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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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未来展望:推进审判公开

司法改革的未来展望:推进审判公开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公开,我国将在未来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审判公开将变得更加容易。

现代科技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支撑,可以实现全程录音、全程录像等手段,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真实记录。

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司法机关可以将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信息向社会公众传递,让人们及时了解司法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其次,司法公开将促进司法透明,增强司法公信力。

审判公开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责任感和公正性。

公众对于司法的监督和评价将更加积极,从而迫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规范化运用。

同时,司法公开还将有效减少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和法院内外勾结等问题,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提高司法效果。

另外,审判公开也将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众对于案件的重大利害关系和社会影响有了更多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性。

这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因为对司法的疑虑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然而,推进审判公开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案件,如何处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困难。

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个度,既要尊重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推进审判公开还需要克服一些司法机关内部的不透明和封闭现象。

一些地方法院对于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等信息的公开意识还比较淡薄,甚至出现不平衡公开的现象。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司法公开的认识和意识。

综上所述,推进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不断增加,我们有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司法公开的目标。

这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人才培养,以及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

首先,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应该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

其次,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避免司法机关受到其他权力干扰。

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第三,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首先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优化和改进,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诉讼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能力。

第四,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时,应该注重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行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行政的公正性和效能。

同时,还要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完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作者:张艺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战略之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以及成绩,在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监督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司法体制建设成绩亮眼的背后,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依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体制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体制的公正、公平、权威成为了我国司法领域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研究热点。

本文对于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具体阐述,同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原则进行了概括,在借鉴分析国外司法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原则作者简介:张艺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38-02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的实践探索创新从未止步,历届政府对于司法体制改革都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以及机制创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更是将司法体制改革上升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党的十八大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战略高度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了阐述。

经过历届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成绩斐然,目前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体制。

然而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是一项难度大的系统性工程,回顾以往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多的停留在机制层面,司法体制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这导致司法体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匹配,严重的拖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将会进入深水区,改革难度以及改革阻力都是前所未有,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于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带来有益探索,促进事发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正、合理、高效、便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现状1. 问题突出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公正,法官的权力过大,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让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此外,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法官的素质等也亟需改进,司法公正需要更好的保障。

2. 成果显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不断提高。

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有效监督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社会的信任。

此外,对于大部分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一些针对民生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法院组织架构在司法改革中,优化法院组织架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方面,需要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推进分权,降低法官裁量空间,实现司法透明。

2. 引进案件多元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引进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缓解社会矛盾。

3. 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

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尝试了互联网公开庭审、办案查询等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未来,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推广将会继续取得成果。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过程。

需要加强与时俱进,扬弃陈旧的观念,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

行政法学研究2014 年第 1 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董皞1、王堃2(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006 1. 执行主任;2. 助理研究员)摘 要:司法是法治的基本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建构科学、运行良好的司法体制的支撑与推动。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确远远滞后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及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因此,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新时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着力从法治思维、司法内部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乃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正义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4)01-025-06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病与不足,已经无法承载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期待。

因此,加快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与完善,增进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价值与功能,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深入领会并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与目标,厘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是需要我们着力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法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特色的有机结合”,①其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与外延。

法治中国建设关键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下简称三个依法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下简称三个法治一体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机制,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挑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司法体制改革是各国政府为了应对社会变革和司法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司法体制也需要不断跟进和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旨在解决司法独立性不足、审判延误、腐败问题等,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司法独立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判决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需要依靠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和透明的司法程序,可以减少政治干预和外界利益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2. 加速审判进程审判延误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人们对公正司法的追求要求审判程序简化、审理时间缩短。

通过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可以加速案件审理进程,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司法公信力。

3. 打击腐败现象腐败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挑战。

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还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纪律机制,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和问责,加强反腐败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廉洁和公正。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1. 文化传统和法治观念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法治观念存在差异,导致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

一些国家的司法改革可能受到社会习惯、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限制,需要消除这些困难,促进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2. 法律意识和法治环境的培育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在全社会的法治基础上。

只有当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环境得到提升,才能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因此,司法改革既需要法律制度的改革,也需要全社会的法治观念的培育。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强化司法独立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面临各种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1.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之一。

在中国,法官裁判独立性一直备受争议。

但是,最近几年,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已经被推出,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成功,这些措施包括撤销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管理权,明确法院的独立职权,启动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建立了独立的法官任免机制。

例如,实行“一案双审”制度,公开了审判记录,对法官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措施,都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

2.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国一直被认为是个司法体制落后的国家,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

但是,最近几年的改革是深入的,并且一些成果被证明是成功的,包括酝酿了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公诉人的质量,促进了协调。

在实践中,有一些成功案例也证明了这些措施的作用。

3.强化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过去,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往往是不透明,人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存在怀疑。

但是,近年来的改革,司法公信力已得到显著的加强。

比如: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传媒和民间组织的监督,及加强司法机关的传承和培训,自动网络平台审判等措施,公众都可以参与和监督司法过程,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1. 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司法制度的改革,必然带来一定的挑战。

改革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升级法庭设施的可靠性;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数量并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适应和满足新司法制度的要求。

这是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不仅要在执法上做出努力,也要在法律上做出调整,并且需要人们逐渐适应新的体制。

2. 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虽然改革的努力,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法官的独立性,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仍然存在,法官的独立性仍逐渐得到增强,但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还是存在不同的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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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实际上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未来目标。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实际上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和未来目标。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发展成为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社会热点。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司法的“四化”现象,即司法的等级化、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的商业化和司法的地方化。

第一,司法的等级化。

司法的等级化,反映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按照上下等级结构和模式运作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

司法的等级化主要表现为司法机构成员之间关系的等级化,即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化。

司法等级化,不仅违反了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空间。

第二,司法的行政化。

这里所说的司法行政化,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体制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建构和运行。

其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确定行政级别以及司法机关按行政决策模式裁判案件。

司法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和附属性,不利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违反了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第三,司法的商业化。

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司法活动呈现出浓厚的商业化色彩。

其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兴办经济实体,司法机关在征收诉讼费过程中的商业化以及司法机关利用职权随意收费。

司法与金钱相联系,使司法失去了公正和正义性。

第四,司法的地方化。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倾向。

其突出表现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的地方化。

司法地方化的严重后果在于:一是全国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二是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三是加重了司法不公,使得司法腐败这一社会毒瘤长期得不到根除。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实现司法体制的现代化。

其基本要求是:建构符合司法内在规律的法官和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和检察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向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转换,形成诉讼体制的根本转型;改革和完善司法执行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机制。

(一)建构现代法官和检察官管理体制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体制的实践者和操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正面临着划时代的变革与发展机遇。

建立现代化的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制度,必须克服法官和检察官大众化的思想倾向,以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为目标,形成严格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

参照国外在法官准入和选任方面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

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

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体制。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
务晋升机制。

(二)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对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

这种诉讼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体制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

这一体制的基本特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

简言之,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

我们认为,诉讼体制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将司法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体制。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执行体制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

成立执行局,使司法执行机构在法院体制中相对独立和统一,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

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

实践中,许多法院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

这样,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

这既是合乎逻辑的,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

(四)法院、检察院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
需要进行探讨的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公正和正义性,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办案。

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等,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且由人大监督、罢免等,弱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择、调动、监督、罢免的权力,当地政府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另一种思路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

但是,各有利弊,就前一种方案而言,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

然而,可能由于人大实际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监督两院工作,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后一种方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门一样,收权和集中,于是跑步进京、权力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

但是,我们认为,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目前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改革次优的选择是,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而给各级地方人大,特别是给全国人大以足够的监督权力,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人事垂直管理。

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公平与正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
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功能。

为此,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中央统管。

具体来说,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选任管理;高级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主管;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成员由高级法院党委主管。

其次,改革目前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特别是要改革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

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就法院和检察院人事、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看,更加需要加强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包括案件质询、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对效率低下、渎职、腐败严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调离、罢免等要求,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

从长远看,2020年以后,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地方人大的权威强化,各地财政充裕,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形成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体制摩擦成本,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体制改革,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其次,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使司法体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开。

第三,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四,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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