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考试规章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海外服务学习计画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海外服務學習計畫-獎助學生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申請須知98年2月27日簽奉校長核定一、本獎助金為獎掖本校學生暑假(以暑假為原則)至國外從事自助式的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以參與文化藝術機構或文化藝術節等的服務學習為主,增廣見聞,認同本身藝術研究及創作之志業,進而拓展國際視野,增進跨國文化藝術交流,以培育本校國際公益領袖。
二、獎助對象:本校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生均可申請。
在職生、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除外。
三、申請日期:自3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
四、獎助期間:98年度暑假起(其中暑假則分「自暑假開始至7月31日止」及「自8月1日起至第1學期開學前」),赴國外作至少12天之服務學習。
五、獎助名額:約3至5名,並視本校經費及審查狀況調整名額。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獎助金額:屬部份補助,每位學生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一)以「臺灣與申請目的地間之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來回票價乙張(如參與展演交流邀請單位已提供,不得申請該項獎助款)」為準,依送件審核評定;(二)申請目的地之簽證費(不包含護照費用);(三)本獎助旅行期間之300萬保額之旅遊平安險費用、30萬元保額之意外醫療險費用,以及個人旅遊綜合保險保費等。
七、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備齊以下申請文件,送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一)申請書(一式8份):含封面、總表、個人基本資料表。
(二)本校海外服務學習計畫-獎助學生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企畫書(一式8份):包括目的、計畫構想(含該服務學習的創意、對申請目的地之前置研究、與創作之關係、可行性,及想獲得的經驗或成果等)、實施期間、地點、進度、返國後的相關計畫。
(三)以上申請文件均以A4規格繳交,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裝訂。
恕不接受電子郵寄送件。
送件時,請務必確認備齊上述申請文件,文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
八、審核程序:(一)由學務處組成評審委員會,學務長為召集人、教務長為當然委員、課外活動指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執行秘書,另由五學院院長指派代表與會。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98 年11月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含轉學及甄試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含懷孕、分娩或撫育二歲以下子女等情事),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
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含懷孕、生產及哺育幼兒等情事),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
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三、轉學生及經甄試錄取學生不得一、依教育部98年7月15日台高(二)字第0980118188號函建議辦理。
二、為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增列轉學及甄試生適用之規^定。
三、配合學則第二十條修正,部分文字酌作調整,並具體規範子女年齡,以資明確。
四、原第三款予以刪除。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含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等情事)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逾學期三分之一,勒令休學。
經通知而未於限期內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即勒令退學。
延緩註冊請假最長以二星期為限。
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含懷孕、生產及哺育幼兒等情事)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逾學期三分之一,勒令休學。
与国外或境外大学合作办理跨校双学位制实施办法-国立台北艺术大学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與國外或境外大學合作辦理跨校雙學位制實施辦法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97年3月11日)審議通過教育部97年6月3日台高(二)字第0970095675號函修正備查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100年5月17日)審議通過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高(二)字第1000162772號函修正備查第一條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交流,提昇國際競爭力,依據教育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校雙學位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境外大學依簽訂之協議,協助雙方(或單方)學生在修業期間,至對方學校修習課程,並於符合雙方畢業或修習課程之規定後,共同或分別授予學位或給予學分(學程)證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外大學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並以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合約之學校為限。
境外之大陸地區高校應為已列入認可名冊,並報經教育部核准學術合作約定者為限。
第四條依本辦法修習跨校雙學位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三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修習跨校雙學位學生,其修習學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修習碩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修習博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經核准修習跨校雙學位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本校與國外或境外大學合作辦理跨校雙學位制,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跨校雙學位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交流中心會簽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再提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另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合作關係,相關協議書草案需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署實施。
台湾艺术大学系所要求

2.面试
3.作品集
广播电视学系
(硕士班:广播电视组、应用媒体艺术组)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其他参考数据
电影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1.影像作品光盘一份或提供作品链接网址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非以中文为母语者,需提供检定证明,相关数据可参考“中文主要检测对照參考表”。
学院
学系
学士
硕士
博士
雕塑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申请硕士需研究计划
2.作品集
古迹艺术修护学系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中文基本语言能力(或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2.学习计划书
3.照片相关专题4.面试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非以中文为母语者,需提供检定证明,相关数据可参考“中文主要检测对照參考表”。
学院
学系
学士
硕士
授课语言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
系所指定文件
表演艺术学院
戏剧学系(表演艺术硕士班)
开放
开放
中文
通过TOCFL华语文能力测验基础级
(含)以上或CWT
中文检定初级(含)
以上,或其他同等级华语能力测验通过者
1.作品集:如专业
特殊表现、获奖纪录
等
2.自传
表演艺术博士班
开放
中文
通过TOCFL华语文能力测验基础级
(含)以上或CWT
证书)
2.中文自传
3.个人演出视频录
制(DVD)
4.5000字学习计划
(硕士申请者)
音乐学系
开放
开放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组织规程第二十三条修正草案对照表(精)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教育部94年7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40104318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3月7日台高(二)字第0950028978號函核定教育部96年5月17日台高(二)字第0960066374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1月31日台高(二)字第0970014811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5月16日台高(二)字第0970084731號函核定修正第8條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教育部98年8月6日台高(二)字第0980134054號函核定教育部98年11月12日台高(二)字第0980189224號函核定修正第4條溯自98年8月1日生效第一條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本校旨在我國文化傳統基礎上,本人文精神,培育藝術創作、展演及學術研究人才,以創造藝術發展之新契機。
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學院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一、音樂學院(一)音樂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管絃與擊樂研究所(三)音樂學研究所(四)傳統音樂學系(含碩士班)二、美術學院(一)美術學系(含美術創作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美術史研究所(三)藝術跨域研究所三、戲劇學院(一)戲劇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劇場藝術研究所(三)劇場設計學系(含碩士班)(四)劇本創作研究所四、舞蹈學院(一)舞蹈學系(含七年一貫制)(二)舞蹈表演創作研究所(三)舞蹈理論研究所五、電影與新媒體學院(一) 電影創作研究所(二) 科技藝術研究所六、文化資源學院(一)傳統藝術研究所(二)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三)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四)博物館研究所(五)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含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七、通識教育委員會(一)共同學科(二)師資培育中心(三)體育室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得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
系所、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變更,及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九十三学年度硕士班招生简章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一、報考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如附錄一)。
二、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三、修業學分:(一)凡未修畢各學系所基礎學科者,視各系所之需要得於入學後要求補修大學相關課程(學分費另計)及格始准畢業,但不得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計算;基礎學科由各系所視實際需要自訂之。
(二)造形藝術研究所:學生凡修滿45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畢業展者授予藝術碩士學位(M.F.A.)。
(三)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學生凡修滿30學分,畢業論文經口試並審核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M.A.)。
學生凡修滿45學分,畢業作品經公開發表並審核通過者授予藝術碩士學位(M.F.A.)。
(四)多媒體動畫藝術學系碩士班:學生凡修滿45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畢業展者授予藝術碩士學位(M.F.A.)。
(五)表演藝術研究所:學生凡修滿36學分,在提出畢業論文口試前需通過外語測驗,相當於舊制托福500分;畢業論文經口試並審核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M.A.)。
四、各碩士班招生系所別、名額、考試科目及繳交資料規定事項:五、報名:(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現場報名(得委託報名,委託書如附表四)。
(二)報名日期:九十三年三月廿六、廿七日兩天(星期五、六)。
(三)報名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四)報名地點:台北縣板橋市大觀路一段五十九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六、報名費:一律現場報名時繳交。
●凡持有各地方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者,得免繳報名費,惟須於報名時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交影本一份,證明文件不符者,其報名費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繳。
七、報名手續:(一)報名表請於規定時間逕行上網填寫(網址:http://140.131.21.8/ex05/exam/signin.htm)(網路填表作業注意事項如附表一、報名表如附表二)。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九十一学年度硕士班招生表演艺术研(精)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碩士班考試表演藝術研究所『音樂組-理論類』複試注意事項一、複試時間表:二、考生報到注意事項:1、考生報到程序:a) 五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場請於09:10 ~ 09:30;下午場請於13:10~13:30至中國音樂學系大樓報到處〈中國音樂學系大樓三樓門口〉。
b) 繳交「准考證」、「身分證」及「複試費郵政劃撥儲金證明單」正本,辦理報到手續。
2、考生須依照時間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3、考生於報到後不得遠離,請於報到處等候應考。
4、考生均依考試次序等候叫號,由考生服務同學帶入試場考試。
叫號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
三、複試注意事項:1、複試費新台幣1000元,考生請事先至郵局辦理劃撥〈招生簡章附表九〉。
2、複試應寄交之資料(請於5月11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寄至表演藝術研究所,請在信封上註明准考證號碼以及報考組類別)(1)「研究計畫」(以個人未來研究之主題為內容,五千字以內)一式三份,以A4紙打字裝訂。
(2)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組)人數(應屆畢業生之成績計算至93學年度第1學期)。
3、專業術科考試一律背譜。
4、專業術科考試除鋼琴外,其餘樂器請考生自備,若需要大型樂器請事先繕寫申請書連同複試資料一併寄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碩士班考試招生委員會啟表演藝術研究所『音樂組-演奏類』複試注意事項一、複試時間表:二、考生報到注意事項:1、考生報到程序:a) 五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場請於09:10 ~ 09:30;下午場請於13:10~13:30至中國音樂學系大樓報到處〈中國音樂學系大樓一樓門口〉。
b) 繳交「准考證」、「身分證」及「複試費郵政劃撥儲金證明單」正本,辦理報到手續。
2、考生須依照時間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3、考生於報到後不得遠離,請於報到處等候應考。
4、考生均依考試次序等候叫號,由考生服務同學帶入試場考試。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研究生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84﹚師字第O六一四一八號函核定94年12月16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5年3月3日台中﹙二﹚字第0950027716號函核定第一點本要點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研究生符合左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或博士學位考試:﹙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者,或係進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士班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或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修業一年之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點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暑期班學生於七月底)以前向就讀之學系或研究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並應撰寫提要。
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第四點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點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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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四一六七一號函備查通過
第一條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各系︵所︶研究生學位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研究生經商承系所主管選定指導教授後,應填具指導教授同意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所屬系︵所︶,一份送教務處課務組。
第四條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系(所)自訂之其他條件。
前項資格考核之內容、方式及系(所)自訂之其他條件,由各系(所)另訂之。
第五條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博士學位候選人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提出論文,經所屬系︵所︶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六條各系(所)經審查所屬研究生提出之學位考試申請合於規定者,當學期即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相關申請資料,
敘明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系所主管開列擬聘之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經會簽教務處、人事室、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定、遴聘委員後辦理,各
系(所)至遲應於考試日期一週前通知應試人。
第七條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各系(所)規定時間及相關規定向所屬系(所)提出下列申請資料:
一、學位考試申請書暨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
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另加該學
期選課表影本一(份)
三、論文及其提要各一份。
1‧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2‧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
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
撰寫提要。
4‧本規章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本校各系︵所︶依其主要
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1‧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2‧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
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
撰寫提要。
4‧本規章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本校各系︵所︶依其主要
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八條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三、學位考試,如有必要得在展演場所舉行展演考試。
第九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
之一以上,並由校長核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
人。
第十條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
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
第十一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十二條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十三條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為維持學位考試之公平性,研究生與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不得為
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關係。
第十四條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次學期註冊前,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乙份至本校教務處;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均以學位考試
成績不及格論。
第十五條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各系︵所︶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依規定繳交下列資料:
一、繳交論文者,內頁需附授權書,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公開論文上學術
網路及授予教育部指定送繳之圖書館等為學術研究之目的以各種方法重
製。
各所助教應負責上網將學生之論文提要登錄至國家圖書館所建之檔
案中。
二、論文(含相關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等)應續繳交九份;除
兩份繳至本校圖書館,一份由各系(所)於規定期限內繳至教務處註冊
組彙整後備文函寄國家圖書館外,其餘六份分別保存於本校之該系(所)
圖書館,以備與其他學術單位交換或贈與之用。
以其他方式代替論文畢
業之研究生作品等資料,除統一繳交之份數外,視各系(所)情況得自
訂辦法。
各系(所)研究生須依規定繳交後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七條學位論文之規範由各系︵所︶另行訂定,學位考試成績之核算標準亦由
各系(所)訂定之。
第十八條本校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
反其他法令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規章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