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五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六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危险废物转移业务,建立和执行的一套规范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数据跟踪,保护环境和人员的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和审核:明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报格式和信息要求,涉及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包装方式、转移去向等信息的准确填报,并进行联单的审核。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交接和储存: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中的联单交接程序和记录,确保废物转移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储存时,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包装和存放,避免扩散和污染。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3篇)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第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
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五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七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八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
一、制度目的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保护环境和人员的健康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三、制度内容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产生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和目的地等。
(3)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信息,并在签字确认之前认真检查。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保存
(1)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妥善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1年内保存相关纸质文件。
(2)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妥善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验收完成后将转移联单归档并保存至少3年。
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
(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2)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
五、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管理部门需申请获取联单。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计的到达时间。
第五条规定,每当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一车、船(次),须填写一份联单。
若一车、船(次)包含多种危险废物,每种废物应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指出,产生单位需在联单的产生单位栏目中准确填写,并盖章。
经运输单位验收签字后,保留联单第一联的副本,将联单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联单第一联的正本及其余联应随同危险废物交给运输单位。
第七条中,运输单位应如实填写运输单位栏目,遵循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安全抵达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交给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
第八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对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接收,真实填写接受单位栏目并盖章。
接受单位须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的副本交给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保留作为档案,同时在2日内将联单第二联的副本送交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作为档案,且需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2日内将联单第五联送交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在验收中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或包装方式与联单不符,接受单位应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要求,我将保持内容的含义不变,并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结果如下:分五联,联单编号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 第一位与第二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2. 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则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3. 第五位与第六位数字用于标识危险废物的具体类别代码。
4. 剩余四位数字则由负责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依据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进行依次编制。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模版(四篇)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准确、及时转移,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至接收单位的重要文书,用于记录转移活动的相关信息,并作为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填写,并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联单的制作与填写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作应当采用规定格式,包括联单编号、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信息、危险废物名称、数量、特性等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联单编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编制,每份联单应具有唯一的编号。
第七条联单的填写应当由转移单位负责,填写人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联单的填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经过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核实和签字确认。
第九条联单填写时应当注意清晰、规范的书写,不得有涂改、错漏等情况。
第十条联单填写完成后,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并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转移单位、接收单位和联单的填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在对转移单位、接收单位和联单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联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合规情况等。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吊销转移许可证等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填写虚假信息、故意隐瞒或者谎报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对其处罚。
第十七条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人身伤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制定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该制度包括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规定,以确保危险废物在生产、使用、处置的全过程中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转移联单制度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这一制度,任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必须通过联单进行记录和申报。
转移联单是记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一种文件,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发货方、收货方和运输方都需要填写相应的信息,并保留该联单作为实施有关规定的证据。
转移联单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危险废物的流向,确保危险废物的法规合规性,防止废物被非法倾倒和环境盗猎。
同时,转移联单还可以提供数据基础,用于监管部门的统计和监测,为危险废物的立法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转移联单制度在国际上也是普遍应用的管理制度,在《巴塞尔公约》等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对转移联单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置,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二)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活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方需要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b)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c)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d)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的选择;e)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和时间表。
2. 申请方必须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运输和处理方式的合规性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一项关乎环保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危险废物不断增加,处理不当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今天,就让我带你深入了解这个制度的重要性。
一、制度背景1.1 危险废物的危害危险废物是什么?说白了,就是那些处理不当就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伤害的废弃物。
比如,重金属、化学溶剂、废油等。
如果这些东西随便丢弃,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污染水源,破坏土壤,甚至影响空气质量。
听到这些,是不是觉得毛骨悚然?1.2 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制度就像是个守护者,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理的过程中,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通过联单,每一份废物的流向都能清晰可查。
无论是生产企业、运输公司,还是处理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循。
二、联单的具体内容2.1 联单的结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分为几个部分。
首先是发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部分就像是名片,第一时间让人知道这是谁的货。
接着是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务必要详细。
千万不能马虎,搞错了类型,处理起来麻烦大了。
2.2 收件单位的信息然后是收件单位的信息,类似的要求,不能遗漏。
这个环节是确认接收方是否具备处理这些废物的能力。
想想,如果把废物送到一个不具备资质的地方,那简直是火上浇油。
2.3 转移过程的记录最后,转移过程的记录也是重中之重。
运输的途径、时间、人员签字等,都是联单上的重要内容。
这就像是整个转移过程的日记,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每一个环节。
三、联单管理的实施3.1 规范操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规范操作。
每一份联单都要填写完整、真实,不能有半点虚假。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从源头到终点,责任心不可缺失。
3.2 定期审核与检查定期的审核与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要对联单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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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____日前和次年____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____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二)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联单编号由十位____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受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合同要求接受危险废物;(二)按规定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转移执行联单制度的特别规定:(一)本省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交由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由处置单位向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移计划经____批准后,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各自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双方交接时按要求填写后由处置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并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次年____月份前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送方式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五日重新报批转移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颁布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____【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