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我国的司法体制的改革
浅析我国法官弹劾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弹劾制度作者:高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法官弹劾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官弹劾制度,然而现存的法官罢免制度仍存在诸多缺失之处,本文力求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法官弹劾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特别是对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官弹劾制度、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德国和亚洲国家日本的法官弹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国外法官弹劾制度的有益成分,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弹劾制度的道路上做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法官弹劾制度权利保障一、弹劾制度的概念“弹劾”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封建社会享有弹劾权力或职责的官员,检举、纠察、控告官员的不法情状。
是封建社会将官吏问责于刑的主要途径。
同时,我国古代的弹劾制度是随着御史制度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御史制度中,御史的重要职能就是监督法律的事实、纠弹各级官员的不法行为。
西方弹劾制度起源于古希腊,是针对“阴谋变更国体、卖国、违法提案”等政治犯罪,由民会对被告所做的司法审判程序,此程序不须遵守当时的任何诉讼程序,而被告一旦被认定有罪,则可对被告科处罚金、放逐或死刑等刑罚。
现代的弹劾制度,追根溯源应起源于英国王室与议会的权力斗争。
二、法官弹劾制度的意义(一)保障法官身份,维护司法独立法官在行使其审判权时的独立性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了让法官免受来自于外界的强加干扰,为了让法官在断案时不必退缩处理案件,而且还要去担心自己的职位会因为一个案件的审判而被罢免的危险,在我国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官弹劾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抑制司法腐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案件审判的主导者,他们拥有的权力会根据司法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大,权力变大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对这种权力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在处理案件的时,是否触及到腐败问题,是否能够是公开透明的,能够让民众第一时间去提出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中国法治在改革中曲折前行

中国法治在改革中曲折前行作者:北日来源:《时代中国》2008年第09期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在改革中前行,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以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的战略部署为契机,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新的目标,取得了重大进展。
尤其是在法治思想观念层面、法律制度规范层面、法治实践行为层面表现明显。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权威还没有真正确立,立法质量不高、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法律监督不力、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等仍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其一,法治缺乏应有权威,一些法律形同虚设,法律实施效果差。
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
法律实施与立法发展不协调,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解决法律实施实效问题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
其二,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还有欠缺,立法结构不够合理。
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影响甚至主导立法过程,“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还没有实现有机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还不完全适应,片面强调用立法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不注意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改革、推进发展,用政策取代法律、违法改革等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改革方案的民主性、科学性,也影响法治的权威。
立法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不及时,一些立法落后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初期,囿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立法者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求的认识尚不深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就导致一些立法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或者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立法结构不够合理。
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很快,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环境资源保护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
法律制度改革创新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矛盾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我国自2014年起开始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其中,“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司法不公等问题。
二、改革内容1. 明确司法责任主体改革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改革后,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司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建立了权责明确、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体系。
2. 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改革前,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改革后,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严格考核等制度,确保法官、检察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3. 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前,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权责不清、监督不力等问题。
改革后,通过建立司法权力清单、明确司法职权范围、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等措施,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 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建立了以法官、检察官个人责任为主,集体责任为辅的司法责任制。
对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过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5. 强化司法公开改革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改革成效1. 提高了司法效率改革后,司法人员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司法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2. 促进了司法公正改革后,司法责任制得到了有效落实,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更加注重公正、公平、公开,有效减少了司法不公现象。
3. 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改革后,司法公开力度加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
4. 优化了司法环境改革后,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优化司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基础。
浅析部分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浅析部分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这些案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能够改善这一问题。
一、原因分析1. 司法体制问题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审判权力集中在法院系统中。
但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的法院资源紧张,人员不足,无法有效地处理案件。
此外,一些法院的办案效率低下,审判流程繁琐,也导致了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
2. 案件负荷过重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满足这种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
因此,法院系统在面对庞大的案件负荷时,难以及时审理完毕,从而导致了审理周期的延长。
3. 诉讼程序繁琐我国的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起诉、受理、调查、审判等多个环节。
其中,一些程序环节可能存在冗余和重复,导致案件的审理时间被拉长。
此外,一些特殊案件可能还需要进行鉴定、调解等程序,进一步延长了审理周期。
4. 证据收集困难在某些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公司内部纠纷等领域,常常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需要时间和精力,往往需要调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查明相关财务情况等,这些过程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
二、对策建议1. 加强司法改革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们应该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审判权力的分散和有效的资源配置。
有必要加大对一些资源紧张地区的补充,提高当地法院的办案效率,以缩短审理周期。
2. 提高司法效率为了提高民事案件审理的效率,可以适度简化一些诉讼程序,减少冗余环节。
此外,可以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如引入电子立案系统、在线调解平台等。
3. 优化案件管理有效的案件管理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关键。
法院应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合理分配和调度各类案件,避免出现部分案件积压的情况。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中国学术期刊文集(2013)
目录 一、基础篇
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以仲裁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的考察.pdf 1 政府绩效视角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略思基于地方政府公务员的感知调查.pdf 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下养老事业的发展现状分析.pdf 19 新时期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现状思路与方向.pdf 20 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现状与展望.pdf 十二五时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pdf 24 28 32 34 7
镇管社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省略索基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实践分析.pdf 124 128 社区化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创省略以贵阳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为例.pdf 132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2 年第 2 期
法制与法治
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
— — —以仲裁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的考察 涂 卫 王晓川
把社区做大做强佳木斯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纪实.pdf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pdf 兵团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成就问题及建议.pdf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纵横路径探究.pdf 36 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困境及解决之路.pdf 40 45
二、透视篇
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pdf 49 59 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pdf 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pdf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pdf 省管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析.pdf 退役军人管理体制改革研究.pdf 92 医疗费用价格与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探讨.pdf 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综述.pdf 104 中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及路径选择.pdf 109 99 灾害性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刍议.pdf 101 78 79
浅析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与对策腐败治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国外腐败治理的先进经验来看,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腐败行为就会大量出现。
当前,我们的经济转型正处于攻坚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难以根除,腐败活动不断出现新形式、新特点,犯罪手段、作案方式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腐败治理形势日益严峻复杂。
一、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现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是世界上较为清廉的国家之一。
随后,我国进入了向市场经济、现代化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腐败治理,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当前我国腐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腐败行为更趋隐蔽;二是一把手腐败问题尤为突出;三是商业贿赂手法多变;四是监督者则无人监督;五是既得利益难以撼动;六是腐败行为向各行各业蔓延;七是携款潜逃资产流失;八是权力期权化腐败增多。
二、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持续深入,腐败现象却不断增多。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我国腐败治理的难点梳理分析,以提高腐败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一)社会公众思想上对腐败片面认知,腐败治理意识不足首先,传统借助关系思想和行贿的文化等腐败恶习是腐败在社会中仍有生存的土壤,而以廉为荣的社会氛围迟迟却难以形成。
以“人情关系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社会公众对某些腐败陋习习以为常,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容忍度很高,参与腐败治理的动力持续不足。
其次,社会公众对腐败侵害自身利益的直观感受不深,反腐败意识不足。
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最大的动力主要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
最后,社会公众对参与腐败治理的信心不够。
实践中,社会公众在面对一些腐败大案、利益集团时,往往感到难以与之较量。
长此以往,使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热情下降。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制约不足一方面,政府职能没有调整到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然比较模糊。
政府管理的领域较多,有关部门拥有大量的市场监管权力,寻租空间较大。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院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法院机关在体制机制、管理体系、工作流程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
2. 增强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3.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管理体制,提高司法管理效能,推动司法体制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举措。
1. 优化机构设置。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法院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设置,实现机构精简、职能明确、工作高效的目标。
2.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法院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 加强队伍建设。
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激励人才成长,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4. 推进科学管理。
建立健全法院机关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效能。
四、改革效果。
经过改革实施,法院机关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将得到提高,司法体制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这将有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五、总结。
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只有不断完善法院机关的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法院机关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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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摘要: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社会课题,
也是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重要性已被大家所公
认。但如何对司法体制弊端的改革进行充分把握,以及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方法等
问题目前尚缺乏概括,本文就此展开简单论述。
关键词:体制弊端;改革目标;途径方法
一、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为我国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将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
式,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深化改革
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
体系中,司法是重要的一环,司法权在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具
有无与伦比的作用。只有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司法制度,国家治理体系
才可能体现法治的要求,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从治理能力来说,司法能力可以满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衡量国家治
理能力的重要标尺。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在我国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
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改革不仅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括检察院体制改革。就司法体制
改革的内容而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司法的本质是解决争议,其赖
以生存的基础正在于能公正地处理纷争,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过去十年来作为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为使命的法院,却遭遇诸多挑战。一方面,在一些情
况下,法院的诉讼程序和裁判的公正性遭到怀疑;另一方面,法院虽然努力解决争议,但仍
遭受到信任危机,一部分群众放弃了正式的诉讼渠道,选择信访和上访。因此,面对诸多挑
战,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司法改革是未来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任务。
我国当今的司法体制有一些弊端,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
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融、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态,导致部
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在司法公开领域中,虽然我国法
律对司法公开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司法公开的工作在实践中
落实得并不够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司法公开并未向更深的层次进行深层推进。
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致使国家形成的裁判机制的权威性得以降低,并且导致公认的判断是
非曲直的标准难以形成。这不仅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的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在社会,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法律的轨道,
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需要我们养成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方式。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促进司法
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一) 独立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
1.公正。进人文明社会后,为解决社会各类的冲突,人类便在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法律
远景和评判的标准。它具体指的是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在确认分配具体权利义
务的同时,体现出公平性。司法公正中公正的意思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它也被称为司法
正义。我国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司法公正是必须要确保的,它是评断法制国
家的标尺,也是其根本标准。一旦司法权性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司法权性的公信力必然下降,
司法权威受损也不足为奇。但司法公信力的恢复或者进一步提升,必然要回归到司法权性的
安身立命的本源——公平正义。司法权性的公正是赢得公众信服、信任的基础,司法公正的
前提则是科学合理的司法制度,司法公正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具备优秀的素质,司法公正
的保证是具备良好的监督机制。
2.独立。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地行使其
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受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一
个国家“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标示,是人类进入法制社会以及政治民主化的表现。要使
立法权和行政权予以制衡,必须确保司法独立。权利如果没有制约,专制和腐败必然产生。
独立的司法权性科技矫正立法上的漏洞和行政上的差错。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权力、权利受到
保障的最后一道关隘,必须确保其独立性。
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机关的独立,也包括司法人员的独立。前者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
职权时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之外,不受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
家机关的干涉。科技核心但仅仅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是不够的,因为司法权性的行使是通
过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的,要保证司法权性的独立和其独立权性的实现,则
必须保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独立。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该在不受到其他检察
官、司法机关领导和社会团体等的干涉的前提下独立办案。只有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
要集体讨论决定,这些集体包括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
(二) 司法改革要依法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1.司法体制的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依据宪法确立的,因
此也必须按照宪法来进行改革。司法独立是当今社会许多国家法律或者宪法规定的重要司法
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贯彻好宪法的原则以及使得宪法的规定可以落到实处,是司法
体制改革的目的所在。宪法因其所具有的的维护司法权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法院在履
行职责具备了法定性和独立性。但是由于目前法制体制存在的弊端,审判权独立的原则目前
尚且不能够得到完全遵守和实施。因此,为保障宪法的实施,从制度上保证法院可以依法独
立而且公正地行使其审判权,有必要进行法院的体制改革。
2.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是我们党对党与司法关系之
间的一种政治承诺。党的领导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进行和发展,有利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服
从党和国家政治建设和其体制改革大局的前提下,司法体制的改革还要在加强党对法院T
作的领导上起到积极作用。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增强司法活动的民主性与公开性,提高司法活动的
公正性和效率,从而更好的贯彻和体现党的宗旨。
三、途径方法
(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
(1)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的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
的基本国情的情况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有目的的进行,以适应我国政
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动态的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明确
后,其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会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我们需要重视改
革措施出台的时机的选择,重视研究改革的目标、方法等,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动态的改革
计划。
(3)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便是审判独
立。它既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定纷止争,又可以通过诉讼资源的节约实现诉讼效益。因此,
要坚持审判权独立。
(4)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公平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持执法公平。
而法院的公正的审判是通向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的途径。社会公平也反映了人类的价值追求
和法律的最终目标。
(5)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促进生产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要把是否有效地保
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有成效的标准。健
全民主的司法体制是为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与公民权利的实现的一个重要的法治条件。
(二) 弊端解决方法
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中,把涉法涉诉信访纳人法治的轨道进行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
依法终结制度。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
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人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
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丁作。严格落实
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
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
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
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
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在司法公开领域中,需要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人手,把司法公开推向深入。最
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公开审判。庭审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并人卷存档。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
文书全一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
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
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
制,创新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把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实现以公开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