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桂水函〔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李显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中小型水库的权属和经营管理问题的建议》(第202424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中小型水库权属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201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要求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钦州市钦南区按照工作部署要求,于2018年通过市级验收,共颁发权属证书320多处,其中烟尘水库为水利国有资产,权属(所有权)确权为钦南区沙埠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二、关于中小型水库经营管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南水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南水发〔2013〕11号)各县水利局、各城区(开发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的工作部署及南宁市水利系统《“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水利局2013年6月17日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指导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3〕36号)的精神,积极推进“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制订如下工作指导方案。
一、南宁市水利局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组织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流程(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南宁市“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查指导工作小组、纪检督查组。
1.办公室南宁市水利局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美丽办”)在南宁市“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实施“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水利行动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人员设置如下:主任:黄瑞华(兼)常务副主任:冯礼就副主任:陈东成员:黄朔梁晓芬玉荣环张军局美丽办下设综合组、项目组、检查指导组,人员设置如下:综合组:负责局美丽办日常事务、宣传、材料上报等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南府办[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南府办[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0〕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各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1-2年时间,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和档案。
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发、无序和低效局面,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组织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展流转范围,创新流转方式,加快流转进程,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内容(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建立完善合法规范程序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前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南府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分工协作、统一规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编制小组)统一负责编制工作的组织、规划、检查、验收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主体市本级编制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派驻)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等。
各县、区编制主体参照市本级确定。
(具体名单见附件)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南府办[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南府办〔2009〕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力度,我市制定了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前期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市领导联系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评估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进度督查问责工作机制等项目建设九大工作机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由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相关工作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建设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统筹指挥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全局性重要问题、重大政策问题以及“1180办”提请解决的问题。
南宁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宁市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南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工程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2号)、《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以及2017年3月14日江南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下放部分涉农工程项目管理职权的精神,结合我城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江南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从事农村小型工程建设活动及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质量是指相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所建设的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城区各部门归口负责管理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的农村小型工程主要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塘坝、农田桥涵闸、蓄水池(水塔)、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小型泵站;解决贫困村生活、生产道路;农村村屯绿化等农村小型工程。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的投资规模是指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工程。
应急抢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除外,上级有规定的服从上级规定。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八条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08〕30号)规定计算出来的设计费、勘察费单项合同估价在5万元以下的,参照《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1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3项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南府办[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8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9日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为树立城建工作质量意识,推行优质标准,建设优质工程,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态宜居环境,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创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加快实施“工程质量提升年” 三年行动。
以整顿建筑市场、打击违法建设,加强质量监督、治理质量通病,查处质量事故、严惩质量责任,树立样板工程、打造精品项目,制定质量目标、实现整体提升等工作为主要内容,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全面发展,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加快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坚持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通过充分调研,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参建各方重视工程整体质量提升和工程细部质量的处理,加大以提升工程质量精品化程度为目标的监督巡查力度,形成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的良好互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数量和获奖等级,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努力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争取使我市在三年内,迈入全国建设管理质量先进城市前十名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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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12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
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国以来,我市建成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约15000座(处),小型水库57座,塘坝9468座,引水工程2706座,水轮泵站266座,固定及流动排灌2727处,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突出表现为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大量农村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农村水利建设仍然依赖于国家投资,集体和个人办水利的积极性不高,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缓慢。
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资产存量,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利益的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
地推进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四、主要目标
通过3至4年时间的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适用范围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水库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四)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五)小型饮水、供水、水电站、机井工程、山塘、坡坝工程和其它小型水利设施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六)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六、改革形式
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以组建农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