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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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 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文号:京司发[1998]30号发布日期:1998-4-1执行日期:1998-4-1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无效。

第三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持有我局颁发的《实习工作证》。

第四条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本市人员应向所在的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译文;(五)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指国资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指合作、合伙所),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颁发的已期满的实习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八)聘任协议;(九)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分或处罚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五条在外省、市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京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六)申请人原律师档案和省、市司法厅(局)执业证收回、执业期限及执业表现的证明;(七)拟调入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八)聘任协议;(九)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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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
执业证的人员*
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
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
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注册材料之日起*+日内%
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第十六条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的发放#注册#收缴和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年+月+,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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