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7•【字号】昆政办[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09〕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客运出租汽车作为重要的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在规范管理、稳定发展、树立形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产生的矛盾凸显。
为进一步统筹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为进一步统筹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审批。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运力、运量平衡原则,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促进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搞好客运出租汽车统筹管理。
为切实发挥呈贡新区的城区功能,将呈贡新区(呈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局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呈贡新区(呈贡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统筹管理,逐步实现与主城区融为一体。
三、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规范管理工作,统一服务标准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形象。
四、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今后各县(市)、区凡新增客运出租汽车,应符合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公开竞拍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昆发改价格[2013]320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3〕320号)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已经印发并向社会公示。
在《办法》的公示期间,部分群众提出《办法》中关于“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难以操作。
由于我市停车需求与停车场泊位数量矛盾突出,加之老旧小区车位配置有限,需长期停放机动车的群众和停车场(地)经营者很难达成收费标准的协议。
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市民绿色出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一类区域是昆明城市传统的CBD区域,同时也是昆明交通矛盾最为突出、且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最高的区域;路内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为保障道路畅通,鼓励车辆快停快走。
因此对于一类区域和路内临时停车,停车收费标准不做上限规定。
二、为减少城市核心区的停车压力,鼓励车辆停放在一类以外的区域,对于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地)(不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专用停车场),“月票制”或“年票制”收费标准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白天和夜间时段的停车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白天不超过3个小时的按计时收费,超过3个小时的按3个小时计收(二类区域,小型车8元,大型车14元;三类区域小型车5元,大型车10元);晚上不超过5个小时的按计时收费,超过5个小时的按5小时计收(二类区域,小型车5元,大型车8元;三类区域小型车5元,大型车7.5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昆政办通[2005]99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12【实施日期】200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99号)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全国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出租汽车行业是我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加之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建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成立“昆明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组长:梁晓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杜林杠(市政府副秘书长。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信息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对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经营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六)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应当一致。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为备案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
第七条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前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经营备案证及租赁汽车证。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擅自调整计价标准;(二)不得拒载、绕道、索要高额费用;(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影响乘客乘车体验;(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二)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三)不得吸烟、饮酒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与乘客发生争吵或者辱骂乘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乘客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居住区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停车场管理和服务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监督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消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昆明汽车租赁合同

昆明汽车租赁合同篇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租赁汽车是指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运输车辆,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对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本市汽车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经营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六)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且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租赁汽车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为备案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
第七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车辆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出租汽车管理提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出租汽车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构建和谐文明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昆政办[2013]75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4【实施日期】201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出租汽车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构建和谐文明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3〕75号)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出租汽车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构建和谐文明行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出租汽车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构建和谐文明行业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改革和调整,现有经营企业31家,出租汽车7601辆,从业人员近1.5万人,日均客运量约54万人次,是我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交通出行需求迅猛增长,出租汽车出行供需矛盾和运营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行业规范发展的制约日渐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平衡市场供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必须加快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特大型城市综合客运交通体系,解决行业突出问题,构建和谐文明行业,方便群众出行。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定位,明确行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出租汽车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收费的运营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和提供特色出行服务的工具。
(二)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解决行业突出问题,构建和谐文明行业,要以调节供需关系为取向,以理顺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为抓手,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目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调推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汽车租赁市场
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昆明市辖区内的以出租汽车为主,同时提供租赁
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出租服务应遵循本办法要求。
第三条定义:
1. 出租汽车:指经营出租运营、接受乘客预约的载客车辆。
2. 出租汽车行业:指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3. 租赁汽车:指车辆出租服务中不提供驾驶员的业务。
4. 租赁汽车行业:指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5. 运力提供:指运输部门向出租汽车行业提供运力服务。
6. 暂时停运:指出租汽车在正常运营期间,发现车辆存在违规
情况或者需要进行检修养护等原因,以保障乘客和社会安全为前提,对车辆进行暂时停运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四条经营者申请条件:
1. 具有相应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拥有至少一台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或者
租赁汽车;
3.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手续:
1. 提交《昆明市出租汽车、租赁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见附件1);
2. 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书以及车
辆保险证明;
3. 持有驾驶证的员工应提交工作证件和从业资格证明;
4.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许可机关审批:
1. 许可机关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合法、合规的申请作
出批准决定;
3. 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文件或者信息;
4. 对于不批准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五年。
第八条许可范围:
经营许可证明上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以及核定
车辆数量、经营区域、每天的出车量等许可范围。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车辆审查: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车辆使用证明前,对车辆进行审查或者查验,确保车辆完好,符合相关要求。
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检查档案,保
存车辆检查记录、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十条车辆使用要求:
1. 出租汽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和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吐痰、乱扔垃圾或者随意涂刻;
2. 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内温度适宜,车辆座椅应当整洁舒适,对驾驶乘客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劝阻;
3. 出租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依照交通规则驾车,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车辆养护:
经营者应当实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养护措施,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车辆报废:
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报废,不得再用于出租服务或者租赁服务。
第四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服务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车辆充足、及时服务,车内免费提供饮用水、额外的空调或者加装能够满足乘客需求的设备;
2. 驾驶员应当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3.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以加强对驾驶员
行为和客车乘客安全的监控。
第十四条服务投诉:
1. 乘客对服务质量有异议,可以向运营者提出服务投诉,经营
者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2. 对于经营者未能及时处理的,乘客有权向出租汽车安全监督
部门进行投诉;
3. 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记录、处理结果等。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
1. 经营者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
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违法活动;
2. 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出租汽车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赋
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措施。
3. 经营者应当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发生车祸事故并存在责
任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昆明市出租汽车、租赁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所有,发生的问题请及时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附件1:昆明市出租汽车、租赁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附录一: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保障了驾驶员、乘客和道路行人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录二:实际执行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问题:如何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解决办法: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咨询或者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判断。
问题:如何保证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解决办法:可以查验法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以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
问题:如何处理服务质量投诉?
解决办法: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和档案,及时处理投诉并告知结果,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