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上海律协面试题库

上海律协面试题库1.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1)无限人;(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律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程序:条件(1)成立3年以上;(2)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3)合伙制律所。
程序: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3.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合法事由:(1)有正当理由(如重大疾病等);(2)委托事项违法;(3)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律师有权:(1)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2)拒绝辩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3)就已履行事务收取律师费。
4.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受法律追究的情形:发表的言论涉及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2)恶意诽谤他人:(3)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5.保密除外情形: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除外情形: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6.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情形:(1)津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2)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
7.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如有);(4)停止执业:(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8.对律所的行政处罚种类:(l)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如有);(4)停业鉴顿;(5)吊销律所执业证书。
9.对律师及律所的行业处分种类:(1)训诚;(2)通报批评;(3)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
10.律师:警告+1年内+警告=停止执业3-12个月;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未满3年,不得担任合伙人。
停止执业+2年内+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停业整顿+2年内+停业整项=吊销往所执业证书。
11.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否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司法关(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2;没收违法所得;(3)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4、告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听证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意见。
5、决定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依法决定收缴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检查
1、检查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第三十七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检查材料初审。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完善我市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长沙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准则;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三条律师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妨碍国家司法、仲裁机构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规范内容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重申:1、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遵守监管场所、行政处理程序规则;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调查取证;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国家机关事务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流程图

2.5、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15、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16、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处罚
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流程图
2.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处罚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2、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3、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3日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者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规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应当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注册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三)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变更注册地的,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负责受理工作,变更后的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但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除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律师法释义 律师是否违法,看了就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律师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影响了律师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有效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办案,既妨碍了司法公正,也给律师队伍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有些律师煽动、教唆其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严重损害了社会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因此,为实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结合起来。
在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其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本条规定了八种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行为。
与此相对应,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这八项禁止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完美解析
1、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2、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
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
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 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 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B。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6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6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2*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3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A.法治的通常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B.法治也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C.法治是法治理念发展的内在动力D.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因此,AB选项正确,不选。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
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C:选项错误,当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法台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可见,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冶事业的兴衰成败。
因此,D选项正确,不选。
3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一种活动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更换行长B.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C.变更注册资本D.变更分支行所在地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律师 岗位(个人)廉洁风险点排查登记表
律师岗位(个人)廉洁风险点排查登记表律师岗位(个人)廉洁风险点排查登记表一、背景本登记表用于排查律师岗位个人廉洁风险点,旨在加强律师自律和规范律师职业行为。
通过对风险点的排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职业道德和廉洁纪律存在的问题。
二、风险点排查三、排查结果1. 受贿行为- 是否存在:□ 是□ 否- 存在的理由:(请填写存在受贿行为的原因)存在受贿行为的风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如加强对律师诚信教育、监督和管理,营造廉洁从业环境。
2. 泄露客户隐私- 是否存在:□ 是□ 否- 存在的理由:(请填写存在泄露客户隐私的原因)存在泄露客户隐私的风险可能损害客户利益和声誉,律师应加强保密意识和对信息的安全管理。
3. 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是否存在:□ 是□ 否- 存在的理由:(请填写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原因)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风险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律师应秉持真实、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
4. 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 是□ 否- 存在的理由:(请填写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将使律师个人和职业声誉受损,律师应守法从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5. 利益冲突- 是否存在:□ 是□ 否- 存在的理由:(请填写存在利益冲突的原因)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可能影响律师客观公正的代理行为,律师应强化自身职业道德,妥善处理利益关系。
四、总结经过风险点的排查,确保律师岗位个人廉洁风险点的准确记录和评估,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职业素质,推动律师职业向更加规范和廉洁的方向发展。
以上结果仅供参考,具体措施和改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附件- 排查日期:(请填写具体日期)- 负责人:(请填写负责人姓名)- 签字:(请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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