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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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自查报告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自查报告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自查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和公正性,我司组织了一次自查,以评估目前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的方案。

二、自查内容本次自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司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设定是否合理;2. 公正审判的机制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保障;3. 司法审判的效率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4. 公众参与司法的机制是否健全;5. 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养是否与工作需求相适应。

三、自查结果1. 司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设定基本合理,但在一些地方存在重复和冗余的情况,需要进一步优化;2. 公正审判的机制和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干扰,需要加强监督和纪律约束;3. 司法审判的效率和效果与预期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案件办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流程优化来提高效率;4. 公众参与司法的机制相对健全,但在一些情况下公众参与度不高,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5. 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整体较高,但在一些基层和农村地区,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

四、改进措施结合自查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 优化司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设定,减少冗余岗位,提高工作效率;2. 加强对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监督和保障,防止干扰和干预;3. 推进司法审判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4.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5. 健全司法人员培养和考核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五、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改进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的实施方案:1. 司法机关在组织架构和职能设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确保合理性和高效性;2. 加强对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监督和保障,建立有效的举报和处理机制;3. 持续推进司法审判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4. 开展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司法的解释和引导;5. 完善司法人员培养和考核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挖掘优秀人才的渠道。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

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教训与反思司法是社会的一道重要法治之门,负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责任和司法错误也时有发生。

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我们需要从中汲取教训并进行深刻反思。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独立、客观地行使权力,确保审判公正、程序合法。

司法机关的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保证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错误时有发生。

这些错误可能来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人为疏忽、信息不全、主观偏见等。

有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压力干扰,或者个人的偏见和偏执影响了对案件的判断。

这些错误不仅会导致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还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然而,面对司法责任和错误,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并进行深刻反思。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将有助于遏制司法错误的发生,并及时纠正。

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此外,公众也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积极参与到司法改革和建设中来。

通过透明度和公开性,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行,从而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并促进司法体系的公正。

对于已经发生的司法错误,我们还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司法机关应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找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该勇于正视错误,虚心接受批评和指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

在司法责任与司法错误的教训和反思中,我们应该看到改进的希望。

司法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机构,其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错误。

然而,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机制,持续完善司法系统,并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审判、法治社会。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司法改革是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正、合理、高效、便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司法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司法改革的现状1. 问题突出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公正,法官的权力过大,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让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此外,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法官的素质等也亟需改进,司法公正需要更好的保障。

2. 成果显著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不断提高。

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有效监督了审判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社会的信任。

此外,对于大部分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一些针对民生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严格执行,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1. 优化法院组织架构在司法改革中,优化法院组织架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

一方面,需要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推进分权,降低法官裁量空间,实现司法透明。

2. 引进案件多元解决机制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引进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了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有效提高司法公正度,缓解社会矛盾。

3. 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趋势。

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尝试了互联网公开庭审、办案查询等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未来,互联网+司法的探索和推广将会继续取得成果。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持续推进的过程。

需要加强与时俱进,扬弃陈旧的观念,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旨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度,从而不断完善法治建设。

本文将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总结,以期评估工作的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未来的改革提供参考。

一、工作回顾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具体成果。

首先,在推进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加强了司法独立性的保护,坚决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此外,我们积极推动智能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在司法透明度方面,我们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推动了庭审直播等公开审判方式的普及。

最后,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我们加强了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成果评估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度和司法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公众对司法公正度的满意度得到了明显提升,相关指标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也得到了提高,整体审判效果更加客观、公正。

其次,在司法透明度方面,庭审直播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使公众对司法行为有了更多的了解途径,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最后,在司法效率方面,案件的审理速度得到了明显提升,特别是在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面,大大减少了人工操作的繁琐程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问题分析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虽然我们加强了司法独立性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需要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其次,在司法透明度方面,信息公开的程度还有待提高,应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最后,在司法效率方面,虽然智能化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但还有一些地方的司法系统仍未全面跟上,需要统一推进。

四、对策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应加大对司法独立性的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一切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客观公正。

其次,在司法透明度方面,我们应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积极推进庭审直播的普及,并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了解程度。

关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工作总结

关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工作总结

关于司法改革工作的工作总结司法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司法改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提出建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来,司法改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首先,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司法机关的运行规范化和精细化。

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终身负责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了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

其次,诉讼制度的改革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实行多元解纷机制、推行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措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能。

最后,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刑罚执行方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建议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要着力加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机制,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2. 推动诉讼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应进一步推进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等多元解纷机制的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

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改善诉讼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氛围。

3. 创新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

应加大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力度,注重社区矫正和缓刑制度的建设,使刑罚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的侦查、审判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4. 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司法改革需要法律人才的支持。

应加强对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推动法学教育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注重培养具有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 加强舆论引导和普法宣传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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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旨在构建一个更公正、公正、高效和透明的司法系统。

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推动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基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以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依法办案,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开。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规则,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使每个公民在司法过程中都能够受到公正对待。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搭建一个高效和快速的司法机制。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使民众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审判。

在实施改革中,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司法效率,比如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审判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延误;推行电子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

只有实现高效和快速的司法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

公开和透明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在改革中,我们应当建立和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过程公开,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监督司法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决策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司法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紧紧围绕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加强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增加人民对司法改革的信任和参与度。

同时,我们还要通过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接受司法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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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

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

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

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

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

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

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

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

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

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

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等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内在动力,但也有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制度创新能力和可支配的资源十分有限。

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决定的,自己的命运难以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

二是司法与司法改革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存在角色冲突。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在利益趋动下,司法自身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比较热情,反之则缺乏热情,甚至抵制,致使司法改革难以深入。

包括学界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优势是有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和舆论压力,因为民众是司法改革的最终、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最终、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要求改革的愿望最强烈,可以形成强大的推动司法改革的舆论压力。

但局限是民众的改革愿望必须经过整合才能发挥作用,任何单个的声音是形不成力量的,而整合过程往往会产生许多争吵、摩擦,使改革的声音消弥在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我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哪些力量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需要改革的深度和广度。

如果我们把司法制度比作一座桥,是社会通向公正之路必须经过的一座桥。

由于这座桥建造时的情况跟现在有很大不同,加上年久失修,现已坑坑洼洼,凹凸不平,有些部件甚至已经生锈、腐烂,有的群众过桥时跌了跤、受了伤,有的踩到腐烂部件掉到河里被淹死,因此急需维修。

但维修涉及一系列问题,是大修?还是小修?甚至拆除重建?如果是小修,也许桥的管理部门自己就可以完成,但如果要大修,甚至拆除重建,仅靠管理部门显然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外部力量介入。

同样,司法制度这座桥如果只是小修小改,司法机关自己就可以完成,比如提高法官素质、改进审判程序、甚至适当扩大司法管辖范围、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很大的空间,司法机关可以靠自己努力逐步向前推进。

但如果需要大修甚至重建,比如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仅靠司法机关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因为宪法、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体制已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需要修改宪法或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决定。

可是,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学界在推动,立法机关没有积极介入,所以改革十分有限,只是在法官培训、判决书制作、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这些改革虽然也是有益的,但都是技术性的。

而有些被称之为改革的举措,其实只是落实了法律规定而已,比如审判公开、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法律早有规定,但却一直没有落实,现在才开始逐步落实,并不是什么改革。

但是,我国司法制度需要改革的方面,并不只是技术层面,司法体制、财政拨款制度、法官待遇等,也都需要进行改革。

因此,要将司法改革引向深入,必须在这些方面取得突破,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民众三方形成良好的互动。

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努力取得立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通过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把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而民众特别是学界则应当把各种司法改革要求进行理性的梳理和整合,保持适当的改革压力,并让这种压力反映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去,形成改革共识。

二、司法改革的资源:移植?本土?司法改革从何处获取资源?目前国内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从别国移植,一种主张从本土发掘有用资源。

如果把司法制度比作一个孩子,移植就好比收养,从本土发掘好比自己生育。

收养的好处是比较省事,缺点是感情可能不如亲生的融洽,甚至水土不服。

所以,老百姓即使收养孩子,也比较乐意收养一两岁的小孩,不愿意收养成年人。

一两岁小孩可塑性、适应性比较强,抱回家来由自己喂养,一天天看着长大,感情会比较融洽。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不想被开除球籍,就不应该拒绝学习、借鉴、移植别国的有益做法,避免少走弯路,加快发展步伐。

但问题是移植什么?如果完全照搬,就象收养一个成年人一样,可能会水土不服,老百姓也不习惯,缺乏亲和感。

比如,现代西方司法制度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我国却不实行三权分立,如果照搬,必然与整个政治制度不相容;又如,西方司法制度要求法官远离社会,远离百姓,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但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我们不可能丢掉这个传统,如果法官非要远离社会、远离百姓,不跟百姓乘同一辆车,不跟进同一个餐馆,不与百姓打成为一片,不仅做不到,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无疑是自绝于人民.因此,借鉴、移植主要应当是别国关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精神,司法推理的方法,这些是司法制度的“小孩”,可以抱回来自己喂养,让他喝中国的水,吃中国的饭,慢慢长成中国人。

而本土资源则是养育新制度的土壤,在移植外来司法资源的时候,不仅不应当抛弃本土资源,而且必须下大力气发掘一切可用的本土资源,使之产生创造性转化,成为新制度的有机肥。

比如,追求法理情统一的传统、注重调解的传统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可用资源,不应当简单地抛弃,而应当经过创造性转化,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三、司法改革的思路:剧场化?广场化?司法改革向何处改?目前学界有一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似乎司法应当告别广场,走进剧场。

诚然,司法不应当搞群众运动,过去那种批斗、游街示众等做法,与现代法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

但简单地否定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把司法变成只有少数人能够欣赏的“阳春白雪”,显然不适合我国实际。

如果我们把司法过程比作一场演出,法庭好比演出场所,法官好比演员。

我们在决定一场演出在哪里举行、演员如何穿戴打扮,关键要看演的是什么戏,绝不应当简单化,千篇一律。

假如,要演出的是一场意大利歌剧,需要选择比较高级的演出场所,演员要精心打扮,观众也要穿戴整齐。

但如果是一场大众化的民间戏曲,对场所要求不高,随便搭个草台就可以演出,观众也可以随便穿戴。

司法活动是一场什么演出呢?如果是歌剧、芭蕾舞,就应当建造一个高级剧院,但票价会很高,多数中国百姓可能观看不起,而且太高雅了,多数中国百姓可能也欣赏不了。

但如果太大众化,变成一场马戏,虽然可以随便找个地方演,票价也会比较低,多数百姓都能消费得起,但不够庄严,可能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从而失却权威。

所以笔者以为,中国的司法活动应当是一场京剧,雅俗共赏,上至文人墨士,下至平头百姓,都能欣赏。

既可登高雅之堂,又可以搭个草台就演。

演员既可浓妆艳抹,又可布衣素装。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根据各种不同情况,灵活多样,不应一刀切,一个模式。

可是,现在有些改革,比如法庭的布置、法官的服装等,上下一样,没有区别,可能不太切合基层实际,有脱离群众之嫌。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完全套用于各种审判活动,但也不应简单否定。

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是老百姓的一般民事纠纷,没有特别高深的法律问题,可以平民化、广场化一些,以减低司法成本,让百姓更易接受。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法律专业性较强,则可以正规化、剧场化一些。

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体制?法官?司法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如何突破?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谨慎选择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司法比作一台电脑,司法体制好比电脑的硬件,法官好比电脑的软件,老百姓好比电脑的用户。

这三者必须相互匹配,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如果电脑硬件配置很低,软件再好也无法运行。

如果硬件配置很高,而软件跟不上,也发挥不了作用。

如果电脑硬件、软件配置都很高,但用户不会使用或者使用功能单一,也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资源浪费。

当前,司法改革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提高了录用法官的门槛,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等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体制改革没有跟上,不能适应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需要。

比如,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地方控制,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结果变成了“属于地方的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官素质再高,也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据此,许多地方开展了“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做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个别地方搞了监审团、听审团,使司法难以真正独立;再有,现在审判工作行政化色彩十分严重,重大案件仍然是层层审批,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现象依然严重,法官基本没有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都需要加以改革。

但是,如果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还没有形成,法官职业道德体系还没有建立之前,就匆忙对这些影响司法独立的体制作彻底的改革,司法腐败问题则可能更加严重,司法就会更加没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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