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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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的进行排放。

二、排放瓦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不得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后,只有在巷道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三、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

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排放所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严禁喝循环风。

5、现场负责人确认排放区内一切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正常通风,排放瓦斯完毕。

四、瓦斯排放分级管理:

1、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不超过1.5%时,由通防部门值班领导制订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在1.5%~3%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由[换行]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由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人员参加。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防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由救护人员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排放。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5、全风压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特殊情况需要排放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6、全矿井或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7、串联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

工作面。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瓦斯排放无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到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六、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换行]事故追查,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七、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八、通防部门要建立排放瓦斯记录,并存档管理。

九、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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