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doc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党内规章和市委、市zf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
企业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权限决策原则。
党w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党w先召开会议,对董事会、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拟决策的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各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战略规划、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经营管理举措、职工利益、党的建设等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措施;(二)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事项;(三)企业资产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四)企业破产、改制、上市、投资参股、重大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企业薪酬分配、考核、奖惩、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六)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编制核定、重要管理制度修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确定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七)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八)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的主要措施和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大事项;(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公司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 ×号×××××××××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确保“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及《×××××××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三重一大"的决策方式主要包括: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党支部会、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党支部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实施方式根据相应的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原则(一)依法决策的原则。
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二)依权限决策的原则。
必须在集团授权体系内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
根据决策内容,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讨论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
三、决策程序(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可行性研究。
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出决策前,由职能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必要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流程中所涉及的关键性环节均应保留相关书面材料。
提交议题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题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本(详细版)

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
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事先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并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和风险审查。
干部人事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公司纪委承担具体监督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等方式,促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及公司工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承担代表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XX集团、XX集团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由XX集团、XX集团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查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公司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XX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对外担保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单项财产帐面净值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
(五)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七)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内设机构调整及人员编制、薪酬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八)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维稳工作的重大决策。
公司党组织的确立、撤销,发展党员、开展组织生活、驻村帮扶等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字〔2021〕00号)的要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为切实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民主化;(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先期调查论证,注重事物客观规律,注重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科学化;(四)尊重制度和程序,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审议决定相结合,保证集体决策。
第三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监事和纪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者,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三)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公司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五)公司年度预决算与重点工作任务的确定与调整;(六)公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与调整;(七)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八)公司年度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九)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本运作事项、重大重组并购事项、重大合资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十)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确定与调整;(十一)公司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的确定与调整;(十二)公司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十三)公司制度文本与主要业务流程的确定与调整;(十四)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年度业绩考评、激励与责任追究;(十五)公司重大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六)公司重大决策后评价结论审核与责任追究;(十七)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八)公司重大维稳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十九)公司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批准与调整;(二十)公司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优秀领导干部及以上奖项人选的确定;(二十一)子公司章程、核心使命及主营业务的审核与调整;(二十二)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二十三)子公司效能监察、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结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二十四)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需公司审批事项的确定;(二十五)公司担保事项及子公司需公司确定的重大担保事项的确定;(二十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就***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民主性。
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信息全面准确,保证决策民主。
科学性。
决策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听取专家论证和咨询意见,保证决策科学。
合法性。
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行使经营权,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股东会)、董事会、—1—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举措;(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或者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四)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七)收入分配,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的事项;(九)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的事项;(十)发行可交换债券、股权质押、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2—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十一)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十二)重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事项;(十三)组织结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十四)章程制定和修改;(十五)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十六)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事项;(十七)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公司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十八)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出资人或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反腐倡廉建设,规范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增进集团科学进展,《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属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需由集团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
紧急情形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党委、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形负责,集团党委、董事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经集团董事会授权,集团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集团成立健全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总领导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集团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普遍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动身,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集团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要紧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要紧包括:(一)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1.集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2.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3.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董事、监事报酬事项;5.集团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6.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7.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8.集团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集团发行公司债券;10.集团重大对外捐赠、赞助;11.集团章程修改;1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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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2018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党组〔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党组(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为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并经集团公司党组第20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充分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促进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员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实际行动,带头贯彻、模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规决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委)和经理班子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第二章决策内容及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部各部(室)和相关机构负责人。
(二)以上单位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长、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
(三)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中需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
(四)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二级副及以上领导、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大型租赁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财政部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贷款、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党组会的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依据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三条党组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
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一)提出方案。
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
(三)征求意见。
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
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
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审核。
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上述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与会。
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主要领导表达。
(二)会议讨论。
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
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三)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时,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要领导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如实上报。
(四)决策执行。
决策作出后,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八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
第十九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进行。
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全体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检组长必须到会。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为纪检组长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意见之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第二十二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回避方面的规定,决策事项与决策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决策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是集团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总经理、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按时限完成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执行。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集团公司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