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现状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

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加速推进,基层法院的运行面临了一系列的困境。
作为司法系统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基层法院的良性运转对于整个司法系统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一、现状考察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是一所较为典型的基层法院,目前其主要面临以下困境:1.工作量巨大:一线法官承担着庞大的工作量,个人负担过重,容易导致审判质量下降或工作效率低下。
2.裁判文书制作复杂:由于各法院使用不同的文书模板,个性化程度较高,导致裁判文书较难规范化,耗时较多。
3.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法院人员流动性较高,特别是一线法官,容易出现部分岗位严重人员短缺的情况。
4.体制机制不完善:一些基层法院在人员配备、资金支持、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脱钩现象。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困境的实际影响,下面列举三个相关的案例来解析。
1.一线法官审理排队等候在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举行的全市司法公开活动上,一名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他在一年内审理了100余件案件,平均每天需要审理3~4件,而且由于当时法院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每天不得不排队等候审理案子,上面一件下面一件,手头从来都没有空余时间。
2.裁判文书制作时间长有一名行政法官在法庭审理一起案件后,花了一个星期终于把判决书写好。
在这个星期里,他花了大约20个小时在文书上,而其中18个小时是用来写判决书的。
他说,如果他用这18个小时的时间在其他更为紧要的事情上,就能够拯救更多的案件并加速审判效率。
3.裁判人员短缺影响质量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员表示,一些涉税纳税申诉案件在法院待了一年多,因为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审判队伍缺乏人手,导致案子一直没有处理完结,其间涉及三年多的时间,最后有52名纳税人得到了应有的公正审判结果。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制度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完善法治建设,我国刑法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1. 刑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现行的刑法,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罪、平等原则、人权保障、犯罪预防等。
刑法的总体框架分为犯罪、刑罚、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2. 刑事法律程序的改革我国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2009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问题我国刑罚的种类繁多,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财产类犯罪,刑罚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适用刑罚时,应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依法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4.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我国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和探索。
201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来应继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教育。
二、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方向1. 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刑法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对刑法的总则和总体框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2. 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性化在刑罚的适用上,应更加注重个别化和人性化的原则。
对于财产类犯罪,可以探索采取更加灵活的刑罚形式,如罚金、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罚对罪犯的影响,并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3. 加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诉讼制度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反思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反思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增加。为了应对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司法系统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适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权益。本文将探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一、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义和形式 信息网络犯罪,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计算机病毒攻击、网络侵入、网络诈骗、网络抄袭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形式多样,手法高明,给社会安全和人们的财产造成了巨大威胁。
二、法律的司法适用现状 目前,各国都不断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和司法程序。司法系统在适用法律时,通常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司法系统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性质和形式:对于不同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司法系统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刑法条文进行界定,并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和判断。
2. 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害人损失:司法系统会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3. 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在适用法律时,司法系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例如,是否存在预谋、是否有重大影响等,这些因素将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三、问题的反思和解决措施 然而,在适用法律时,司法系统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法律的滞后性:信息网络犯罪技术更新迅速,但法律的制定和修订相对缓慢。因此,司法系统在适用法律时,需要面对信息网络犯罪新形势下的挑战。
解决措施:制定更为灵活和前瞻性的法律,及时跟进信息网络犯罪的新形式和技术手段,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2024年智慧司法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智慧司法市场分析现状1. 引言智慧司法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智能化的应用系统,为司法行政管理、法院审判、检察机关办案等司法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新型司法模式。
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智慧司法市场正迅速崛起,并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本文将对智慧司法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
2. 智慧司法市场规模智慧司法市场的规模在过去几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智慧司法市场规模达到了500亿元人民币,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预计到2025年,智慧司法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500亿元人民币。
3. 智慧司法市场发展趋势3.1 法律人工智能应用的兴起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法律人工智能应用在智慧司法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法律人工智能能够提供智能化的法律咨询、案件分析、文书撰写等服务,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便利性。
3.2 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的运用智慧司法市场中的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在法律案件研究和决策支持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庞大的法律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3 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和广泛应用,为智慧司法市场提供了更加安全、高效的信息存储和交流平台。
通过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办案,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智慧司法市场面临的挑战4.1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智慧司法市场中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成为智慧司法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挑战。
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4.2 技术标准和规范缺乏智慧司法市场中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但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导致了不同产品和系统之间的兼容性问题。
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推动智慧司法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代中国司法运行的现状及推进思路

当代中国司法运行的现状及推进思路摘要:中国目前的司法模式是外来法文化观念、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及本土化的产物,容易导致司法不独立及产生司法腐败。
中国的司法改革既要遵循诉讼科学发展的规律,尊重现实国情和需要,又要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者更新观念,协力践行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走理性发展之路。
关键词:司法机制;理性认知;合力践行中国传统的法文化理念崇尚国家权力至上,因而自古以来对刑事犯罪采取严刑峻法。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官与警方、控方一样积极主动地追究犯罪,很难兼顾社区利益以及个人的权利保护。
近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中立角色,力求还司法以其公平、正义的本来面目,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司法运行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设计、理念更新、强化监督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予以完善。
一、当代中国司法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代中国司法植根于传统法文化土壤,对于解决各种刑事矛盾具有自身的法则和优势,但在总体设计上是一个“大司法”概念,司法权不专属于法院,而是由检察院和法院两个机关共同行使,由此出现司法和行政职能交错配置以及司法运行中的诸多不协调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立法设计上的不协调。
首先,从权力的配置上看,我国《宪法》第126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际上,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同级政府,行政对司法无领导之名而行领导之实,其结果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并且,检察院行使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控诉权等行政职能却被称为司法机关,容易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解。
其次,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此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只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容易出现立法机关干预具体案件审理的现象。
再次,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实行“案件请示制度”,据此在司法实践中,下级主审法官常常会与上级法官交换意见或向其事先请示,结果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司法所人员配备上存在的问题现状及经验做法

司法所人员配备上存在的问题现状及经验做法司法所,听上去挺正经的吧,实际上就是地方上的“法官老爷”和“调解员”,还得兼顾一大堆其他的工作。
可问题来了,司法所的人手怎么总感觉不够用呢?这可不是我瞎说,很多地方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在为这个问题发愁。
其实说白了,司法所的工作任务可真不少,什么法治宣传、调解纠纷、帮助弱势群体、走访社区……简直是忙得团团转,可是你看看,人员配置和这些繁重的工作比起来,真的是有点捉襟见肘。
说得直白点,就是一个小小的司法所,很多时候就像个“人海战术”的死角,工作人员经常忙到连喘气的时间都没有。
你说这事儿咋办呢?上面要求多,下面的执行力却跟不上,整个局面就有点儿尴尬了。
而且别以为司法所的工作轻松,那可真的是吃力不讨好。
有的地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常常要奔波在大街小巷之间,不仅要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得调解邻里纠纷,面对的可是形形色色的人和事。
你看看那街头巷尾吵吵闹闹的,司法所的人就得去调解,手心手背都是肉,左右为难。
这时候,大家就不得不感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真得是“肩上挑担,心里装事”。
可问题是,人员配置不够,很多时候一个司法所就几个工作人员,根本忙不过来。
这么一来,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大大小小的案件,还得做个大多角色,忙得像个陀螺一样。
你知道吗,司法所这种地方,很多时候就像个“大杂烩”,工作内容看似很简单,但其实要求高得很。
比如调解一场邻里纷争,说是调解,其实也没那么简单。
有人说,谁家没人有问题吗?可偏偏就有人因为小小的土地分配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为了不让这些小事变大事,司法所的人总是默默地站出来调解,费尽心思去劝解安抚。
可是,换个角度想想,这个工作要是没足够的人员,怎么做得了?分身乏术,时不时就被拖着跑这儿跑那儿,难免让人觉得有些力不从心。
你再看看,很多地方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仅要做法务工作,还得搞普法教育,甚至有时候还得去帮忙解决一些社会服务问题。
这些看似“额外”的工作,其实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来说,都是日常的一部分。
司法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司法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司法改革的实况及特征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正逐步向纵深发展,15大之后,司法改革已成为国家的政治目标。
继1999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0日通过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改革还准备进一步向“深层次”的推进。
从目前改革的现状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15大提出的法治国和的司法改革目标主要是加强法律与司法在社会调整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并未从政治权力的配置和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的高度设计总体的发展战略,而是把重点放在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上;不是通过修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改革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而是在现行法制的框架中对司法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许多改革,实际上只是对现行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的落实,如公开审判、执行等;司法机关地位的提高实际上也只是对宪法模式的确认。
因此,现在还不能断言,司法改革必然以政治体制的全面变革为前提和归宿。
其次,改革的主体以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主。
例如法院从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抓审判质量和执行等环节入手,逐步把重点放在人事组织制度的改革上。
从改革的实际运作及结果看,已经在很多方面上突破了现行法的规定或基本框架,并且实际上已经把目标直接指向政治体制。
这样,局部改革的指向和实践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整体目标:如果没有政治体制变革的支持,司法改革不可能继续深入下去,也难以取得某些预期的目标。
最后,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改革缺少整体布局,又同时与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改革相互交错,因而从总体而言,改革的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
一方面,各地区之间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机关的人事组织方面都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新的改革举措层出不穷;在落实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改革方案方面,也出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差别,这样就难免出现与改革的目标相悖的司法不统一的结果。
另一方面,改革与现行法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司法与立法权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显现;同时,各种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司法改革本身,也可能会发生冲突或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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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案例(二)分析 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评析 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为了改革中国落后司法,推进法治进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前三年,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举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甚至处于逆转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理念及制度涉及不断侵蚀着司法,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客观现实,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备受争议和诟病的司法事件所折射出的司法现状问题令人忧思。 一、审判独立难以保证 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抛开审判独立单谈审判公正是不成立的。从近年来所频频发生的司法事件来看,审判独立并没有得到保证。 (一)审判权受到行政权干预 首先,行政权屡屡干预司法权从思想上看是受传统权力本位理念的荼毒。 近代以前,我国并无独立的司法制度设计,司法权一直隶属于行政权。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政府官员及其民众不能转变,依旧认为法院是为行政机关服务的,否认二者的平等地位,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制造了障碍。 其次,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提供了可能性。 从级别上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党内的地位高于法院在党内的地位。比如,公安局长一般是地方党委常委,而法院院长只是普通的政法委委员。上海杨佳案就 2
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党内级别上高于法院,这就使得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无法得以保障,反倒使得公安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制约作用。 从财政划拨体制来看,我国法院在财政上要依附于政府。这也就使得政府能通过控制财政命脉来决定法院的生存,法院要生存必须要听从政府的安排。因此在财政不能独立的情况下谈审判独立更是不可能的。 (二)法院独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干预 社会舆论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大作用,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也正是接受监督的体现。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把舆论监督和舆论干预区分开来。 首先,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的、理性的、技术性的活动,而舆论则具有感性、偏激的特点,在审判前的舆论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力,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社会舆论通过宣传造势,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民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煽动民愤,法院为了平抑民愤,会不得已违背法律而屈从民意。这不仅会动摇法律的威严,而且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建立。 邓玉娇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的判决尽管最后都指向了所谓正义的结果,但其并非是法治国家的常态,诉讼外力量的对比取代了法定的辩护,其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 二、司法权威性低,甚至在某些领域丧失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威是指尊严、使人敬畏,信是指民众的信赖和认同。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正如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在当前中国,司法权威性的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增多,缠诉闹诉行为时有发生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判决本应一经作出便产生公信力、既判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对判决不服,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去救济权利,并坚信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涉法信访以及缠诉闹诉却是对法院的终审判决采用不予认同并试图通过党或政府以及其他不理性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曾对涉法信访解释说,在现在一个利益越来越多极化,观念价值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必须靠司法程序才能把社会整合成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因此,涉法上访并不是一个良性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出现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思想的毒瘤,并且循环出现不仅会继续弱化 3
司法权威,而且会导致国家机关职权不明,更有甚者会动摇和谐社会的根基。 最后,涉法信访以及缠诉闹诉的增多并非是单方面归咎于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期待过高,其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判决确实不公,民众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然而,这一现象又受多方面影响的,比如国家体制问题,审判不独立;司法腐败等。 (二)法院在某些领域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性 房屋拆迁、耕地问题、环境污染,特别是像“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消费者诉讼问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的29万婴儿,因为三聚氰胺而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当他们的父母欲诉诸法律获得赔偿时,法院拒绝了他们的诉讼。从法理上讲,没有不受救济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毋庸置疑,三鹿受害婴儿赔偿案,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纷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援用。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等于堵死了人们运用法律手段和平理性地解决纠纷的道路,等于放弃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很可能迫使人们通过暴力等其他手段来解决纠纷,难免造成令人担忧的社会后果。为了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救济,为了避免造成非理性的结局,法院应当受理任何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争讼。但涉及到国家政策和维稳大局,加之我国法院实质上的不独立性,使得法院在这些领域内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性。 三、司法机关强调意识形态化、政治化,忽视法治理念 这一现状是重庆“打黑”所展现出来的中国司法界的问题。尽管这一现状的出现属于个案,但是其带来的破坏性却是巨大的。 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具有中立性,应居中裁判,而不能为搞政治运动的手段。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在重庆打黑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情况必须是被法治所排斥的,这种方式不仅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摧毁我国的法治体系。 四、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同样是我国当代司法所面临的另一个难题。黄松有案件更是将司法腐败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有其特殊性,现阶段,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系统内部滋生的腐败问题 1. 法官自身素质所引发的腐败问题。 “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要打官司先打关系”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 4
发生,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切实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官甚至在个案中既吃原告又吃被告,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尽管当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我们对其的态度应当是“零容忍”,因为即便是存在个别的腐败问题,其也会有污染我国法治水源的危险。 2. 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诱发腐败问题 首先,法官等级制度的存在有碍于公正判决。审判过程中官衔等级低的法官往往受制于官衔等级高的法官,等级较高的法官的意志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不足。求生存是人性中最本真的东西,在我国,法官的待遇较低,这会使得法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拒绝金钱的诱惑,从而滋生腐败。在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必过分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或者他人的意志。 (二) 政治体制问题诱发的腐败问题 中国当前的司法腐败问题,不单是简单的法律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中国政治体制的问题。 比如,我国的财政拨款制度使得法院经费紧张,且依赖政府。法院为了解决内部财政问题,便采用公开寻租,赚取利益的方式解决内部经费紧张问题,这必然会诱发法院的腐败。因此,在必要制度都缺失的情况下司法腐败问题根本无法根治,所以说如果中国能用最小的动荡、最小的代价解决政治腐败问题,司法腐败就更容易解决了。 综上即是我对我国司法现状的一些粗浅看法,因为仅就司法现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做了些简要陈述,难免会有管中窥豹之嫌。但同时我又觉得以上四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司法的灵魂,关乎司法的命运,其存在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忧思,并且以上四个问题又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的存在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个问题的出现往往触动其他问题的发生,进而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对整个司法体系带来破坏。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些司法问题,单纯的司法改革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司法难题的,要想真正的解决以上司法问题,必须正本清源,从政治体制着手,解除体制对司法的禁锢,保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5
案例二、 案例略 问题: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我认为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能得到支持。 第一步,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界定。李某打款给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负责人黄某,购买减速机配套使用的齿板3块,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交付的货物——减速机有异响,齿板发生断裂,属于交付货物有瑕疵,构成了根本违约。双方因此引发的合同纠纷的管辖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与李某并未书面约定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因此当合同纠纷出现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应由重庆地区法院管辖。 第三步,也是本案的争议所在。即合同履行地究竟是昌平还是重庆。 本案中,冶金机械公司发货到北京市昌平区通成物流公司,然后由李某自提,运费由李某支付的方式。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此规定,本案中,货物到达地昌平不能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