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华沙公约、万国邮政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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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选择题

航空法规选择题
C目前有125个国家加入D是国际航空法的宪章性文件
206.关于芝加哥公约正确的是:
A1944年正式生效B全名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目前有135个国家加入D在国际航空法具有开元性地位
20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订于:
A1944年12月07日,芝加哥B1944年12月07日,蒙特利尔
C1947年04月04日,芝加哥D1947年04月04日,蒙特利尔
217.国际民航公约的缔约国“应当不订立与本公约相抵触的协议”要求:
1退出《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2现行其它不抵触协定应向理事会进行登记
3现行其它抵触协定应废除,并不再与其它国家签订抵触协定
4以后所签新的合法的协定应向理事会登记
A13B14C234D1234
218.“国际民航日”是哪天:
A07月12日B12月07日C04月04日D12月04日
117.对航空法的特征描述错误的是:
A具有国际性B属于公法性质,不包括私法性质
C不能约束国家航空器D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
118.关于航空法中的“公法”性质叙述错误的是:
A是指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B解决领空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
C芝加哥公约和航空刑法属于公法性质D所有关于民用航空的公约都是公法性质
211.“两种航空自由” 指的是哪个文件:
A国际航空运输协定B芝加哥公约C国际航班过境协定D华沙公约
212.“五种航空自由”是在哪个文件规定的:
A国际航空运输协定B芝加哥公约C国际航班过境协定D华沙公约
213.两种航空自由是指:
A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B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次承认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不承认主权原则

万国邮政公约

万国邮政公约

万国邮政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万国邮政联盟•【条约领域】邮政通信•【公布日期】1989.12.14•【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万国邮政公约(1989年12月14日在华盛顿签订)后列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除应按照组织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外,一致同意在本公约内制定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有关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转运自由1.转运自由,其原则已在组织法第1条予以阐明,要求每一邮政对另一邮政交给它的函件总包或散寄函件,承担交由运送它本身的邮件所用的最快邮路运递的义务。

这项义务也适用于航空函件,不论居间邮政是否参与这些函件的转运。

2.不参加互换装有易腐烂生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的函件的会员国,可以不允许这类函件以散寄经转方式通过其领土。

对于第41条第9项所指的函件,亦应如此办理。

3.不办理保价信函业务或对其海路或航空运输部门承运的邮件不负保价责任的各会员国,应采用最快的邮路运递其他邮政交来的封固函件总包。

但他们对此所负的责任,只以对挂号函件应负的责任为限。

4.由陆路或海路运递的包裹,只在参加这项业务的各国境内,享受转运自由。

5.航空包裹的转运自由,在整个邮联领域内应当得到保证。

但是,未参加邮政包裹协定的各会员国没有义务参与航空包裹的水陆路发运。

6.参加邮政包裹协定的各会员国,如果不办理保价包裹业务,或者对其海路或航空运输部门承运的保价邮件不负保价责任的,应采取最快的邮路运递其他邮政交来的封固总包。

但他们对此所负的责任,只以对相同重量的非保价包裹所应负的责任为限。

第2条对违反转运自由的国家所应采取的措施如某一会员国不遵守组织法第1条和公约第1条关于转运自由的规定,其他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同这个国家的邮政业务联系,但应把这项措施用电报或任何其他适当的电信方式提前通知各有关邮政,并将此事通知国际局。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79.10.26•【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1979年10月26日订于里约热内卢本总规则于1981年7月1日生效197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规则,1982年11月25日交存核准书,同日对我生效)目录第一章邮联各机构的工作第101条大会、非常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召开第102条执行理事会的组成、工作和会议第103条有关执行理事会活动的文件第104条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组成、工作和会议第105条有关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活动的文件第106条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第107条出版文件、会议讨论和业务上往来公函所用语文第二章国际局第108条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第109条总局长的职能第110条副总局长的职能第111条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第112条会员国名册第113条供给资料、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征询、参与帐目清算工作第114条技术合作第115条国际局供给的单式第116条区域性邮联的法规和特别协定第117条邮联期刊第118条邮联各项工作的年度报告第三章提出和审议提案的程序第119条向大会提出提案的程序第120条在两届大会之间提出提案的程序第121条在两届大会之间提案的审议第122条在两届大会之间通过的决定的通知第123条在两届大会之间通过的决定的实施第四章财务第124条邮联经费的确定和结算第125条会费分摊等级第126条国际局供应品价款的支付第五章仲裁第127条仲裁的程序第六条最后条款第128条有关总规则提案通过的条件第129条有关同联合国所订协定的提案第130条总规则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最后议定书附件:大会议事规则后列签署的邮联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除应遵守组织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外,一致同意在本总规则内订立下列各条,以保证组织法的实施和邮联工作的进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国外购买物品,然后通过飞机货物运输,将自己的物品带回国内,但如果通过飞机货物运输的物品,被损害,那我们是可以走法律程序挽回我们的损失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前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因而简称《华沙公约》。

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时间分别是1958年和1975年。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的,只是措辞稍有不同,它们都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但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1)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2)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

物流法律和国际公约集锦

物流法律和国际公约集锦

物流法律和国际公约集锦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

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

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万国邮联公约

万国邮联公约

万国邮联公约摘要:一、万国邮联公约的背景和意义1.万国邮联的成立2.公约的目的和重要性二、万国邮联公约的主要内容1.邮件的接收和传递2.邮件的运输和路由3.邮件的分类和资费4.邮件的赔偿和争议解决三、我国在万国邮联公约中的地位和作用1.我国加入万国邮联公约的时间2.我国在公约制定和实施中的贡献四、万国邮联公约对我国邮政事业的影响1.促进了我国邮政事业的发展2.保障了我国邮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3.提升了我国在国际邮政领域的地位正文:万国邮联公约,全名为“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万国会议公约”,是国际邮政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于1874年10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

公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邮政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于促进国际邮政交流、保障邮政用户权益、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万国邮联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邮件的接收和传递: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相互承认对方的邮政机构,并保证对方的邮件在其领土内自由接收和传递。

2.邮件的运输和路由:公约规定,邮件应通过最短路径、最迅速和最安全的路线进行运输,邮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被扣留、检查或征税。

3.邮件的分类和资费:公约规定,邮件应按照重量、尺寸和目的地进行分类,资费应按照成员国之间约定的费率进行收取。

4.邮件的赔偿和争议解决: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邮件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按照成员国之间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国际仲裁或诉讼解决。

我国于1914年加入万国邮联,参加了多次万国邮联会议,为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

万国邮联公约对我国邮政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促进了我国邮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了我国在国际邮政领域的地位。

总之,万国邮联公约作为国际邮政领域的基石,对于保障邮政用户的权益、促进国际邮政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万国邮联公约

万国邮联公约

万国邮联公约摘要:一、万国邮联公约的概述二、万国邮联公约的主要内容1.会员国间的邮件互换原则2.邮件转运和国际邮政业务的规定3.邮件传递的时限和费用标准4.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三、万国邮联公约对全球邮政行业的影响四、我国加入万国邮联公约的历程及意义五、万国邮联公约在现代邮政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正文:万国邮联公约是国际邮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各国邮政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确保全球范围内的邮件顺利传递。

该公约成立于1961年,现有192个会员国,我国于1991年正式加入。

万国邮联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会员国间的邮件互换原则:公约规定,各会员国应按照公平、互惠的原则,相互免费传递邮件。

同时,邮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并及时通知寄件人。

2.邮件转运和国际邮政业务的规定:公约明确了国际邮政业务的范围,包括函件、包裹、印刷品等。

同时,规定了邮件转运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以保证邮件的安全、迅速传递。

3.邮件传递的时限和费用标准: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合理的邮件传递时限,并在邮件上注明预计送达时间。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国际邮政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结算方式,以保证费用公平合理。

4.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万国邮联公约适用于所有会员国之间的邮政业务,但也可根据各国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例外规定。

例如,对于危险品、现金等特殊邮件,各国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传递的措施。

万国邮联公约对全球邮政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公约的实施促进了国际邮政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了邮件传递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我国加入公约的过程中,国际邮政合作得到了加强,我国邮政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万国邮联公约在现代邮政行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邮政业务需求不断增长,公约为各国邮政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作平台。

快递相关法律法规

快递相关法律法规

基础知识:快递相关法律法规
国内 法律 法规
国际法 律法规
邮政法 合同法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
海牙公约 华沙公约 万国邮政联盟公约
.......
快递法规的国内法渊源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邮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 《交通运输法》《刑法》等
《河北省邮政条例》等
部门规章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邮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 《交通运输法》《刑法》等
《河北省邮政条例》等
部门规章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等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快递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快递企业
登记评定管理办法》等
✓ 快递保价条款一般是如何规定的?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快递保价条款
总结(1):
• 快递公司的赔偿规则一般如下: • 如果是已保价快件,则发生损坏或丢失时,按照快件的声明价值及损坏比
例赔偿。 • 如果是未保价快件,则最多只能赔偿该票快递费的N倍,一般不超过几百元

• 寄件时的注意事项: • 对于寄件人而言:如果寄递的物品较贵重,最好在寄件时选择保价,如实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
《邮政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许可条件、程序和期 限,以及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 尽规定。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主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符合要求(50万/100万/200万) 与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要求 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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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于1914年3月1日加入万国邮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派代表 出席了万国邮联召开的有关会议。1951年5月21日中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被剥夺。 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万国邮联 于1972年4月13日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 1972年4月13日,万国邮联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 国在万国邮联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同年5月8日,中国政府通知万国邮联,决定参加万 国邮联的一切活动。从80年代初起,中国成为万国邮联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 事会的理事国。 为了更广泛地宣传邮政在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及 其在各国人民友好联系中的纽带作用,介绍万国邮联的发展史和成就,1969年万国邮 联第16届代表大会一致决定把万国邮联成立的日子10月9日定为世界邮政日,并要求 各会员国从1970年起,在每年的世界邮政日组织各种纪念、宣传活动。 世界邮政日确定以后,每年都有一个世界性的宣传主题,进入80年代后的主题有: “邮政没有边界”、 “合作与发展促进万国邮联的工作”、 “邮政——世界上最广泛 的通信网”、“什么也代替不了邮政”、“邮政把世界的信息送到你门前”、“邮政 是和平的使者”、“邮政向距离挑战”、“邮政永远存在,遍布各地”、“邮政,你 的全球性合作伙伴”、“邮政,你的最佳选2月6日,国际民 航组织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 交会议,讨论有关空中劫持飞机的问题, 有76个国家参加。会议于12月16日签订了 一项公约,名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 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历史意义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 嗣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在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原 则起了促进作用。海牙公约具有普遍效力,尽管每一公约都包括“只 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的条款,但由于这些公约所 包括的许多原则和规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因而适用于一切国家。纽 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不仅将海牙公约适用于缔约国 (如德国),而且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如捷克斯洛伐克),并依据公约的 原则对违反战争法规的战犯予以定罪和惩处。 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 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军事上的应用,海牙诸公约的许多 内容已经过时。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 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许多战 争法规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华沙体系包括
• 1955年9月订于海牙的《海牙议定书》 • 1961年9月订于瓜达拉哈拉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 1971年3月订于危地马拉城的《危地马拉城议定 书》 • 1975年9月25日于蒙特利尔达成并实施的4个对 1929年《华沙公约》修改的议定书和附加议定书。
华约的解散
•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两大国际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双方 以冷战形式的军事对抗正式开始。 • 1968年8月,捷克斯洛伐克发生了“布拉格之春”的改革运动, 华约武装力量在苏联的带领下大规模武装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招致了 普遍抗议。而苏联与阿尔巴尼亚交恶,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13日 宣布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 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后,民主德国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召开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非常会议决 定从1991年4月1日起终止在华沙条约范围内所签订的军事协定的效 力,废除华沙条约的军事机构。同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在布拉 格举行会议,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正式解散。
简介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 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 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 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 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 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 的“华沙体系”。
简介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PostalUnion--UPU) 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是商定国际邮政 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 日成立的“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为现名。万 国邮联自1978年7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一个关于国 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伯尔 尼,宗旨是促进、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 向成员提供可能的邮政技术援助。其宗旨是组织 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发展邮政方面的国际合作, 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会员国所要求的邮 政技术援助。
邮政公约
1874年9月15日至10月9日,德国、法国、英国、罗马尼亚、瑞 士、美国等22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伯尔尼举行全权代表大会,签署了 第一个国际性的邮政公约,即《伯尔尼条约》,成立邮政总联盟。 1878年5月,邮政总联盟在巴黎举行第二届代表大会,修订了《伯尔尼 条约》,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并将邮政总联盟改名为万国邮政 联盟,总部设在伯尔尼。万国邮联规定了国际邮政转运自由的原则, 统一了国际邮件处理手续和资费标准,简化了国际邮政帐务结算办法, 确立了各国邮政部门争讼的仲裁程序。万国邮联的成立,使各会员国 组成了一个邮政领域,沟通了各国之间的邮政联系,促进了邮政业务 和技术的发展。 1947年7月4日万国邮联与联合国签订协定,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 构。60年代以来,万国邮联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金以及万国邮联 本身的特别基金和预算支出,承办和实施了邮政通信方面的援助项目, 开展了邮政技术合作活动。
常设机构
万国邮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 年举行一次。常设机构有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 会和国际局。执行理事会(原称执行和联络委员会)在两 届代表大会之间根据邮联法规的规定,主持邮联的工作; 现由40个理事国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会议一次。邮政研究 咨询理事会负责研究邮政业务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经济方 面的问题;现由35个理事国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会议一次。 国际局负责与各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情报和咨询工作。 万国邮联的经费,包括各机构的活动经费和国际局官员的 报酬,由会员国以交纳会费的方式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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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 夺世界霸权,大规模扩军备战并加紧纠集军事同 盟。俄国因国内经济困难等原因,在大国争霸中 力不从心。俄皇尼古拉二世为赢得时间和限制对 手,于1898年8月倡议在荷兰海牙召开和平会议, 并邀请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各国虽对 沙俄的倡议态度不一,但基于各自的外交需要,均未 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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