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行政工作会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司法行政工作。
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我代表全体司法行政工作者,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回顾过去,总结经验过去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为宗旨,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以下是过去一年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1. 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我们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假错案的纠防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我们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3.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我们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4.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我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5.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帮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立足当前,把握形势当前,我国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国际上看,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对我国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国内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三、展望未来,明确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司法行政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
我们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我们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人民法院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日益丰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司法改革
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司法改革,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通过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审判管理体制,提高审判质效。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了对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
4.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取得积极成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三、工作反思
在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如部分案件审理周期仍然较长,司法便民措施有待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反思,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司法水平。
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2.司法改革仍在进行中,相关措施尚未完全落实。
3.法官队伍培训和培养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三、经验总结及改进措施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也为今后的工作了有益启示。经验总结如下:
1.坚持公平正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2.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审判管理体制,提高审判质效。
3.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问题,优化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4.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司法便民措施有待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2024年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总结

2024年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在过去的一年里,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奋进、真抓实干,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圆满完成了2024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2024年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工作成绩回顾1. 加强司法改革:我们深入贯彻党中央司法改革决策部署,围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判体制改革、法官会议制度改革等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
2.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进展:我们持续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加强矫正机构建设,提高矫正工作专业化水平。
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创造性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3. 改善法律服务:我们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能力。
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4. 加强法律监督:我们加强对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参与司法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5. 加强队伍建设:我们注重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加强各级司法行政系统之间的协作,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工作标准不一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工作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一些工作无法顺利推进。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标准的统一,建立统一的工作指导原则。
2. 法律监管不到位:在对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执业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公正执法。
3. 社会资源整合不够充分: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中,社会资源整合仍有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资源整合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工作展望1. 加强司法改革:在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体制,提高司法行政能力。
2. 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
2024年社区司法年终总结范文

2024年社区司法年终总结范文一、2024年社区司法工作回顾2024年是社区司法工作的关键一年,本着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我们积极推进了一系列社区司法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了社区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全年的努力,社区司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案件办理方面,我们加强了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高了办案效率。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相比去年增长了20%。
我们优化了案件流转机制,加强了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和破解,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执行程序的监督,确保了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
在法律宣传方面,我们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了社区居民对法律的认知和意识。
我们通过组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活动等方式,向居民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居民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社区居委会和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了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2024年社区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 人员配置不足。
由于社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然而,目前社区司法所人员结构不够合理,专业人员不足,导致工作负荷过重,难以满足居民需求。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社区司法所与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顺畅,导致信息沟通不畅,工作效率低下。
同时,相关制度和规章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3. 制度和流程不规范。
社区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制度和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案件登记、审理和执行的流程不够规范,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
三、2024年社区司法工作改进举措1.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引入更多的专业人才,完善社区司法所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健全管理体制。
我们将加强社区司法所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合作机制。
2024年司法所年终年度工作总结

2024年司法所年终年度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在2024年即将过去之际,我谨向全体同事汇报我们司法所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作出工作总结。
一、工作回顾:2024年是我司法所发展的重要一年,我们充分贯彻了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在这一年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 加强队伍建设:我们坚持以人才为基础,注重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完善了人才激励机制,力求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专业化队伍。
2. 深化司法改革:我们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审判权独立,严格执行程序规定,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3. 提高办案效率:我们注重提升办案效能,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优化了办案流程,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同时,推行电子化办案,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4. 加强普法宣传:我们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注重针对性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加了司法所的影响力。
5. 加大执法力度:我们加强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标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通过执法督查和宣传警示等手段,提高社会风气和道德水平。
二、工作成效:在2024年的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 备案案件数量稳步增长:经过我们的努力,2024年备案案件数量较前一年度有所增加,证明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基层群众的信任和肯定。
2. 增加诉讼服务覆盖面:我们积极与各方合作,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加大对艰难群体的帮助力度,帮助更多人解决法律问题。
3. 司法公信力提高:通过我们的努力,司法所的声誉得到提升,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扬。
4. 普法宣传效果明显:通过我们的宣传教育活动,普法宣传的目标人群范围得到扩大,普法宣传的效果得到明显提升。
法治领域改革总结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回顾和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在法治领域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在此,我要向一直以来辛勤工作在法治建设一线的同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一、法治领域改革背景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领域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然而,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我国法治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们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刻认识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法治领域改革成果1. 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过去一段时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方面,我们加快了立法进程,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另一方面,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果:(1)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司法人员责任,提高司法公正性。
(2)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3)加强司法公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 司法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近年来,我国司法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2)完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工作顺利开展。
(3)推进司法科技应用,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
4. 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我们深入开展以下工作:(1)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2)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
(3)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
三、法治领域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在法治领域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工作与实际需求不完全适应,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2. 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艰巨,部分改革措施难以落实。
司法局工作报告回顾与评析

司法局工作报告回顾与评析司法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司法系统的机构,其工作报告是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将回顾司法局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评析,以期提出改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一、回顾司法局工作报告提到了过去一年的工作亮点和成就。
首先,司法局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加强与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协作,努力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体系。
其次,司法局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执行职责。
此外,司法局还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提升了我国在全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
二、评析尽管司法局的工作有一系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局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能力,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
其次,司法局在反腐败工作中应更加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在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此外,司法局还需要提升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合作水平,分享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为全球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司法局应加大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支持力度,投入更多资源改善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能力。
其次,司法局应深化反腐败工作,加强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此外,司法局还应加强与国际司法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司法改革的国际影响力。
四、展望未来发展方向未来,司法局应继续推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和改革,为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司法局还应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此外,司法局还应积极倡导创新司法理念和方式,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便利的期望。
总结起来,司法局工作报告回顾了过去一年工作的亮点和成就,但也需面对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通过本文的评析和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司法局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司法行政年终工作总结(一)7篇

司法行政年终工作总结(一)7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司法行政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与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上级要求,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推进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通过努力,我市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我们以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加强司法行政工作。
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等措施,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我们积极推行网上办事、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3.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们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研判等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4. 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升基层司法行政能力我们以提升基层司法行政能力为目标,加强司法所建设。
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完善工作制度、提升业务技能等措施,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同时,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形象和公信力。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法治建设还需进一步深化,公民法治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司法行政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四是司法所建设仍需持续推进和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一是继续深化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二是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和方法;三是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四是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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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
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
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
)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
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
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
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
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
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司法的统一性。
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
2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
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
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否包括法官独立,过去意见不一致,现在大多数人对此开始持肯定态度,但同时提出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和制约。
3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
司法的公正性是对司法活动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同时它也是司法权威的基础,不公正的司法不但无任何权威可言,而且会导致司法腐败,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前者指过程公正,也称看得见的公正;后者指结果公正,也称看不见的公正。
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的。
两者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价值。
原先我们只看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近年来这一倾向得到了明显克服。
4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不同于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最显著和最本质的特征。
司法的权威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切社会纠纷均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解决,也即我们所说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二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按照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司法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
”5司法的中立性。
司法的中立性是由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没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的中立态度和立场,就不会产生公正的结果,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并未受到影响,但由于法官没有做到在立场和态度上“不偏不倚”,也难以使人信服。
司法的中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即法院不得主动去寻找案源,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开始审理程序,而应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实行“无差别对待”,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6司法的民主性。
司法的民主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司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行陪审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活动。
二是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所谓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导;第三,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布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结果和所依据的理由。
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公开宣告判决的结果。
公开审判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良方。
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特别看重公开审判的监督意义,他说:“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
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
”英国大法官休厄特强调公开审判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手段,他说:“公平的实现其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强调公开审判的群众参与性,他说:“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如辩论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
关于司法民主性的上述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执行,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尚有待改进。
7司法的慎重性。
司法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法官掌握着案件当事人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
司法的慎重性,一是体现在通过设立司法的民主机制来防止错案的发生。
如设立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和辩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
二是体现在通过设立纠错机制对错误的裁判进行补救。
如设立上诉制度、申诉再审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回转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是体现在当“惩罚”与“保护”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难以决断时,在价值取舍上通常偏重于保护而放弃惩罚。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对“有利被告”、“疑罪从无”原则的吸收,即体现了这一精神。
8司法的职业性。
司法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官按照一定的规则向案件当事人分配正义的工作,也即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表明反对什么,支持什么;惩罚什么,保护什么。
因此,法官实际上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立法所规定的普遍的、抽象的正义转化为具体的、人们可以感知到的正义,正确无误地分配给案件当事人各方。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难度越来越大。
这就决定了司法工作不但具有了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必须职业化,即法官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专业教育并通过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担任,同时一旦担任法官,则必须终身以此为业,恪尽职守,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已任,从而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
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法官职业资格制度、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责任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现代司法所要求的法官的同质化和精英化。
所谓法官同质化,是指不同个体的法官,不论在何地和何种级别的法院任职,应当具有大体相当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从而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和案件处理的正确。
法官的精英化则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
通俗地讲,法官的精英化既包括对法官质量的要求,又包括对法官数量的控制。
法官的精英化有利于促进法官的同质化,而法官的同质化则是法官精英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并进而实现法官同质化和精英化创造了重要条件。
当然,要造就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精英化的现代法官群体,除了必须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外,还有赖于职前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教育、法律职业培训以及职后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共同发挥作用。
(参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功能(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虽然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但各国基于其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对司法的理解和对司法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全相同。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活动。
在这些国家,所谓司法就是指审判,所谓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所谓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至于检察权,一般归入行政权的范畴,或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如美国),或由附设于法院但隶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如英国)。
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审判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即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虽然司法权仍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审判权的范围比过去有所扩展,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法院,并且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集中在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检察权的范围则比过去有所缩小,不再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