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一)
了解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第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
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第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包含了个体工商户的生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定义
电子商务税收,是指国家凭借政
治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 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中创造的国民收入进行 分配和再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 范形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 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需要谨慎对待。
一、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产、经营所得。
一、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三)电子商务税收中存在的问题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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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选择
1.“不增加新税”
01
对于我国来说,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需要国家的扶持和鼓励,但又应当
坚持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因此,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应与传统商务活动以同
样的方式缴税,即“不增加新税”。
2.“据情征税”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个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由于征税的方式、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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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会存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因此,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便需要重 新考虑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等问题。
三、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策略
保证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 电子商务税收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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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加合理的电商征税机制 税务部门牵头协调
2024年度电子商务税收PPT课件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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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电子商务概述 • 税收基本原理 • 电子商务税收现状与问题 • 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建议 • 未来展望与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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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概述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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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发展
2024/3/24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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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与趋势分析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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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趋势
全球化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税收制度将趋向国际化和标准化, 跨国税收合作与协调将成为重要议题。
数字化税收管理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税收管理的数字化、智 能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消费者税收参与
消费者对税收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将逐渐提高,例如在跨境电商交 易中主动申报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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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经验与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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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立场
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应遵循自由贸易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同时, WTO也强调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避免贸易壁垒和双重征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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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提高电子商务税收 征管效率。
严厉打击电子商务税收违法行为
加大对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的查处力度,维护电子商务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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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电子商务的税收概述(ppt 27页)

一、电子商务给银行业带来的影响和机遇
巨大的市场,全新的竞争规则 全新的服务模式 全新的运作模式 低成本,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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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考场作文开拓文路能力•分 解层次 (网友 来稿)
江苏省镇江中学 陈乃香说明:本系列稿共24讲,20XX年1月6日开 始在资 源上连 载【要 义解说 】文章 主旨确 立以后 ,就应 该恰当 地分解 层次, 使几个 层次构 成一个 有机的 整体, 形成一 篇完整 的文章 。如何 分解层 次主要 取决于 表现主 旨的需 要。【 策略解 读 】一般说来,记人叙事的文章常按时 间顺序 分解层 次,写 景状物 的文章 常按时 间顺序 、空间 顺序分 解层次 ;说明 文根据 说明对 象的特 点,可 按时间 顺序、 空间顺 序或逻 辑顺序 分解层 次;议 论文主 要根据“ 提出问 题-— 分析问 题—— 解决问 题”顺 序来分 解 层次。当然,分解层次不是一层不变 的固定 模式, 而应该 富于变 化。文 章的层 次,也 常常有 些外在 的形式 :1.小 标题式 。即围 绕话题 把一篇 文章划 分为几 个相对 独立的 部分, 再给它 们加上 一个简 洁、恰 当的小 标题。 如《世 界改变 了模样 》四个 小标题 : 寿命变“长”了、世界变“小”了、劳动变 “轻”了 、文明 变“绿” 了。 2.序号式。序号式作文与小标题作 文有相 同的特 点。序 号可以 是“一、 二、三” ,可以 是“A、 B、C” ,也可 以是“ 甲、乙 、丙”… …从全 文看, 序号式 干净、 明快; 但从题 目上看 ,却看 不出文 章 内容,只是标明了层次与部分。有时 序号式 作文, 也适用 于叙述 性文章 ,为故 事情节 的展开 ,提供 了明晰 的层次 。 3.总分式。如高考佳作《人生也是一 张答卷 》。开 头:“人 生就是 一张答 卷。它 上面有 选择题 、填空 题、判 断题和 问答题 ,但它 又不同 于 一般的答卷。一般的答卷用手来书写 ,人生 的答卷 却要用 行动来 书写。” 主体部 分每段 首句分 别为: 选择题 是对人 生进行 正确的 取舍, 填空题 是充实 自己的 人生, 判断题 是表明 自己的 人生态 度,问 答题是 考验自 己解决 问题的 能力。 这份“ 试卷”设 计得合 理 而且实在,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不同的 ,这就 意味着 这份人 生试卷 的“答案 是丰富 多彩的 ”。分 解层次 ,应追 求作文 美学的 三个价 值取向 :一要 匀称美 。什么 材料在 前,什 么材料 在后, 要合理 安排; 什么材 料详写 ,什么 材料略 写,要 通盘考 虑。自 然段是 构 成文章的基本单位,恰当划分自然段 ,自然 就成为 分解层 次的基 本要求 。该分 段处就 分段, 不要老 是开头 、正文 、结尾“ 三段式 ”,这 种老套 的层次 显得呆 板。二 要波澜 美。文 章内容 应该有 张有弛 ,有起 有伏, 如波如 澜。只 有这样 才能使 文章起 伏错落 , 一波三折,吸引读者。三要圆合美。 文章的 开头与 结尾要 遥相照 应,把 开头描 写的事 物或提 出的问 题,在 结尾处 用各种 方式加 以深化 或回答 ,给人 首尾圆 合的感 觉。【 例文解 剖】 话题:忙忙,不亦乐乎 忙,是人生中一个个步骤,每个人 所忙的 事务不 同 ,但是不能是碌碌无为地白忙,要忙 就忙得 精彩, 忙得不 亦乐乎 。 忙是问号。忙看似简单,但其中却大有 学问。 忙是人 生中不 可缺少 的一部 分,但 是怎么 才能忙 出精彩 ,忙得 不亦乐 乎,却 并不简 单。人 生如同 一张地 图,我 们一直 在自己 的地图 上行走 , 时不时我们眼前就出现一个十字路口 ,我们 该向哪 儿,面 对那纵 轴横轴 相交的 十字路 口,我 们该怎 样选择?不急, 静下心 来分析 一下, 选择适 合自己 的坐标 轴才是 最重要 的。忙 就是如 此,选 择自己 该忙的 才能忙 得有意 义。忙 是问号 ,这个 问号一 直提醒 我 们要忙得有意义,忙得不亦乐乎。 忙是省略号。四季在有规律地进行着 冷暖交 替,大 自然就 一直按 照这样 的规律 不停地 忙,人 们亦如 此。为 自己找 一个目 标,为 目标而 不停地 忙,让 这种忙 一直忙 下去。 当目标 已达成 ,那么 再找一 个目标 ,继续 这样忙 ,
电子商务法律与税收

电子商务法律与税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其新颖性和全球性质,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和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和税务要求,并讨论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法律1. 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法律体系普遍制定了相关法规,如电子签名法和数据保护法。
2. 个人信息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
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用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以及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3. 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跨境流通,但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版权保护、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还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跨国知识产权争议。
二、电子商务税收1. 跨境电子交易税收跨境电子交易涉及了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质,传统的税收规则在跨境电子交易中常常无法适应。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组织和各国纷纷探索新的税收政策,如征收跨境电子交易税、制定数字服务税等。
2. 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合规电子商务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企业往往需要面对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收要求。
为了遵守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申报。
3. 跨境税收合作为了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各国和地区之间加强了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流。
例如,大部分国家已经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逃避。
此外,国际组织也推动了税收信息交换标准和合作机制的建立。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3 管辖并重原则: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即不放 弃来源地税收管辖,这样更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 家的根本利益
4 既有税收原则: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 的税收规定,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 收政策
5 税收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起点阶段,提 供税收方面的宽松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6 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与国家的 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5 纳税环节模糊:网络经济贸易的交易环节少、渠 道多,对原有的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极大地影响流转税的缴纳。
6 所得类型模糊:电子商务交易的营业地的不同认 定将会影响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7 税收计征模糊:电子商务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 成交易,使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
8 常设机构模糊:一个可以进行销售的网络地址算 不算常设机构?
1传统税收种类的划分
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税收种类
(1)按征收对象的属性分:①所得税、②流转税、 ③财产税、④行为税
(2)按税收管辖权划分:①国内税收、②涉外税收、 ③外国税收
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 权力,其意味着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 自主性,即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 辖权力。同时也意味着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 干涉和控制。
●税收管辖权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地域管辖权 :国家对来源于该国境内的全部所 得以及存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 不考虑取得所有收入者和财产所有者是否为该国的居 民或公民。
(2)居民管辖权 :国家对该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的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而不考虑该纳税居民的所得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作者:万双婷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7期[提要] 在这个“电子商务”火暴半边天的21世纪,作为消费者享受着其所带来的便利,但无形中也给我国的一些领域带来挑战与冲击,其中就有对税收的影响。
税收从其定义可知,它是为了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资源分配,从而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同时,税收又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如此以来,我们不得不分析电子商务是如何影响着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又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挑战;措施一、电子商务与税收(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从广义上来说指的是所有以应用电子和信息网络技术,以商品交换为形式的一种贸易活动;从狭义上来理解就是所有利用电子网络设施来进行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活动的一种统称。
它具有的特点就是将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进行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O2O、B2G、B2F、P2D、C2P、C2B等。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1、萌芽阶段(1990~2002年)。
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
根据2000年调查数据,当时中国网民仅1,000万。
而且当时那个阶段,网民的使用网络用途还仅仅停留于电子邮件和新闻浏览的阶段。
网民不成熟、市场不成熟,其中,就以8848这个最早涌现的一批B2C电子商务网站之一为例,从B2C起家,为了上市,放弃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的业务而转作B2B,而后2001年9月,8848决定电商网合并,然后又放弃B2B业务转向系统集成和电子政务,最终走向失败。
但是却不能阻止电子商务这个行业的发展。
2、发展阶段(2003~2006年)。
由于电子商务所持有的成本低、便捷、效率高,一时之间,当当、阿里巴巴、唯品会、淘宝,这些名字成为了家喻户晓的热点。
虽然有安全、了解不足等阻碍原因,但这些出生在网络成长在网络的企业,还是和网游等一起逐渐发展成了整个通信和网络世界的“网红”。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一)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一)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贸易方式,它发展迅猛,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它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方式,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贸易方式,但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和征管模式体制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1.常设机构概念重新界定问题。
在现行国际税收中,《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使用了“常设机构”这一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
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
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
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
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
因此,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成为税收中的障碍,需重新界定。
2.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
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及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偏向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
但不论实行哪种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行业也日益繁荣。
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即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已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C2C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有着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从税收的含义、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主权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用来满足民生需求和发展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
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而纳税人则是依法纳税的主体。
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平性、确定性、便利性和效率性。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遵循这些原则,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C2C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
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消费者可以发布商品信息、进行交易洽谈和完成交易。
C2C电子商务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热门板块。
在C2C电子商务平台上,各种商品丰富多样,包括服装、鞋帽、数码产品、家居用品等。
消费者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轻松购买到自己所需的商品,极大地提高了购物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C2C电子商务平台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售后保障,这也进一步促进了消费者对C2C电子商务的信任和偏好。
随着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对于C2C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很多消费者、卖家和平台方都存在着一定的纳税意识和行为。
由于C2C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殊性和巨大的规模,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涉及到大量的个体之间的小额交易,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C2C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庞大,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重复的情况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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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税收(一)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
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
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
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
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
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
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
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
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
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
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
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
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
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
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
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
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
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
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
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
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
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
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
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
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
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
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
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
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
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
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
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
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
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
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
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