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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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一、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司法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二、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1. 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的提升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力度,完善了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这些举措显著提升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法院体系和检察院体系,形成了覆盖乡镇、县区、市和省级的全面法律服务体系。

还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提高了律师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活动。

3. 司法公信力的增强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逐步增强。

通过大力整顿司法秩序、打击司法等举措,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全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4. 法治意识的提升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还体现在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通过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全民更加重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和有效执法,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

3.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基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关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工作总结

关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工作总结

关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工作总结司法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司法改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提出建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来,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首先,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司法机关的运行规范化和精细化。

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终身负责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了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

其次,诉讼制度的改革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实行多元解纷机制、推行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措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能。

最后,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刑罚执行方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建议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要着力加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机制,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2. 推动诉讼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应进一步推进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等多元解纷机制的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

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改善诉讼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氛围。

3. 创新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

应加大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力度,注重社区矫正和缓刑制度的建设,使刑罚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的侦查、审判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4. 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司法改革需要法律人才的支持。

应加强对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推动法学教育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注重培养具有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 加强舆论引导和普法宣传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公正,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体系,推进权力制约和司法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优化经济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公正、有序、稳定的司法保障。

稳定的法治环境能够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和创业者,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增强政府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防范和纠正司法腐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和规范司法行为,能够有效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增强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4. 推动法律文明进步: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化和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和科学性。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还可以推动司法体制与社会制度的兼容性,推进法律文明的进步。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既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又涉及经济发展和政府公信力,同时也是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

这些意义将有助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法治有序的现代化社会。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案例:珠海横琴法院(news.qq/a/20190326/000631.htm)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司法改革的成就和意义

司法改革的成就和意义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在一年半时间里,我国第一批试点省份——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的改革已进入平稳阶段,其中,上海、吉林、湖北、海南全面推开。

第二批11个试点省份的改革也陆续启动,正在按照第一批的改革经验进行探索。

来自中央政法委的最新消息显示,2016年,包括北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正式启动司法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将全部启动改革。

司法机关概况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司法的运作是凭借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而进行的。

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院。

所谓的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独立断案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革新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效行使侦查权、革新提起公诉制度以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

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

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摘要】本文阐述了司法的概念及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意义。

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但进行的方式不同,会走向不同的方向。

因此,强调司法改革要尊重客观实际,不能操之过急,科学引导、稳步推进才是正途。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平;司法效率;思考十八大报告中提到: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事实上,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歇。

建国之初的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制定“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也由此揭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

从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

从法制到法治,司法不仅逐渐凸显为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社会公众所特别期待的焦点,经常性地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但总结新时期司法改革的20年,无论是法学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对司法改革的前景期望值过高,对司法改革的效果过于乐观,而现实的司法发展显然不如预期般完美,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暴露出更多司法实践的问题。

由此,对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的种种期待与热情都应回归理性,从基础性的司法理论出发,重新认识司法改革。

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何在?我想应该回归到司法的本质,从“司法体制是什么”说起。

对司法的理解,各学派存在很大分歧,有关司法的内涵与外延其实并不清晰。

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最初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由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

孟德斯鸠在继承亚里士多德、布丹、洛克分权说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三权由不同的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以实现相互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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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

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

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

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

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

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

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

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

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

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

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

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

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

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

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

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

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

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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