和资源的行为,推广循环经济模式,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环境监管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
对违法排污行为要严格打击,提高违法成本,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三、提升环保意识提升环保意识是保护环境的基础。
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教育,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教育讲座等形式,提高广大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激励措施和政策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如垃圾分类、减少用电、减少用水等。
四、加强环保国际合作环保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来解决。
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保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空气污染、水资源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
通过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推动环保科技的研发和应用。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环保组织和机构的建设,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的声音,推动全球环保治理。
以上是我对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建议。
我相信只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就能够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长期保护。
我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为我们美丽的家园建设贡献您的力量。
谢谢!您忠诚的市民。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交流认识体会、意见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而交流共享自己在这一领域的认识体会、意见建议则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步的关键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共享一些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识体会1.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它涉及到人类的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保护生态环境不仅仅是一项自然保护工作,更是关系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大事。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尤为迫切。
2. 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环保工作也存在着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
生态环境质量不高、生态系统脆弱度较大的地区还很多,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3. 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责任,也需要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的参与。
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和管理力度,企业应该履行环保责任,公民应该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意见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需要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进行严惩,并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和措施,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降低污染排放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就必须从源头降低污染排放。
需要鼓励企业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动清洁生产,提高污染物治理利用率。
需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的惩罚力度,推动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使其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多赢。
3.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就必须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需要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的普及,引导公众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XX年月日)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XX年〕21号)精神,为切实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期盼为导向,努力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更加幸福。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两型发展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1/ 28与治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坚持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统筹,突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系中的引导作用。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重点整治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提升环境容量。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8%以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
建成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监管能力达到省会城市领先水平,使我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美好。
二、统筹城乡生态建设4、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加快区域生态安全建设,依据耕地、森林、湿地、水体等分类型、分板块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一级、二级分区管控。
加强行业生态保护的意见与建议

加强行业生态保护的意见与建议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已经导致了许多环境问题的出现,包括水源污染、空气污染、土壤退化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保护生态环境,各行各业应当积极投入到生态保护工作中。
本文将探讨加强行业生态保护的意见与建议,以期推动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生态环境。
二、理念转变,整体策划1.强化企业责任感企业是行业中产生环境影响最大的主体之一,因此应当对其环境责任负起更多义务。
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评估制度,并制定一系列激励措施来推动企业改善其环境表现。
2.制定可持续发展计划每个行业都应该制定可持续发展计划,并确保其中各项指标得到监测和履行。
这将有助于确保行业发展不仅符合经济利益,同时也遵循了环境保护的原则。
3.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有力的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组织,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并推动执行环境保护规范。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这些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力度,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关键领域的生态保护1.农业生态保护(1)鼓励有机农业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转向有机农业生产模式。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和使用量进行严格监管,以避免对土壤和水源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2)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节水灌溉不仅可以减少浪费,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
2.工业生态保护(1)促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引入现代化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工艺中产生的污染物。
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和其他激励政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强化废弃物处理加大对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控制力度,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机制。
同时,在政策层面上,可以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弃物处理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3.旅游业生态保护(1)合理规划旅游资源利用在开发旅游景区时,应严格按照生态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和开发。
不能过度开发与污染环境,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确保其永续发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环办环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
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
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6页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遏制新的重大生态破坏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切实扭转当前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方面边建设、边破坏,建设赶不上破坏的被动局面。
2. 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以控制人为不合理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事先监管、全过程监管,把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资源开发活动生态环境监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态环境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健全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和装备,保证经费投入,分级监察和考核,全面推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资源开发实行全过程管理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资源开发规划和资源开发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督,防止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实施。
2.审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做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错编,无漏审;凡违反有关分级审批规定,越权审批或降级审批的一律无效;凡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
3.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的管理。
凡超业务范围、借用或变相借用环评证书、或者评价结果失实及出现重大失误的,应依法追究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环评证书,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措施,严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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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开发建设不当造成新的重大生态破坏,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遏制新的重大生态破坏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切实扭转当前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方面边建设、边破坏,建设赶不上破坏的被动局面。
2. 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以控制人为不合理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事先监管、全过程监管,把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资源开发活动生态环境监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态环境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健全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和装备,保证经费投入,分级监察和考核,全面推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资源开发实行全过程管理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资源开发规划和资源开发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督,防止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实施。
2.审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做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错编,无漏审;凡违反有关分级审批规定,越权审批或降级审批的一律无效;凡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
3.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的管理。
凡超业务范围、借用或变相借用环评证书、或者评价结果失实及出现重大失误的,应依法追究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环评证书,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措施,严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退回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未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生态环境影响论述不清;未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综合分析;生态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况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造成重大生态破坏。
5.各地要制定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生态环境监察
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监察人员培训等工作,逐步建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体系。
实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察,切实解决中小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和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竣工验收制度。
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达不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的,由负责其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由负责现场生态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出具整改现场环境监察合格报告后方可验收;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试运行。
三、预防关口前移,加大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管工作力度
1.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生态调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各类资源开发“禁区”,明确不同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生产力布局。
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场管理和规范各类资源开发活动的依据。
2. 水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流域水资源开发规划要全面评估工程对流域水文条件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干旱、半干旱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建平原水库,将最低生态需水量纳入水资源分配方案;对造成减水河段的水利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兴建河系大闸,要设立鱼蟹回游通道;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区域,坚决禁止新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建设。
3. 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禁止毁林毁草(场)开垦和陡坡开垦;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搬迁或关闭;畜禽养殖区与生态敏感区域的防护距离最少不得低于500米;渔业资源开发要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水产养殖要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
禁止向农村公路两侧和河道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尾矿渣、废土石渣、农作物秸秆等固体废物;禁止在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或从事有污染的活动;禁止使用污水浇灌生食蔬菜和瓜果;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
不得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或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5.城镇道路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严格保护城市内的天然湿地、草地、林地、河道等生态系统;城市渠系、水体整治中不得随意对自然水体进行人为的“防渗处理”;城市绿化树(草)种应推广本地优良品种,严格控制对野生树木的采挖移植;禁止古树、名木异地移栽,防止“大树进城”造成原产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6.林草资源规划和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禁止荒坡地全垦整地、严格控制炼山整地;在年降水量不足400毫米的地区,严格限制乔木种植和速生丰产林的建设;水资源紧缺地区,不得以灌溉大面积推进和维持人工造林。
草原放牧要严格实行以
草定畜和禁牧期、禁牧区以及轮牧制度;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在野生生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划定野生生物资源限采区、准采区和禁采区,对采挖方式进行严格规范。
7.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必须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宣传教育专项方案;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资源的楼、堂、馆、所;严格限制索道、滑道、旅游列车、娱乐城等建设;科学核定景区旅游容量,做到“区内游,区外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开发,不得以开发为目的,擅自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8.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穿越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建设便于动物迁移的通道设施;在湿地内开采油、气资源应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拆除生产设施,恢复自然生态;禁止围湖、围海造地和占填河道等改变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
9.外来物种引进和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是: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严格限制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
四、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
1.将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责任人定期进行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其政绩考核内容。
2.加强资源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建立资源开发活动的监察机制和体系。
对工作中失察、失职,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生态破坏事件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与计划、财政、监察、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的协调,各司其职,依法依规监管,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止资源开发导致的新的重大人为生态破坏。
4.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管理办法。
加强舆论监督,对资源开发违法案件及时曝光;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要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验收前公示和验收结果公开。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资源开发活动中环境影响监管的意见。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