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
消失的“红色联盟”:华沙条约组织

消失的“红色联盟”:华沙条约组织作者:来源:《华声文萃》2022年第06期华沙条约组织(以下简称华约),这个已烟消云散的庞然大物,仍然隐藏在东欧各国的集体记忆中,牵动着东欧各国的敏感神经。
西德加入北约,苏联成立华约华约是二战的产物。
1943年,考虑到反攻东欧的前景,苏联将手中掌握的波兰人与捷克斯洛伐克人组建成了民族军队。
次年,随着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各国先后转入苏联阵营,苏联对这些国家的军队进行了改造。
二战结束时,苏联掌握的东欧盟军已有50万人。
苏联最初并不需要华约这一工具。
驻扎在东欧的苏联坦克、东欧各国军队中的苏联顾问和苏籍指挥官、仿照克格勃建立并与克格勃保持密切业务联系的各国内务部门,这“三驾马车”足以将东欧牢牢控制在苏联手中。
然而,上世纪50年代中期,西德的再次武装化并加入西方同盟,使得苏联人惊恐不已。
西德于1955年正式加入了北约。
随后,苏联决定成立华约。
但这更多只是权宜之计,华约并不具备像北约那样完善的内部组织和决策机制。
苏联国防部的手臂延长到东欧随着东欧各国的非斯大林化,苏联对东欧的直接控制有所松动。
苏联此时才开始认真考虑,如何使用华约这个工具,来加强对东欧军队的间接控制。
例如,华约总司令和总参谋长都由苏联单方面指派国防部第一副部长与第一副总参谋长出任。
苏联外的每一个华约国家首都皆有一名苏军上将坐镇,充当华约常驻代表。
上世纪60年代初,苏联又一手促成东欧各国军队的机械化。
经过这两轮整编,华约各国摩步师、坦克师,成为可以任凭苏联上级调遣、编组的标准模块。
这样一来,东欧各国军队是无法脱离苏联而作战的,各国军队的关键部门都有苏联军官,它的装备和技术设施也都是由他们直接控制的。
此外,东欧军队也不具备独立的国防政策,根据苏联的定位,东欧国家面对苏联和其它华约国家的后方基本不设防。
受歧视的盟主苏联在成立的数十年间,华约进行了各项名为“战友”“联盟”“友谊”“西方”之类的大小军事演习。
此类军事演习对苏联有着一石多鸟的妙用:演习大多数时候是由苏联将官指挥,它能使东欧各国官兵习惯于在苏联指挥下作战,并能使苏联注意到各国军队指挥官的思想动态,还能防止东欧各国制定独立于他国的本土防御方针。
人教版初中历史九年级第16课 冷战 学案

第16课冷战一、冷战的发生1.冷战:(1)什么是冷战?冷战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0多年间,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集团之间既非战争又非和平的对峙与竞争状态。
(2)冷战出现的原因有哪些?①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军事、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称霸的欲望十分强烈。
美国认为它的民主制度和自由观念是最优越的,全世界都应该实行和它一样的制度。
美国还认定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侵略性。
②二战后,苏联的西部边界大大地向西推移,还在东欧国家建立起与苏联类似的社会制度。
苏联认为战争是资本主义垄断和竞争的产物,美国作为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自然也是苏联潜在的防御对象。
③美苏国家战略的对立和社会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双方的对抗、冲突不断加剧。
(3)冷战的实质是什么?美苏两国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争夺世界霸权地位。
2.杜鲁门主义出台:(1)提出时间:1947年3月(2)什么是杜鲁门主义?杜鲁门在演说中,他把世界分为“自由国家”和“极权政体”两个对立的营垒,宣称美国将领导和帮助所有选择“自由制度”、抵抗极权统治的力量。
这篇演说提出的政策被称为“杜鲁门主义”。
(3)杜鲁门主义的出台有什么影响?标志着美、苏战时同盟关系正式破裂,冷战开始。
3.马歇尔计划即“欧洲复兴计划”的提出:(1)提出时间:1947年(2)目的:通过援助西欧恢复经济,稳定资本主义制度,达到控制西欧各国的目的。
(3)如何评价?马歇尔计划是杜鲁门主义的一次大规模运用,也是美国实施冷战政策的又一重要步骤。
二、德国的分裂1、二战后德国及其首都柏林被哪几个国家分区占领?美、苏、英、法四国分区占领了德国及其首都柏林。
2、柏林危机的发生:(1)原因:杜鲁门主义的出台,苏联与美、英、法在处理德国问题上的分歧越来越大。
(2)柏林危机是怎样发生的?1948年2月,美、英、法三国计划将占领区合并,准备发行货币,筹建政权,引起苏联的抗议。
6月,苏联切断西占区与柏林之间的水陆交通,停止向西柏林供应煤、电、食品等生活物资,美、英立即对苏占区实行反封锁。
华沙条约

(13)1980年- 米哈伊尔,米特罗法诺维奇,扎伊采夫大将
苏联北军队集群(驻波兰军队)历任司令
(1)1945年4月21日-1949年 康斯坦丁,康斯坦丁诺维奇,罗科索夫斯基☆☆苏联, 波兰元帅
(2)1949年-1950年 库兹马,彼得罗维奇,特鲁布尼科夫上将
文件名] 华沙条约
[年月日] 1955年5月14日
[出典] 国际条约集1954-1956年,59-63页.
[备考]
[全文]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华沙条约)
(11)1968年-1973年 马戈麦德,坦卡耶维奇,坦卡耶夫(1969年2月晋上将)
(12)1973年-1975年 伊万,亚历山德罗维奇,格拉西莫夫 (1973年11月晋坦克上将)
(13)1975年-1978年 奥利格,菲多罗维奇,库利舍夫(1976年10月晋上将)
(1955年5月14日订于华沙)
缔约国各方重申它们希望在欧洲所有国家(不问它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参加的基础上建立欧洲集体安全体系,以便联合它们的努力来保障欧洲和平,同时,考虑到由于巴黎协定的批准而在欧洲形成的局势——协定规定组织一个有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西德参加的“西欧联盟”这样一个新军事集团,把西德拖入北大西洋集团,这样就加深战争的危险,并且对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深信在这种条件下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了根据尊重各国的独立和主权以及不干涉它们的内政的原则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和互助,决定缔结本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并且特派下列人员为全权代表: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华沙公约,又称《欧洲保护公海免受污染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公海环境,避免污染和破坏而在公海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海环境保护的义务缔约国应当承担起保护公海环境的首要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物质进入公海。
这包括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以及禁止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二、公海污染的监测和报告缔约国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对公海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监测结果。
如果发现有污染物质进入公海,缔约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国际合作与援助为了共同应对公海污染问题,缔约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
国际海事组织应积极协调各国行动,共同应对公海污染问题。
同时,各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监测、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合作,共同保护公海环境。
四、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缔约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其他缔约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甚至提交国际海事组织处理。
五、技术和科学研究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海环境,缔约国应当为公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支持和合作。
国际海事组织应积极推动各国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共同推动公海环境保护的发展。
六、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协调华沙公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
因此,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也应当遵守其他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
总的来说,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公海环境保护的义务、污染的监测和报告、国际合作与援助、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科学研究支持以及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协调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为保护公海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行动指南,对于推动公海环境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华沙公约

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华约6个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的外长和国防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一项议定书上签字,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所有的军事机构从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磋商委员会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华沙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和会议公报,至此华沙条约正式解体。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华沙条约反映的历史事件

华沙条约反映的历史事件
华沙条约反映的历史事件
华沙条约是1955年签署的欧洲东部国家间的安全条约,也被称为华沙
公约。
它反映了二战后欧洲政治和安全局势中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分裂
战后,欧洲分裂成了两个阵营: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北大西洋公约组
织和社会主义国家组成的华沙条约组织。
这两个阵营之间由于意识形
态和制度的不同,一直存在着相互不信任和对立的局面。
二、苏联在欧洲东部的地位
苏联在二战后成为欧洲东部最强大的国家,华沙条约组织的签署表明
苏联在该地区的地位和影响力得到了巩固。
这也为苏联在国际上树立
了更加威严的形象。
三、战后德国和欧洲重建
华沙条约的签署对于战后德国和欧洲重建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条约
中规定了华沙条约组织成员国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受到外部威胁时会互
相援助,保障了欧洲东部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这也为德国和欧洲的和平、稳定以及合作奠定了基础。
四、冷战时期的国际政治格局
华沙条约的签署是冷战时期国际政治格局中的一部分。
冷战时期,苏联和美国两个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国际体系之间存在严重的对抗,而华沙条约组织则成为了苏联在欧洲东部的策略利器,标志着冷战的东欧局势已经形成。
总体来说,华沙条约的签署反映了二战后欧洲局势的特点以及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
它成为了苏联在欧洲东部的重要工具,保障了欧洲东部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也对于德国和欧洲的重建进程做出了贡献。
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WarsawConvention)是一份关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条约,于1929年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该条约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和责任分配。
在此之前,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是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也不一致,这给航空公司和乘客带来了很多不便和风险。
华沙牛津规则的制定填补了这个空白,成为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华沙牛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公司对乘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负有责任;航空公司对乘客、行李和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对乘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行李的重量和体积、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航空公司对乘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有一定的保险责任,但保险金额有限;航空公司对乘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有一定的时限和路线限制,但有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航空公司对乘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有一定的管辖权,例如对于乘客的身体和健康问题、行李和货物的安全问题等。
华沙牛津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为航空公司和乘客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法律框架和责任分配,使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它也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了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它还为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增进了国际友谊和合作。
然而,华沙牛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它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由欧美国家主导的,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和乘客的适用性和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次,它的适用范围和条款较为繁琐和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和航空从业人员进行解释和执行,对于一般乘客和货主来说较为困难。
最后,它的赔偿金额和保险责任有限,对于一些重大事故和灾害的赔偿可能不足以弥补损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总之,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航空公司和乘客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法律框架和责任分配,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发展。
华沙条约体制下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华沙条约体制下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一、引言
华沙条约体制是冷战时期,由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于1955年签署的条约。
根据这个条约,签约国承担对因外敌侵略而被迫越境运输的承运人责任的某些规定。
然而,这一体制是否完全有效以及该条约在当今法律环境下的影响如何,却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二、华沙条约的条款
根据华沙条约的规定,签约国的承运人若进行越境运输,因外敌侵略导致旅客伤亡或行李丢失,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条款如下: 1. 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或患病,承运人应负责提供医疗帮助,直至伤病痊愈。
2. 旅客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3. 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敌侵略而被迫越境,承运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华沙条约的影响
虽然华沙条约对于保护旅客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体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现。
首先,由于华沙条约是由苏联和东欧国家签署的,西方国家并不在其列,这使得该条约在处理国际纠纷时缺乏强制力。
其次,华沙条约并未规定如何界定“外敌侵略”,这使得在实践中很难确定是否真的存在“外敌侵略”。
最后,由于运
输保险和相关法规的发展,旅客在旅行时越来越少考虑这些责任问题。
四、结论
虽然华沙条约对于保护旅客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当今的法律环境下,这一体制的弊端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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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
华沙条约是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北约)组织而成立的政治军事同盟,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华沙条约》由序言和11项条文组成。
序言宣称,由于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从而加深新战争的危险,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
第一条:缔约国各方按照联合国宪章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和安全。
第二条: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准备本着诚恳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保障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国际行动,并贡献它们的全部力量来达到这些目的。
缔约国各方将努力争取通过同其他愿意在这方面合作的国家取得协议的办法,来采取普遍裁减军备、禁止原子武器、氢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缔约国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发,就一切有关它们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磋商。
每逢任何一缔约国认为产生了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动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各方应为了保证联合防御和维护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
同进行磋商。
第四条: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缔约国各方将就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所必须采取的联合措施彼此间立即进行磋商。
根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知安全理事会。
一俟安全理事会采取了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终止。
第五条:缔约国各方同意建立它们的武装部队的联合司令部,统率根据缔约国各方协议拨归其指挥的各国武装部队。
该司令部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原则进行工作。
缔约国各方并将采取加强它们的防御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们的人民的和平劳动,保证它们的疆界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确保对可能的侵略的防御。
第六条:建立一政治协商委员会,由每一缔约国派一政府成员或一特派代表参加,以实行本条约所规定的缔约国之同的磋商和审查由于本条约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
委员会在必要时得设立辅助机构。
第七条:缔约国各方保证不参加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联盟或同盟,不缔结其目的和本条约的目的相违反的任何协定。
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根据现行的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和本条约
的各项条款不相抵触。
第八条:缔约国各方宣布,它们将本着友谊和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它们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恪守互相尊重它们的独立及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第九条:凡表示愿意通过参加本条约来促进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国际安全的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均得参加本条约。
这种参加将在本条约缔约国各方的同意下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参加证书之后生效。
第十条: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
本条约将在最后的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本条约的其他签字国。
第十一条:本条约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
如缔约国各方在这一期限满期前一年没有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十年。
如在欧洲建立了集体安全体系并为此目的缔结了全欧集体安全条约(这是缔约国坚持不渝地努力争取的),本条约将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
华沙条约的背景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公约》,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约是针对苏联的。
北约签订后,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1954年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一系列建议,均被西方国家拒绝。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
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与安全的会议,宣称鉴于联邦德国正在加入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军事集团和重新军国主义化,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1954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协定》全部生效,5月9日联邦德国加入北约。
1955年3月,苏联东欧等8国就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组建联合司令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苏联等国遂于1955年5月11~14日在华沙举行第2次会议,14日缔结《华沙条约》。
华沙条约的管理机构《华沙条约》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
由各缔约国党中央第一书记、、国防部长、外交部长组成,讨论和决定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
下设常设委员会、外交部长委员会、国防部长委员会、联合司令部、联合武装部队军事委员会、联合武装部队参谋部和技术委员会。
华约常设机构均在莫斯科。
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均由苏联人担任。
华沙条约组织成立后,逐步完善各种常设机构,经常协调对外政策,组建联合武装部队,不断更新各缔约国军队的武器装备,推行军事“一体化”,举行各种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
1968年8月20日,苏联以捍卫社会主义成果的名义,与保、
匈、民主德国、波等国联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
华约在欧洲与北约形成军事对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军事集团之一。
华沙条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