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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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运行技术条件

CJ/T3003-1993

199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行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租汽车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行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租汽车。

2 引用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5845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GB 11380 客车车身涂层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出租汽车

按乘客意愿而被雇佣的营业汽车。

3.2 出租汽车运营

按照乘客的用途、驶达地点等要求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并以里程、时间或包租形式计费的业务活动。

3.3 出租汽车运行

出租汽车的准备运营和运营过程。

3.4 车辆出租运营

向乘客提供出租车辆并以里程、时间或包租形式计费的业务活动。

4 车型、级别

4.1 出租汽车的车型

4.1.1 微型客车应是车长不大于3.5m的一、二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2 微型小客车(小轿车)应是车长大于3.5m不大于7m的二、三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3 轻型中客车应是车长大于3.5m不大于7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4 中型客车应是车长大于7m不大于10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1.5 大型客车应是车长大于10m的一厢形式的机动客车。

4.2 出租汽车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微型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发动机排量小于1L。

中级:发动机排量小于1L、有空调、汽车用收放音机。

4.2.2 轻型小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发动机排量大于1L不大于1.6L。

中级:发动机排量大于1.6L小于2.5L,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

中高级: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2.5L小于4L,有冷热空调、中高级汽车用收放音机。

高级:发动机排量不小于4L,有冷热自动温控空调、音响设施及特殊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设施。

4.2.3 轻型中客车、中型客车及大型客车的级别

普及级:无空调,有汽车用收音机或放音机。

中级:有冷热空调和汽车用收放音机。

高级:有冷热可调式管道空调、换气器、中高级音响设施。

5 运行车辆技术要求

5.1 出租汽车车辆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车身及照明等技术要求均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5.2 车内外蒙皮平整完好,装饰条件光亮。全车车身涂层应符合GB11380的要求。

5.3 车辆密封应良好。车窗玻璃完好,不炫目。车门开关灵活可靠。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不宜用窗帘、滤光薄膜纸等物遮挡、阻视。

5.4 汽车的座椅、头靠、扶手、拉杆和原有保险带等完整、牢固、有效。

5.5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必须装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计价器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规定。

5.6 有冷热空调、自动温控设施的车辆,应保持冷热空调、自动温控设施完好、有效。

5.7 车辆装有的收音机或收放音机,应功能完好,效果良好。

5.8 无乘座条件、无安全保障、客货两用的车辆严禁用作出租汽车。

5.9 二开门小轿车、无行李箱的微型汽车等,若行驶年限(行驶公里)接近报废年限(公里),则不宜用作出租汽车和车辆出租。

5.10 无厂牌车、拼装车和行驶年限(行驶公里)超过报废年限(公里)的车辆严禁用于出租汽车运行和车辆出租运营。

6 其他要求

6.1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应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装置防劫车设施或报警装置。6.2 出租汽车应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

6.3 出租汽车的车辆应定期消毒,座套、枕套应定期换洗,确保车厢内清洁、卫生。

6.4 出租汽车必须明码标价,车内应设置服务标志及乘车规则。

7 标志与补充标志

7.1 微型客车、轻型小客车的顶灯应装置在驾驶室顶部,顶灯正面标设“TAXI”或“出租”;反面标设企业简称“XX”字样,顶灯正视面积应不小于200cm2,夜间行驶时车辆顶灯应与示宽灯及尾灯齐亮。

7.2 轻型中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车身两侧应设置出租汽车标志与补充标志。补充标志包括“TAXI”和企业名称。出租汽车标志与补充标志宜按GB5845的有关规定制作。并保持清晰、完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庆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西安市公用事业局、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宝。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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