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纲要

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纲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纲要一、引言政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政法机关的职能转变和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本文旨在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提出相应的纲要和具体措施。
二、综述过去几十年的政法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政权的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司法体系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然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
一是司法体制存在体制机制与实践的脱节,行政审批透明度不够,司法公正还有待提高。
二是政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培训不足。
三是在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应更加突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政法体制、强化司法改革、提高政法人员素质、推动智慧政法建设。
三、基层政法体制改革1.推行基层政法一体化体制。
加强乡镇和村级政法工作,实现乡镇政法机关的一体化管理,理顺村级综治工作与政法工作的关系。
加强乡镇、村级干部政法工作的培训与选拔,提高政法队伍建设的水平。
2.加强基层司法建设。
完善基层司法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基层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立,提升基层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加强司法与公安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与公安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提高政法工作的效率。
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四、司法改革1.加强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体制,推进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制约,确保司法公正与检察公正的统一。
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司法权力制约机制。
改革审判流程,加快审判速度,提高审判质量。
2.深化公证改革。
进一步推进公证与司法的融合,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
扩大公证范围和服务内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公检法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公检法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背景和目标当前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面临一系列问题,例如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参差不齐、部门之间缺乏协同配合等。
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公安、检察、法院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责任追究等。
二、改革内容和措施1. 推进信息化建设(1)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加强对涉案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共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数据库。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正性。
(2)增加司法资源投入,改善司法设施条件,提高办案效率。
3. 推进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改革司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案说法、以法定责的评价机制。
4. 推动司法责任追究(1)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失职、渎职司法人员的惩处。
(2)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改革步骤和时间表1. 准备阶段(2022年)将组织专家研究并制定改革方案,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版本。
2. 实施阶段(2023年-2025年)(1)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3)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4)推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3. 评估阶段(2026年)对改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预期成果通过以上改革措施的推行,预期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2. 加强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提高司法效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增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今日视点 -28FOCUS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八大将坚持和完善文|张新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上改革日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确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点在中央的主导下,不再局限于对机制性、技术性问题的小修小补,而是将改革的矛头瞄准了一批过去虽饱受争议但又不敢触及的体制性痼疾。
一位青年在向公安民警咨询法律问题29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中全会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性地列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题,司法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篇章。
纲领性文件明确改革方向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
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45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目前,此“意见”已在政法系统内下发,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
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
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三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三篇(一)进一步做好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议精神,统筹控制我院法官员额限定比例和总量,科学配置法官员额资源,择优选任员额法官,促进我院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22年2022月末,根据高法明传[2022]2022号文件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员额法官补充录用工作并制定《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
我院有#名法官报名,经过全院干警投票最终推选出#名法官参加笔试考试。
同时,针对拟任员额法官的政治素养、廉洁自律和工作实际等方面进行会议推荐、谈话推荐、考核谈话、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并向省院报送入额相关材料。
#月2022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一届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和确认,我院完成补充员额法官#名。
(二)员额法官等级确认和晋升工作按照《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省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我院为2022名员额法官晋升了法官等级。
(三)落实员额法官工资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把员额法官职业保障落实到位,我院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从干警利益出发,其中落实员额法官工资待遇问题2022人次。
直至2022年#月,我院员额法官工资问题已圆满完成。
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我院会继续加强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密切关注职务套改、薪酬保障等政策并按照要求积极落实。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2)(一)进一步做好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议精神,统筹控制我院法官员额限定比例和总量,科学配置法官员额资源,择优选任员额法官,促进我院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22年2022月末,根据高法明传[2022]2022号文件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员额法官补充录用工作并制定《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 完善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确保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审判,杜绝干预司法行为的现象。
2. 推进司法公开透明,加强司法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3. 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执法人员追责机制,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4. 健全司法人权利保障机制,严禁拘留期间虐待、侮辱被拘留人员,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5. 推进案件审理公正高效,通过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切实优化庭审环境等措施,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6. 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7. 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对法律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8. 强化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9.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有机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10. 积极推进智能化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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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孟建柱《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06 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
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
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
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
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
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
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
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
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
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
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
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
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
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
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
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
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
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