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整体队伍素质。
4.人员保障
(1)落实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收入与付出相适应。
(2)完善福利保障制度,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满意度。
(3)加强职业保障,维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完善法官选拔机制,严格选拔标准,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
(2)设立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岗位,采取公开招考、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3)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人员考核与激励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法官、辅助人员及其他行政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2)将考核结果与人员晋升、评优评先、奖金分配等挂钩,激发工作积极性。
5.内部监督与问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强化问责制度,对工作失误、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三、组织实施
1.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
2.制定详细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主体。
3.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改革措施
1.人员编制优化
(1)根据案件数量、审判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调整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编制比例。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对超编人员进行分流安置,确保编制使用效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编制配置。
2.人员招聘与选拔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法治建设,我国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为此,制定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下面是该方案的介绍:一、背景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更加迫切。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如《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国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完善。
为了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级别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深化法治建设。
为此,制定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二、试点内容1.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其职责是审理诉讼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审判作风等,一些行政干预的习惯和做法依然存在。
因此,要发挥审判职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坚决克服行政干预,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加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主动作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审判信息的发布和公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司法失职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加强司法责任制建设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此,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司法责任制。
首先,要坚持司法独立,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起精细化的服务和评定体系。
4. 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基层法院是人民群众接触司法系统的重要窗口。
为此,应当加强基层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执法水平和审判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另一方面,要建立起完善的基层法院立案和审判机制,加强人力和物力保障。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完善,法院系统作为国家的司法保障机构,必须持续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法院事业编制的改革。
本文将探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
一、改革目的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绩效和效率,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革,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改革内容1.编制结构调整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结构和编制比例。
同时,根据不同法院的特点和任务,调整编制职位的设置和调配,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编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管理机制,明确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责任,加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和人员素质水平。
3.编制用人政策改革制定合理的编制用人政策,确保编制系统内人员的选拔任用公正公平。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编制内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编制待遇改革合理调整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编制内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
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编制内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方案1.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改革按部就班地进行。
同时,合理安排改革的先后顺序,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避免过多冲击和不确定因素。
2.加强改革组织与领导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
同时,加强对改革干部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改革的组织领导能力。
3.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显著。
4.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加强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改革目的、内容和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1.(改革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具体目标是:(1)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2)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3)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4)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5)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大幅度限缩讨论范围,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改革2.(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
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
3.(人员待遇)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副院长等级确定。
其他被选任为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享受中层副职以上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
4.(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引言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决定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框架意见,以指导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工作。
本文档将提出一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改革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提出一些明确的改革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完善司法组织架构,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加强司法公正,建立健全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制;3.推动案件审理流程简化,提高案件审理效率;4.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三、改革内容和措施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改革内容和措施供参考:1.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权力独立,完善庭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3. 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电子诉讼制度,实现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电子签章等;•简化庭审程序,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推广网络庭审,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司法公正。
4. 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推动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探索多元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院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法院机关在体制机制、管理体系、工作流程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
2. 增强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3.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管理体制,提高司法管理效能,推动司法体制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举措。
1. 优化机构设置。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法院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设置,实现机构精简、职能明确、工作高效的目标。
2.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法院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 加强队伍建设。
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激励人才成长,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4. 推进科学管理。
建立健全法院机关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效能。
四、改革效果。
经过改革实施,法院机关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将得到提高,司法体制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这将有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五、总结。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只有不断完善法院机关的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法院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汇编

法院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汇编一、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院改革创新已成为当前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各级法院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二、改革创新方向1. 加强信息化建设法院改革创新的首要任务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诉讼平台、推行电子送达、实现庭审录音录像全覆盖等措施,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参与,实现司法公正。
2. 完善审判体系法院改革创新需要完善审判体系,推行合议庭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培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3. 强化普法教育法院改革创新还需要加强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建设社区法律服务站等方式,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改革创新需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调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5. 强化司法公开透明法院改革创新还需要强化司法公开透明,加强对外公开审判活动,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实施方案1. 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法院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信息化设备和技术水平,确保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
2. 完善制度机制法院需要完善审判体系,建立健全的审判人员培训机制和评价机制,推行合议庭审判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宣传教育法院要加强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4. 推动立法完善法院需要积极推动立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5. 加强信息公开法院要加强对外公开审判活动,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总结法院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汇编,是各级法院在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具体举措。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范文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范文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和制定方案。
以下是一份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范文:一、背景分析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个重要的改革领域,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审判繁琐、效率低下,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等。
因此,有必要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有效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2. 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透明原则。
三、改革方向1. 审判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审判组织和运行机制,加强审判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审判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推动审判制度从事宜行政审判向涉密案件审判、国际商事争议审判等领域拓展。
2. 法官职业化改革: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官选拔、培养和考核机制,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素质。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司法资源配置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资源的效益。
加强基层法院的建设和支持,保障群众基本的司法服务需求。
推动跨地区的法院协调合作,有效解决案件流量大、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
4. 司法信息化改革: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5. 监督和评价改革: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加强对司法行为和工作效果的监督和评价。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公正。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改革目标和方向,制定具体可行的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
2. 调研和试点:进行调研和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优化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
3. 推动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认识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委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辽宁法院系统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推进,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主要改革内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16﹞14号)和《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6﹞31号),结合辽宁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
(一)划分司法人员类别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实际需求,突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制定《辽宁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
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
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办公、人事、政工、党务等从事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
(二)实行法官员额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三级法院功能定位、法官业务工作要求、办案保障条件、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核定法官员额。
以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基数,确定全省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
法官员额分配要体现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的政策,案件量多的地区法院可以适当提高。
法官员额设置在履行审判执行相关工作职责的部门,不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法官员额。
承担办案职能的部门应主要根据办案量确定员额。
全省各级法院经遴选进入员额的法官原则上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
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办案要达到一定的数量。
(三)建立编制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办案任务量变化等实际情况,对全省法院编制以及各类司法人员员额比例和数量进行统筹动态管理。
在全省法院编制和法官员额总量控制目标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审判任务重、案件数量大的地区编制员额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达到综合平衡的目的。
(四)实行法院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1.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根据《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制定法官职务序列管理办法,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对法官进行定职、考核、奖励、晋升、惩戒、确定薪酬的根本依据。
各级法院法官的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等级比例、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依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及国家、省委等有关规定执行。
(1)法官的任职。
法官任职必须符合《法官法》、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的条件,遵循遴选、任命等程序,任职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2)建立法官科学遴选制度。
建立面向法官助理遴选法官、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法官遴选制度体系。
法官遴选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公平公正公开、竞争选优、平稳过渡、统筹兼顾等原则。
遴选法官要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真正使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办案会办案办案多的人员进入员额。
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助理任职满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择优遴选为法官。
上级法院的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优秀法官中择优遴选。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中选拔的法官,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命。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过渡期内,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进入高、中级法院工作且已任命为法官但首次遴选未进入员额,仍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本院参加法官遴选,在本院任职。
(3)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
制定法官业绩档案管理办法,对法官的工作实绩、审判能力、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等内容进行科学评价。
业绩档案评价结果将作为法官遴选任职、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也作为退出法官员额的评价依据。
2.实行审判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实行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从资格条件、招录(招聘)、等级评定、晋升、惩戒等方面对各类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管理,依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等相关规定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书记员将逐步采取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
司法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和职数管理。
在国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相关规定出台前,仍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法院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司法技术人员。
司法警察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安机关实行警察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执行员的管理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有关政策执行。
试点过程中,鼓励试点法院探索实施执行警务化管理改革。
3.实行司法行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4.完善人员交流转岗机制。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后,因工作需要,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在相应员额比例范围内,在本类别或者跨类别进行交流转岗,但应当符合相应岗位的基本任职要求。
(五)设定过渡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设置5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严格的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总体控制目标。
过渡期内,对于现在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身份的人员,必须通过择优遴选进入法官员额。
助理审判员经遴选进入法官员额的,应按法律程序任命为审判员。
对于暂时不能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保留其法律职务和原有待遇。
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的,按照法官助理序列获得正常职务晋升,确保工资薪酬相应增长,也可以继续参加遴选进入法官员额;少数未入额法官未转任其他岗位的,可以作为承办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但仍需要审核把关;也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同时,对未入额法官进行规范化、高标准培训,待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符合条件的,优先遴选进入法官员额;其中自愿选择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或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在员额控制比例范围内,尊重个人意愿。
目前已经具有法律职务但在审判辅助或者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改革政策和岗位需求确定其合适的工作岗位。
对于现有公务员身份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任法官助理。
制定《辽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过渡期人员分流与转岗指导意见(试行)》,确保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过渡。
在过渡期内,各级法院应当保留适当比例的法官员额,用于补充遴选法官。
二、健全法院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符合各类司法人员特点的职业保障体系,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一)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薪酬保障机制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设计,以法官等级为基础,建立与法官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标准和结构,逐步实现工资待遇、保障与行政级别脱钩,主要与法官等级挂钩。
同时建立健全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保障制度。
过渡期内,要确保法官(含现有未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
(二)实行法官有条件延迟退休制度实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有条件延迟退休制度。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或者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多年业绩考核优秀的,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经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可以延迟退休,延迟退休年限不超过5年。
过渡期内,应从严掌握法官延迟退休政策。
(三)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制度1.明确职业身份保障。
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强化职业权力保障。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法院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法官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权利,建立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3.加强职业安全保障。
对妨害诉讼、打击、报复、诬告、伤害法院司法人员的行为依法严惩。
积极推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4.完善荣誉保障制度。
明确授予法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建立健全法院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务而发生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的救济和保护机制。
5.完善配套保障制度。
建立法院司法人员定期职业培训制度,全面提升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业务能力,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办案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
逐步探索建立为异地任职法官提供周转房和临时租赁住房等配套措施。
通过逐步缩小不同地区法官之间的待遇差距,为实现全省法官统一调配任职创造条件。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独任法官依法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全权负责,并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文书,承担办案责任。
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再由院、庭长审核,独任法官对其审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过渡期内暂时没有入额的法官审理的案件的文书仍需按程序审核签署。
完善合议庭审判责任制,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各级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规范裁判文书签发机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原则上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