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和审判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
审判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在中国,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直备受关注。
一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让人不以为然,甚至有些人质疑法官的公正性。
而且,一些案件的审理效率较低,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效率。
二、改革内容1. 健全审判权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法官任免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审判权不被滥用。
2.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防止裁判失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监督机制,如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议。
3. 提高审判效率。
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审判效率,如加大司法资源投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审理周期等,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开。
建立健全的司法公开制度,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审判的全过程,提高审判的公信力。
5. 强化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他们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改革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改革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第四,改革可以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些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和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诉讼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和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
审判作为诉讼的核心环节,其改革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评估1. 审判独立性的加强审判独立性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审判独立性的措施非常重要。
为此,应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体系,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目前,我国的诉讼程序繁复冗长,效率低下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应该注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采用适用扁平化审理模式,引入电子诉讼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理方式,从而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3. 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公众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还应该注重强化法治意识,提升公众参与。
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同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应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和参与度,同时加强对于公众意见的听取和反馈。
二、广度评估1. 国际比较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诉讼制度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和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英国和美国都实行着较为成功的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盲目引进外来制度。
2. 实际效果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考虑到实际效果。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改革措施本身是否合理,还要关注改革后的实际效果如何。
通过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和制度,以确保改革措施能够取得实际的效果和成效。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制度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性制度,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中形成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以调查为中心”,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调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具有过大的权力,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
其次,由于过分注重“快速办案”,为了追求办案速度,一些追求真相的核心价值被忽视,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够公正和透明。
再者,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方面的不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以上问题都需要通过得以解决。
,首先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
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比如,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提高取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应增加辩护人的权力,增加合法辩护的空间和渠道,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更加注重追求审判公正。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严格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加大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关注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可以增加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电子取证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10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魏新璋*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法院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要更新司法理念,追求裁判思维法治化;重构庭审程序,追求裁判过程实质化;重视诉讼经济,追求裁判方式集约化;改进司法方式,实现证明体系标准化;优化职权配置,实现裁判责任实定化。
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立足于审判的导向作用,强化司法公正、缓解审判压力,完善人权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修复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 制度理性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魏新璋,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① 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②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第二大方面的任务,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立足法院自身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厘清“以审判为中心”,即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应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经得起审判特别是庭审标准的检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公诉指控等诉讼活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以审判为核心,以法院为主体,以审判活动为主线,以审判能力为保障,以审判质量为目标,以审判效果为评价标准,推动诉讼制度向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的改革措施。
这一改革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度,推动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深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信度,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急需问题,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权威。
下面就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在提高司法公正度。
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司法公正性的最终体现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行使审判职权,实现在审判活动中做到观照天地、融贯始终、明察秋毫,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社会的公认。
审判作为法官职责的履行,应当通过充分而独立的审判权行使,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在法律之下,深刻体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通过推进审判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健全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公平公正地得到审理和解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在推动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深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不断提高公信力和严肃性,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
改革要求健全法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选任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和廉洁的行使审判权,为审判活动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要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法官提供更为明晰、规范的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责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审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通过不断提升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司法保障。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简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作为诉讼制度的中心环节,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权威性对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简要的分析。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调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审判的权威性是指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审判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地审理案件,保障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诉讼制度改革中,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审判机制和完善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权的行使不受干扰和外界影响,提高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调审判的效率性。
审判的效率性是指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效率和速度,要求审判机关能够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诉讼制度改革中,需要通过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等措施,提高审判的效率性,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调审判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服务。
审判的人文关怀是指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要关心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求,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诉讼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诉讼制度改革中,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加强司法人文关怀,提升审判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形象。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调司法透明和信息公开。
司法透明是指司法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诉讼制度改革中,需要通过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建设,推动司法公开化、透明化,增强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需要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和审判特点,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推动审判机关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一、本文概述1、简要介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和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这一改革理念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应作为决定性的中心环节,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当围绕审判展开,确保案件的质量与公正性。
其背景在于,以往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和起诉阶段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审判阶段的功能被相对弱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强化审判对侦查、起诉等前置程序的制约作用,确保只有经过合法、公正、有效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司法现代化、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阐述本文的目的和研究范围。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及其所存在的限度。
这一改革理念自提出以来,便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本文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系统地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阐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核心要义、理论基础以及实践进展;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深入剖析这一改革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揭示其内在的限度。
在研究范围上,本文首先界定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基本内涵,包括其理论依据、价值取向以及实践要求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多个维度出发,全面考察了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如审判程序的优化、审判权的配置、审判监督的强化等。
同时,文章还关注了改革对法官角色、律师作用以及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的影响,以期全面反映改革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着重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限度问题。
这包括对改革理念的理解误区、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与挑战、以及改革所引发的新的司法问题等。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限度因素,本文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和完善,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
本文将从改革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以及展望未来等方面进行探析。
一、改革背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问题突出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度、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目标旨在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工作真正成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中心和核心。
三、改革主要内容1. 强化审判权力。
通过加强对刑事审判权的规范和保障,提高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
2. 注重证据在审判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确保以证据为依据的判决,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
3. 强化审判程序。
加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5. 加强对程序瑕疵的修复。
善于发现和纠正程序瑕疵,确保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修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司法错误。
四、面临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审判质量不高。
还有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
2.证据链条不完整。
有些案件中,尚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非法证据过多等问题,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审判程序瑕疵较多。
仍然存在一些审判程序瑕疵,需要加强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和纠正。
4.案件办理周期长。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还较长,特别是一些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展望未来仍然需要持续推进,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革: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独立断案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革新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效行使侦查权、革新提起公诉制度以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
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
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
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创新、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设计,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为法官独立断案,提供制度上和法律是的保障。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而审判属于中心环节。
在我国,这三个环节分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立法上作此分工的目的在于三机关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彼此之间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许多办案人员不把
审判程序当回事儿,认为审判程序只是走走形式,以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移送的证据不全面、移送案件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对案件侦查不彻底、移送程序不合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审判机关因抵制不住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不受理案件,从而错判、误判,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却可以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审判功能,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促进司法公正。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1)改革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
正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般,司法理念的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标。
必须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培养具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审判独立,既重实体又重视程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等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加大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培养,加强对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重视,为实现改革的目标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
(2)高效行使侦查权。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属于第一个环节,侦查机关在这一环节行使权力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诉讼质量。
在
这一环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对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中判断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
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中被强制排除。
在侦查程序中,要强调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客观性证据具有客观、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的意义。
另外,要正确看待口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能过分重视口供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冤家错案都是办案人员过分重视口供,疏于对其他人证、物证、书证的收集而造成的。
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杀人案、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侦查机关重口供、不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而导致的。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起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3)革新提起公诉制度。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基于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再加上各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各国提起公诉的制度各异。
我国,在案卷移送的问题上,采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规定检察院应该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但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也有其利弊,它在使得法官对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也使法官无法避免的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使庭审成为形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工正裁判,不利于判决形成于法庭的司法理念的贯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因此,许多学者建议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制度,即不让法官提前阅卷,使法官在庭审中形成心证,并根据
自己的心证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可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并且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损益,为兼顾庭审的重要地位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证据随案移送,而对于其他的非证据性材料可以不做移送,这样既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的了解,并且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4)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
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指通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审理,来查清事实真相,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从而解决庭审形式化的普遍性问题。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做到事实证据查明于法庭,定罪量刑决定形成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作者:杜芳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