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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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

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

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

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十不吊):

(1)斜吊不吊;(2)超载不吊;

(3)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7)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8)安全装置不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物不吊;(10)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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