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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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做伤情鉴定流程

在西安做伤情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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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前言】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伤情鉴定的时间法律规定(3篇)

伤情鉴定的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伤情鉴定是指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犯罪案件等法律纠纷中,对受伤者的伤情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认定。

伤情鉴定的结果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对伤情鉴定的时间规定较为严格,以下将详细阐述伤情鉴定的时间法律规定。

二、伤情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三、伤情鉴定的时限规定1.医疗事故伤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经鉴定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限。

2.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限。

3.工伤事故伤情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事故伤情鉴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经鉴定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限。

4.犯罪案件伤情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案件伤情鉴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伤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伤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伤情鉴定,是指对受伤者所受伤害的程度、性质、治疗预后等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

在我国,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工伤事故案件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以下将对伤情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三、伤情鉴定的程序1.委托鉴定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伤情鉴定。

2.受理鉴定鉴定机构或者个人在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3.鉴定实施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伤情进行鉴定,包括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环节。

伤情鉴定 工作程序

伤情鉴定 工作程序

伤情鉴定工作程序
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进行检查和评估,确
定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可能的原因的过程。

伤情鉴定通常由法医医
生或法医科学专家进行,其工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资料,首先,进行伤情鉴定的专家会收集相关的资料,
包括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案发经过、现场勘查报告等。

2. 询问和观察,专家会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询问伤害
发生的经过、症状和疼痛感受等。

同时,通过仔细观察伤害部位的
外观、颜色、形状等特征来获取更多信息。

3. 检查伤情,专家会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触诊、叩诊、听诊等
方式,以确定伤害的部位、性质、程度和可能的原因。

4. 制作鉴定报告,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检查结果,专家会制作
伤情鉴定报告,详细描述伤害的情况、可能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等。

5. 证言和辩论,在司法程序中,专家可能需要出庭作证,对鉴
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以协助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的来说,伤情鉴定工作程序包括资料收集、询问观察、伤情检查、制作鉴定报告和出庭作证等环节,旨在客观、准确地评估被害人的伤害情况,为司法程序提供科学依据。

被刺伤申请伤残鉴定流程

被刺伤申请伤残鉴定流程

被刺伤申请伤残鉴定流程一、申请准备1.确认伤情(1)收集医疗证明①医院诊断证明②住院记录(2)获取伤情描述①受伤经过说明②伤后恢复情况2.准备申请材料(1)伤残鉴定申请表(2)身份证明文件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3)医疗费用发票(4)其他相关证据①事故报告②目击证人证言二、提交申请1.确定鉴定机构(1)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①专业伤残鉴定机构②医院法医科2.提交申请材料(1)现场提交①填写登记表②提交所有材料(2)网上提交①登录官方网站②上传电子材料三、鉴定安排1.鉴定机构审核(1)材料审核①核对申请材料完整性②确认材料真实性(2)鉴定时间安排①通知申请人②确定鉴定地点2.准备鉴定(1)申请人准备①携带必要材料②了解鉴定流程(2)鉴定人员准备①确认鉴定设备②评估标准准备四、伤残鉴定实施1.鉴定程序(1)医生进行评估①体格检查②医疗历史询问(2)伤残等级评定①参考国家标准②综合评估结果2.鉴定结果形成(1)撰写鉴定报告①鉴定结论②评估依据(2)报告审核①内部审核②确认无误后签发五、结果反馈1.鉴定结果通知(1)书面通知申请人①复印鉴定报告②说明鉴定依据2.结果不服的处理(1)申请复议①准备复议材料②提交复议申请(2)提起诉讼①准备诉讼材料②向法院提交。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人体伤害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人体伤害进行鉴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从伤害鉴定的程序、鉴定的要点和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体伤害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伤情了解、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报告等环节。

在伤情了解阶段,鉴定人员需要了解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包括受伤的部位、程度、原因等。

在现场勘查环节,鉴定人员需要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了解现场情况,采集相关证据。

在检验环节,鉴定人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了解伤情情况。

在鉴定环节,鉴定人员需要根据伤情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伤情进行鉴定。

最后,在报告环节,鉴定人员需要将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其次,人体伤害鉴定的要点主要包括伤情的鉴别、伤情的程度和原因的鉴定等内容。

在伤情的鉴别方面,鉴定人员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别,包括外伤、内伤、骨折、烧伤等不同类型的伤情。

在伤情的程度方面,鉴定人员需要对伤情的轻重缓急进行鉴定,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特重伤等不同程度的伤情。

在伤情的原因方面,鉴定人员需要对伤情的原因进行鉴定,包括意外伤害、故意伤害、自伤等不同原因的伤情。

最后,人体伤害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两个方面。

在法律标准方面,鉴定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伤情进行鉴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在医学标准方面,鉴定人员需要根据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伤情进行鉴定,判断伤情的轻重缓急和原因。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结合法律标准和医学标准,对伤情进行综合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总之,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准确把握要点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鉴定质量,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工伤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工伤鉴定流程详细步骤工伤鉴定流程是指对于工伤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对受伤职工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程序。

下面是工伤鉴定的详细步骤:1. 受伤员工报告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员工需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报告。

2. 事故调查:企事业单位负责开展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填写事故报告。

3. 报告社保机构:企事业单位需要将事故报告及受伤员工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在报告中需要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受伤人员的伤情和治疗情况等。

4. 医疗救治: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征求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意见。

5. 确认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接收报告后,会安排对受伤员工进行工伤认定。

首先,社保机构会核实受伤员工的身份信息和所报事故的真实性。

然后,社保机构会要求受伤员工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包括诊断证明、化验报告、住院治疗记录等。

社保机构还会向企事业单位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和受伤员工的工作职责等信息。

6. 受伤鉴定:社会保险机构会根据受伤员工提交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案件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的内容包括:伤情鉴定、工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中,医疗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受伤员工进行体检、影像检查等。

7. 鉴定结果:医疗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会出具鉴定意见报告,将鉴定结论送交社会保险机构。

8. 回避和复议:如果受伤员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鉴定复议申请。

9.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机构会根据鉴定意见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认定。

10. 工伤待遇:经社会保险机构的确认后,受伤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补偿、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伤残津贴等。

以上就是工伤鉴定流程的详细步骤。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伤鉴定流程可能会略有不同,请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打架受伤司法鉴定的程序

打架受伤司法鉴定的程序建议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一提交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第二法医鉴定需要你住院的材料。

第三第四出伤情鉴定书。

很多事情或物都能够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对象覆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打架受伤同样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打架受伤司法鉴定是为了给受伤的程度一个鉴定结果。

并且这个鉴定的结果也是日后申请受伤赔偿的主要依据。

但是打架受伤该怎么申请司法鉴定,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打架受伤司法鉴定的程序1、鉴定的受理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2、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3、受理由承办人负责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

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伤情鉴定规定

伤情鉴定规定伤情鉴定规定伤情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以确定被害人的伤势严重程度和伤残程度,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下面将就伤情鉴定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伤情鉴定的主体。

伤情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水平。

鉴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敬业精神,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伤情鉴定的程序。

鉴定应在司法机关的委托下进行,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需严格保密。

鉴定人员应与被鉴定人进行面对面接触,详细询问伤情的来龙去脉,了解伤势的发生经过和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鉴定人员应亲自对被鉴定人的伤势进行检查和观察,采集必要的医学影像资料。

鉴定过程中需遵守法庭程序,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伤情鉴定的方法。

伤情鉴定应综合运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

鉴定人员应对被鉴定人的伤势进行细致的测量和描述,并根据国家相关伤残鉴定标准对伤情进行分级评定。

鉴定人员还需将伤情与被害人的原有身体条件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伤势对被害人的功能和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

第四,伤情鉴定的报告。

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详细的鉴定报告。

报告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个人信息、伤势的程度和伤残的程度、对被鉴定人工作和生活能力的影响等内容。

鉴定报告需附上鉴定人员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公章,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五,伤情鉴定的结果。

伤情鉴定结果应为判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但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时,应根据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司法机关应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总之,伤情鉴定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定被害人的伤势严重程度和伤残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伤情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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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程序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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