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_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_谢勇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研讨发言材料参考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研讨发言材料参考司法改革的必要性研究心得体会引言司法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它不仅关乎法治建设,更关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参与了司法改革的研究和研讨活动,通过与行业专家的交流和深入思考,深刻认识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分享我的研究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司法改革的推进有所助益。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问题在许多司法系统中,法律适用的公正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一些不恰当的干预和不完善的制度机制,法官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偏见和个人意志的影响,导致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在于有效改善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的法律体系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效率的提升要求在司法系统过于庞大和复杂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时间周期过长成为人们诟病的焦点。
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便是提升司法效率,减少案件的排队等待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和解决。
只有加快司法效率的提升,才能使公众对法治产生更强的信心。
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司法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在某些司法系统中,审判过程缺乏公开性,公众难以获得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进而导致对司法机构的信任降低。
司法改革应当加强审判活动的公开度,推动司法信息的透明化,让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研究心得体会提高法律意识在研究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普通公民,了解和遵守法律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基础,同时也是参与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
司法改革需要我们每个人积极参与,通过不断研究和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为司法改革发声和贡献力量。
加强专业素养司法改革除了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外,还需要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研究过程中,我意识到司法改革不仅是改变制度和机制,更需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不断提高。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只有不断加强专业素养,提升审判水平,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做出贡献。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深化司法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虽然相关措施已经在不断推进,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提升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地方间的司法资源调配,提高各地法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审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质量的稳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能力。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工作的多头管理、分割机关之间的协同不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体制的重构和改革,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加强司法实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程序等措施,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的科技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司法发展的趋势。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入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13()12
【摘要】陈光中、龙宗智在《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撰文《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提出,一是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即: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二是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总页数】2页(P4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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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夯实公平正义根基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进程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进而回应了群众的期待。
首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力量。
改革规范司法行政管理,提升司法机关自身管理水平;强化经济诉讼及执行办案工作,提高了案件依法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构建社会公众司法服务体系,满足了群众对于高效率、便捷服务的期望,使得司法机关更加贴近市民、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改革加强责任贯彻、提升法律实施能力,加快建立严格有序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确保正确审理案件把握“量入为出、准确判案”,能够有效遏制“政治进入司法”现象的产生,实现司法独立、公正、权威的最终目标。
此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社会参与司法的体制安排。
改革继续完善法律文书审查、活动监督、外部评议等司法督察制度,以及提供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让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参与权和了解权,从而有效地控制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体制的真实理性,从而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总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推进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奠定了扎
实的基础,让多元文明交融、法治深入人心、诚信攸关全局。
未来,司法改革必将更加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优化审判服务,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实现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生的进步作出不懈的努力。
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言

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言尊敬的全体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次法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发表演讲。
首先,我要感谢组织方给我这个机会,也要感谢各位同事的支持和鼓励。
今天,我将分享我对法院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经过深入的思考和实地调研,我认为法院改革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
首先,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
我们需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在制定方案阶段,我们应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方案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同时,我们还要关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
其次,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法院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正、高效的发展。
其中,关键问题是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建立起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司法责任制。
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
审判规范化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也是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标。
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做到“阳光审判”。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审判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公信力。
第四,创新司法方式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需要创新司法方式和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此外,我们还要注重司法改革与科技创新的结合,推动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法院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工程,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我们应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合作,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使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以上是我对法院改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感想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亲身参与其中,见证了这一改革历程。
在此,我想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而司法体制改革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
改革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比如,实行员额制改革,让优秀法官脱颖而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些改革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再次,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
改革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案件办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
改革后,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等措施,司法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司法体制改革还促进了司法队伍建设。
改革以来,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
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选拔了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人才;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这些举措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然而,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有待加强,部分司法人员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困难;司法公开、司法监督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_陈光中

陈光中*
* 龙宗智*
内容提要
深化司法改革, 必须坚持法治理念, 遵循司法规律。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
机制, 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理顺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 要改革 司法机关人事、 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 。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 应采取措施加 “打黑 ” 保证 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 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 进一步规范审委会、 以弥补。规范大要案的办理, 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 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 、 合理化的改革。 应继续 推动司法官职业化, 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 。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规律 司法行政化
5
中国法学
2013 年第 4 期
② ” “司法” 服从, 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 顾名思义就是实施法律, 严格和正确 法院不仅可以通过判例创造法律 地适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 在西方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
( make laws) , 而且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修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 与之不同的是,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法院只能严格执行法律, 而不允许修改法律。 当然, 司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自由 裁量空间, 但绝不能在形式上和精神上违背法律 。司法官办理案件应当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③ 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产生的维护法律 的统一。 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权威的作用, 而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获得的民众和媒体等的社会评价 , 因此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 但有时也会发生矛盾。在两者发生矛盾时, 不能以违背法律为代价去追求社会效果 。 也不宜 是统一的, 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增提“政治效果 ” 的口号。 因为, 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推进法 。质言之,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讲政治” 尊重 治是国家和民众根本利益之所在 , 和维护法制的权威, 坚持宪法、 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 是司法的神圣使命; 应当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宪法 》 创造保障条件, 必须坚定地执行 第 5 条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 的特权” 第二, 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任何社会, 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司法以公正为灵魂, 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从实体上说, 就是要根据证据准 确认定案件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公正处理案件的实体关系。在刑事司法中, 就是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度, 特别是不能发生冤案、 错案。 一旦发生冤案错案, 如最近的浙江张 ④ 张辉叔侄冤案, 不但严重侵犯人权, 而且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冤案错案的发生, 究其原 高平、 因, 往往源于刑讯逼供, 而后在定案时没有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 有 或者担心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不好交代, 便对疑案采取留有余地、 从轻处罚的变 的法院顾虑放纵犯罪, “疑罪从轻” 通做法。司法实践证明 的做法为错判无辜开了一个口子。因此, 司法改革要进一步采取新 , , , 举措 革弊堵漏 特别是要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为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制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 、 眼前。 度保障, 第三, 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在民主法治国家, 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守程序, 程序正义是 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 但行政权力的运用, 由于更需要讲求效率, 有时还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对程 序严格性与正当性的要求不宜过高 。而司法以追求公正为主要目标, 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 以 并体现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 司法独立、 司法公开、 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 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 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 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 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传统滞后思想, 必须予以纠正。 但 我们认为, 英美法系流行的程序优先主张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 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固然重视程序上是 否公正, 但更关注实体结果是否对其有利 。实际上, 当事人上诉、 申诉的主要动因是实体不公。 因此, 我 ⑤ 这在中央政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也得到确 国的司法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 。 〈关于 认。如 2010 年 6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发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和 的 “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 。另 通知》 中明确指出, 必须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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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卷第1期2015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9No.1Jan.,2015从审判方式改革到全面司法改革———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谢勇1,王锐2(1.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长沙410007;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审判方式改革到本世纪初全面司法改革,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走了将近二十余载。
回顾这一历程,有经验,也有教训。
当下,我们应更进一步掌握改革的路径和方法,找准改革的突破口,稳步推进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关键词: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改革;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5)01-0019-05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拉开了帷幕。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
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司法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头戏。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亲历者和见证人,为司法改革的前景所鼓舞,深感有责任将司法改革过程中个人的所观所思道白出来,与推动改革向前的各位同仁交流商榷。
一、关于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时间起点应该追溯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法院系统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对于后来的司法改革,无论从改革的路径,还是改革的方法上看都是有影响的。
当时,审判方式改革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我们知道,“文革”期间公检法系统被摧毁了,“文革”结束以后,公检法逐步恢复,但许多做法,包括法院审判工作还是沿袭“文革”前的工作方式,比如说强调调解,审判公开也重视不够。
所以审判工作中久调不决、审理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国际上带来了一些非议,影响了国际资本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而从国内经济发展情况看,我们的经济逐步走出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中由上级主管部门来协调解决经济纠纷的模式已经不再满足需要,许多经济纠纷涌向法院,法院用过去常用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效率低、透明度不够,因此出现了案件积压,法院内部也扛不住了。
正是在这样的双重推力之下,首先部分省市试点、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推广逐步向全国推开,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
所以说,司法改革的真正起步应该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启动的时候。
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主要集中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到了九十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口号,并且发布了关于法院司法改革的第一个五年纲要,在纲要里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三个层面的任务,即司法体制层面、司法工作机制层面和司法队伍建设层面的任务。
按照最高法院当时对司法改革的规划,这三个层面都有突出的问题要解决:体制层面主要是要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收稿日期:2014-12-05作者简介:谢勇(1958-),男,湖南祁阳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誉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锐(1974-),男,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DOI:10.13715/ki.jxupss.2015.01.004问题,机制层面主要是解决内部管理行政化的问题,队伍建设层面主要是解决法律职业大众化的问题。
自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以来的十几年里,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多实实在在的成效:比如说在体制改革层面,我国行业部门办司法的现象得到了有效解决,林业法院、林业检察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已经归入到全国统一的普通法院、检察院体系当中。
在司法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也有比较多的成果,最明显的就是司法管理由理念到实践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
法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立审分离,成立专门的立案庭,由立案庭专门负责收案、分配案件到各个专门业务庭。
法院工作机制改革以此为起点逐步延伸,后来又提出了案件流程管理的理念,强调通过加强案件办理工作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提高审判效率。
在队伍建设层面改革,一个标志性成果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顺利推行。
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职业的入口关,是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
原来预计这个制度出台并维持下去会有一场大的博弈,但是事实上非常顺利,不仅得到社会的支持,也得到了法律职业群体的拥护。
可以说,这个制度出台,对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群体业务素质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
为了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法院、检察院还出台了一些内部制度,比如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要由省一级法院、检察院政治部把关,有效杜绝了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降低门槛招入法官、检察官的问题。
总之,从过去二十年司法改革的历程看,司法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推动了司法领域许多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与这些看得见的改革成果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改革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在党内党外、在法律职业群体内已经形成共识,为今天正在进行的全面司法改革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关于以往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的话题比较敏感,但是不应该回避,因为总结好经验教训对我们落实《决定》非常重要。
依我们的观察体会,以下问题必须要厘清。
第一,如何在司法改革当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我们知道,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最关键的节点就是怎么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跟行政权不一样,行政权本质上是一个执行权或者说是个实施权,而司法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运行表现为一种认识活动,其特点首先是它的内在性。
这种认识活动不是普通的认识活动,它必须遵从一定的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
这种认识活动质量好坏主要取决于司法官自身内在综合素质的高低。
其次,司法认识活动特有的认识规律以及与其相应的职业规程得到充分尊重,是司法发挥定分止争功能的必要条件。
因此,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我们强调要赋予它足够的独立性,要尊重法官独立判断的权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司法权运行中的这样一个特征,是不是在国家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层面与党的领导体制必然会发生抵触呢?无庸讳言,有些人就是这样认识的。
由于司法领域中西式话语的影响长期浸染,这样的认识至今仍很有市场。
我们认为,这种错误认识之所以存在,原由有三。
其一,有局部消极社会现实的影响。
一些地方某些党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且侵蚀了全社会对三者统一的信念,削弱了国家治理体制的权威。
其二是认知对象层次间的混淆。
在司法个案依法处理层面尊重法官的独立判断权,和在国家权力体制层面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权,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属于司法工作的不同层面,不可混为一谈。
《决定》中说得很清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靠什么来领导法治建设,《决定》中也说得很清楚:“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其三,更深一点看,“司法万能”的认识也是误导。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以及司法本身,并不是秩序之源,只不过是对已有秩序的反映和维护。
我们讲国家治理首先要有一个秩序,这个秩序的源头不是法律,更不是司法,法律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秩序的反映,司法也只是对已有秩序的维护。
现代中国社会的秩序源头在哪里,我们说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
理由有二:一是宪法有总结。
我们现行宪法有个前言,这个前言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怎么来的,经过1840年鸦片战争,经过辛亥革命帝制退出以后,中国怎么从一盘散沙、从一种无序的状态又重新统一建立起来新中国。
正是这一历史进程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现代中国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力量在形成新的国家秩序中的关键作用。
二是我们自己有观察。
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可缺少的根本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的支撑作用,是国家运转、社会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
没有这样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法律秩序无从谈起,司法作用也只会成为花样文章。
第二,面对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如何仔细辨认在改革的不同阶段上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毛泽东同志曾经教给我们一套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方法,那就是在众多的矛盾中间区分和鉴别出主要矛盾,这个矛盾是解决其他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既然是矛盾就会有矛盾的两个方面,所谓解决矛盾从何着手,也就是要选择先从矛盾的哪个方面着手,选准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制约这个矛盾的运行、变化的主要的力量,要抓准这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它作为下手的地方,作为改革的突破口。
当下我们正面临全面推进改革的任务,相关的改革措施怎么样配套,时序的先后上怎么安排,谁先解决,谁后解决,这都涉及到一个对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判定的问题,对此一定要在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在这方面,过去的改革是有很多教训的。
三、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总结和吸取司法改革实践已有的经验教训,目的是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当下的深化司法改革工作。
因此,从已有经验教训中概括出一些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结论是有益的。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仍然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讲话中都谈到谋划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所谓问题导向就是我们的改革应该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来提出改革议题和确定改革任务。
理论界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到今天,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石头已经摸不到了,再摸着往前走不行了,要用顶层设计来代替摸石头过河。
搞顶层设计是不是意味着就一定要放弃摸着石头过河,不再需要问题导向的改革路径呢?四中全会决定应该说是给出了答案。
四中全会决定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顶层设计,但是在做顶层设计的同时我们并没有排除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在顶层设计的规划之下改革进程往前推的过程中还需要有“摸”的功夫。
比如说,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在全国全面推开之前,按照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全国东中西部选择六个省市做先行试点,这个试点就是摸索,通过摸索、试点来审视顶层设计的目标和做法在实际中是否可行,是否还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