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正式版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一、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撤人及限量的瓦斯排放原则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严禁一风吹。
排放瓦斯时,其回风系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相连巷道内设岗警戒;必须严格控制风量,确保在全风压风流第一交汇点瓦斯浓度不大于1、0%,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或等于3、0%时,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二、必须采用控制风量的排放瓦斯方法(启封巷道时,由外往里逐段排放)。
排放瓦斯时,排放三通靠迎头端风量须由小到大逐渐增加;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应先开启出风侧的一级,需增加风量时再开启吸风侧的一级。
三、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科、生产技术科会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巷道名称、排放方法、巷道长度、积存原因、积存体积、预计排放时间、停电撤人范围及设岗地点等内容,并附图说明。
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路线须用线条标记;设岗截人地点须用站岗截人符号标记。
为一个工作面服务的措施只能使用一次。
四、救护队排放瓦斯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贯彻,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学习、签字;2、救护队员由一名救护副小队长或以上指挥员带队,并在现场统一指挥;3、救护队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必须组织瓦检员、安全检查人员、停电、撤人及设岗负责人和协助救护队排放瓦斯的人员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参与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服从救护队指挥员的统一指挥;4、回风系统的撤人工作由救护队负责;与回风系统相连巷道设岗及停电工作由队组负责,同时设岗地点须设置排放瓦斯,严禁入内警示标识;5、设岗工作完成后,站岗人员须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6、停电、撤人工作完成后,停电、撤人负责人须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上签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并向矿调度汇报;7、救护队指挥员在确认停电、撤人、设岗工作完成后向矿调度汇报;8、矿调度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下达排放瓦斯命令;9、排放瓦斯前,需检查、确认排放三通靠迎头端风筒扎紧和排放三通短节打开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10.排放瓦斯时,两名救护队员负责控制排放三通,一名救护队员负责检查全风压第一交汇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1、瓦斯排放结束后,瓦检员确认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后,将数据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确认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下令恢复正常工作等。
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放瓦斯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安全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采掘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及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原则,并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制度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绿色环保”的要求,确保企业的排放瓦斯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规范、有效地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制度负总责,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订企业职工排放瓦斯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企业主要责任人应当审定本制度、推行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瓦斯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监测计划、无害化处理方案,并对危险区域和设备组织专业的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技术指导。
第八条直接从事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排放作业的一线职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排放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标准,定期对排放浓度进行监测。
瓦斯排放监测的监测区域和监测频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告和通知。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排放限值。
若监测结果超过限值,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降低瓦斯浓度,同时追究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对废气处理设备实行日检,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瓦斯排放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消除设备及管路内部的积水及雨水。
检修过程中,设备的自锁、断电、隔离及锁定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章、监管检查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责任人应当组织对企业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排放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巡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5篇)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
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2024年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启动。
3.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直接恢复正常通风。
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4、瓦斯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5篇)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____%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____%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____%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
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
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____%以下、二氧化碳降到____%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____%;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____%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电机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____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范本(2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范本瓦斯排放是一种严重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带来巨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瓦斯排放的监管和控制。
下面是一个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瓦斯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类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瓦斯排放源,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
第三条瓦斯排放管理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手段,减少排放量,提高排放质量。
第四条政府应该加强瓦斯排放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企业应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瓦斯排放。
政府可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排放减少工作。
第六条公众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主动配合政府和企业的瓦斯排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瓦斯监测和排放数据应该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章瓦斯排放监测第八条各瓦斯排放源应该配备瓦斯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九条瓦斯监测数据应该准确、真实,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检查核实。
第十条瓦斯监测数据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和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数据需要报送给主管部门,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瓦斯排放源应该根据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瓦斯排放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
第三章瓦斯排放控制第十四条各瓦斯排放源应该制定瓦斯排放控制方案,确定排放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瓦斯排放控制方案应该合理选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管理措施等。
第十六条瓦斯排放源应该按照排放控制方案,组织实施瓦斯排放控制措施,确保排放量不超过规定限值。
第十七条瓦斯排放源应该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瓦斯排放的监督和控制工作,确保瓦斯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抽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管理,提高瓦斯抽放效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矿井的抽放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规范操作的原则,不断提高抽放瓦斯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抽放瓦斯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矿井应当成立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区长、抽放区区长等有关领导成员组成。
第八条抽放瓦斯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二)审查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重大技术方案;(三)监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协调矿井抽放瓦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矿井应当设立抽放瓦斯管理部门,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抽放瓦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矿井抽放瓦斯工作;(三)监督检查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实施情况;(四)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五)负责矿井抽放瓦斯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的原则,不断提高抽放瓦斯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情况,选择合适的抽放方法和技术,确保抽放瓦斯工作的效果。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抽放瓦斯工作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抽放方法、抽放参数、抽放设备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对抽放瓦斯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模版(3篇)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排放行为的管控,减少瓦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瓦斯排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排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管理制度的框架下按照要求进行。
第四条瓦斯排放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瓦斯排放规范第六条瓦斯排放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一)瓦斯排放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二)瓦斯排放必须在专门指定的排放口进行,严禁随意排放。
(三)瓦斯排放的时间和频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超出限制。
(四)瓦斯排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对于涉及瓦斯排放的施工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并配备专门的监测和处理设备。
第七条在瓦斯排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排放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二)排放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
(三)排放操作人员必须对排放设备和现场进行仔细观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四)排放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排放,并记录排放的详细信息。
(五)排放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安全规范,确保自身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监测与评估第八条对于瓦斯排放活动,必须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瓦斯排放的监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瓦斯排放量的监测,包括浓度和流量等指标。
(二)瓦斯排放的成分分析,包括主要成分和有害物质等。
(三)瓦斯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包括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四)瓦斯排放对周围人员的影响评估,包括对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等。
第十条瓦斯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并提交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监测和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包括监测和评估的具体过程、数据和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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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瓦斯排放工艺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术部门应在隧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
现场施工发生变化时通风措施要及时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
排放瓦斯措施应由通风调度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调度、施工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亲自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时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总调(副主任):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调度必须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总调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开挖面用电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
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调度,由通
风调度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洞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隧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可采用拆开停风隧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
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完成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隧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隧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只有在证实整个隧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
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与通风总调及相关领导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结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