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
包工头维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包工头作为建筑工地上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包工头往往面临工资拖欠、合同纠纷、权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保障包工头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包工头维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包工头提供维权指导。
二、包工头维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包工头维权的基础法律,其中涉及包工头权益的主要条款如下:(1)合同订立:包工头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事项。
(2)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工头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
(3)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包工头的劳动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工资支付:包工头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2)工作时间:包工头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其加班。
(3)休息休假:包工头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
(4)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保障包工头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包工头权益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1)工程承包:包工头有权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2)工程质量:包工头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3)安全生产:包工头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并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侵权行为的维权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1)人身损害: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析PPT课件

案例3:生死合同有效吗?
赵某,男35岁,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92年该 公司与其签定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每年上缴利润后,本人的 病、伤、残、亡等企业概不负责。赵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残。 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该公司不负任何费用,赵某和公司发生 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 经 了解,赵某所诉情况属实。
思考 2:隐瞒个人情况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胡某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不服,到劳动仲裁机 关申请仲裁。经查,胡某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两次受行政、刑事 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 劳动合同。该公司经调查 之后,与其解除了合同,因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你认为结果 如何?
由于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受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定劳动合同的 目的,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协商一致原则)。公司终止与其劳动 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 劳动合同制度。
2005 年 12 月 24 日《劳动合同法(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 年 3月 20 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 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 19 万条之多。各 方阵营对抗激烈、立场对峙鲜明、意见对立清晰。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在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对临 时性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合同应该签 。
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他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 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反映。
二、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 动关系并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解析案例1: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出租甲方一辆汽车,甲方每月支付500元作为租金。
然而,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汽车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甲方向乙方要求解决问题,并要求乙方退还租金。
乙方拒绝退还租金,并表示可以修理汽车。
甲方不同意修理,坚持要求退还租金。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案例,乙方提供的汽车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无法使用汽车,有权要求退还租金。
乙方只提供修理汽车的选择并不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修理并要求退还租金。
案例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总价款为1000元,并约定甲方先支付500元,余款交货后支付。
甲方在支付500元后,乙方未交付货物,也未联系甲方。
甲方向乙方要求履行合同,乙方却表示已将货物卖给他人。
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500元。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该案例,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500元。
乙方将货物卖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案例3: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为甲方提供装修服务,并约定双方约定总价为5000元,甲方需要提供50%的定金。
乙方开始进行工作后,甲方变卦表示不需要服务了,要求返还定金。
乙方拒绝返还定金,表示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工作。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方无正当理由取消合同的,应当支付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根据该案例,甲方在乙方已经开始工作后变卦,属于无正当理由取消合同。
乙方已经进行了一部分工作,因此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即50%的定金不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这个解释
共分为16条,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首先,解释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程序,规定了各种合同形式
的适用条件,为相关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合法目的的保障提供了
法律依据。
其次,解释明确了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方式,规定了合
同的期限自动延续的规则,有助于避免当事人在“期满不知所措”的
情况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解释还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
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为起诉合同违约的一方提供了法律支持。
解释还
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通过合法
手段协商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不仅是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和完善,也是对社会各界对于合同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了解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基本内容,以免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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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一、概述《合同法》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该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1、新的《合同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文件,包含了前三个《合同法》的全部合理内容,拼弃了一些不适用的条文,并进一步完善了在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分二大部分,一是总则部分,它是共性的部分,也是核心部分;二是分则部分,它是特性的部分,是根据各个专项的特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分。
《合同法》分则共有十五个: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仓储合同、赠与合同。
3、《合同法》的特性: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来约束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我们应掌握的是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的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名称、义务,完成等分可有不同的叫法,有不同的归类。
1、按双方是否互相负有义务:A、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无偿。
B、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有偿。
2、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A、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还未一致,合同生效,例:买卖合同。
B、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外,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借用合同。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书面形式且法律上规定的。
不要式合同——口头、书面、传真等法律上未特别规定的。
5、根据合同名称: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确定名称的合同。
例:承包合同。
借用合同。
6、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合同。
(买卖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借款的抵押合同)三、合同的订立要点: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订立的程序等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
①、公民一般情况:18周岁以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②、具备订立合同资格的当事人。
A、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非法人组织(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C、受合同当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可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在授权范围内)。
D、自然人。
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酬金。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争议解决的办法:仲裁——民间组织,诉讼——人民法院(两者只能选其一)3、合同的形式:⑴、口头形式——适用即时交付的买卖。
⑵、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绝大多数合同。
⑶、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
例:要约规定5月4日复出,未复视为要约成立。
4、合同订立的程序:⑴、订立前:①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②资信审查:A主体资格审查(实力、规模、前景)B信用审查(供应商、客户、邻居)⑵、洽谈协商:①、要约、接到要约后必须认真阅读、回复(防止超时要约生效例订单式合同)。
②、要约的有效条件:A真实意见表示,B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向相对人发出,D内容正确、完整,E发到受要约人,F表明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
③、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就享有做出承诺的权利和资格,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权权利,但不能转让该资格。
④、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成立,产生法律效力。
⑤、承诺的有效条件。
A由受约人做出,B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送达到要约人,C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D承诺即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注:迟到的承诺不能成合同,而被视为新的要约。
迟延:因传递原因逾承诺期限,要约人有义务通知承诺人,否则按有效处理。
⑥、撤回承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通知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四、合同的效力⑴、原则:①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③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转让合同和权力、义务。
⑵、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⑶、合同生效的时间: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为办完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合同生效。
③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的时间。
⑷、无效合同:①概念:A违法性,B不得履行性,C自始无效,D当然无效,E全部或部分无效。
②无效合同的种类: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洗钱)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淘汰产品,禁止流通的物资)③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
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⑸、可撤销合同:①种类: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A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B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的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C对标的物的数量,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的误解。
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②责任: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在履行的,终止履行,当事人因履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⑴、履行主体: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这种履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也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或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⑵、履行标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⑶、履行期限: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人不明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⑷、履行地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按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改造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⑸、履行方式和费用:按合同规定履行和承担费用。
没有明确的,可订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据以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⑹、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①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条件:A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C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D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⑺、不安抗辨权:①概念: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②不安抗辨权的行使:先行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辨权,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其次,先行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③不安抗辨权的效力:依法行使不安抗辨权的先行履行义务,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
中止后,后履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可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保全: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和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据其债权。
1、债权人代位权:含义: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④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超时)⑤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行使: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2、债权人撤销权:⑴含义: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将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⑵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人,即债务人的行为减少其责任财产履行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例:低价卖产品)。
⑶行使: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撤销权。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⑴变更: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⑵变更的条件:A已存在合同关系。
B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C合同的变化必须依照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
D合同的变化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书面、审批、登记等)。
⑶合同变更后的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