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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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析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析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几点思考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现代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为司法审判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加精准和有效的法律工具。

本文将从设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因、影响、法律适用和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

一、设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因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因合作犯罪而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以往的刑法制度中,只有直接犯罪行为才能被法律追究责任,而共同行为中的非直接行为一般是无法被定罪的。

然而,在许多犯罪活动中,合作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和相互依赖关系,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对犯罪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却又不具有直接犯罪的特征。

这就导致了一些合作犯罪者可以通过跳过“关键环节”来逃避法律制裁,从而造成了社会上的不公和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设立来弥补了法律对于间接、辅助行为的一些漏洞,进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分子的逃避行为,使得犯罪制度的应用更加科学和合理。

二、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影响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对于司法的正义与合理性、犯罪的预防和惩处、以及社会公正和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1. 增强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设立使得犯罪制度体系不再单一依赖于具有明显违法特点的直接犯罪行为,进而更加关注对整个犯罪活动及其影响因素的认定和处罚。

这有助于促进对犯罪行为的深刻理解和对犯罪风险的全面评估,进而形成更加客观、科学、公正的司法格局和判决结果,从而增强司法制度和社会文明的稳定性。

2.加强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相较于以往的刑法制度,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关注的是组织和合作的整个行为过程,也就是说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这有助于防止一些犯罪行为在从“产生到发生”过程中的被畏惧、被抵触及被反对等现象,更好地维护社会面貌变化的稳定性和犯罪人的应对责任归属原则。

3. 保障社会公正和进步。

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进社会了解和认知不同类型犯罪和不同性质的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于刑法在实施前的内容和要素的深入认识与效果;其次,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出现使得原本略显模糊的犯罪责任产生了一定的普遍性,形成了一条全社会了解缺陷的权利路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的实现。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其中有一方的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引起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和公众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来探讨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一、定义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其中一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而其他参与者对于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多人合作犯罪时,由于某个人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其他参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

二、构成要件1、多人共同参与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必须有多名人员参与,其中主要参与者和从犯在实践中往往没有明显的界限,通常根据各自实施犯罪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分别划分为主犯和从犯,而多名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共同犯罪、串通犯罪或者是从属犯罪。

2、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共同过失犯罪需要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作为其基础,这个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在取得共同结果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比如,在投掷烟花的过程中,一名参与者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备,导致烟花爆炸,造成他人受伤,那么他就是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罪犯之一。

3、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责任是指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因自身的过错或疏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有些参与者可能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从而会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三、案例分析1、云南邀请聘用美籍外教悲剧事件2014年12月,云南曲靖市一所中学为其学生邀请聘用一名美籍外教,但是在该外教向学生展示他收藏的信刀时造成了一名学生的死亡。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探析与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探析与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探析与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刑法学中,犯罪是指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且具有责任能力,犯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中,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承认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的罪行。

而在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合作和共同生活又使得我们无法避免地面临着行为主体性的多重性。

人类社会中,因为经济利益、生活习惯,甚至是误解、缺乏有效沟通等原因,我们无法避免地在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或是协同合作的过程中,对其行为做出共同反应。

这种情况下,当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时,这些罪责又应当如何承担呢?共同过失犯罪也正是从这方面的问题上衍生出来的,简单地说,即是在多人行为过程中,其中之一或其中的几人之所以会造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是由于多人之间协调不足,或某些人违法的信息与其他人未能及时沟通而未能得到阻止。

由此引发的问题则是在这种情况下多人应当如何承担犯罪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件依旧时有发生,然而学界对与其相关的理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构尚未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及比较国内外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现实意义和学理意义。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研究内容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个人参加一起实施的行为,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违法或犯罪后果,而其他人未尽到预防、制止过失行为的义务,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因此研究内容分为以下方面:(1)共同过失犯罪的万能性原则研究(2)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3)共同过失犯罪的证明规则研究(4)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认定及量刑原则研究2、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个案分析和法学理论运用相结合的方法,结合现行刑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综合国内外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术成果,对其权利义务、证明规则、累犯处罚等方面进行思考。

三、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的预期结果主要有以下方面:1、对共同过失犯罪中的相关理论作深入探讨,加深对其本质和犯罪形成的基础认识。

浅论共同过失正犯成立之合理性

浅论共同过失正犯成立之合理性

浅论共同过失正犯成立之合理性摘要:我国刑法明确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

纵观实践之需要、理论理性,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只要符合共同过失正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各行为人就应当依照“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共同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行为共同过失正犯法律正义共同过失犯罪或称过失共同犯罪(本文在相同语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囿于此条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是从解释论上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然而,现实生活中,因数人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确实大量存在,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不能妥善地解决此类危害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

因此,本文主要基于立法论的角度,对共同过失正犯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共用一枝JW—20型半自动步枪),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飞向离阳台100余米附近,将行人龙某打死。

虽然不能查明击中被害人的子弹由谁所发,但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两被告构成犯罪,分别处4年有期徒刑。

”①在此案中,由于我国刑法中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法官认定两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质上是依据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行为负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对两犯罪人进行处罚的。

其合理性值得商榷!二、实践理性的需要当今,社会的分工愈来愈细密,合作化程度极大提高,在进行这些现代化的集团作业时,工作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事故,因此,事故型犯罪(多为数人共同过失导致)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急剧上升,其社会危害性往往也十分严重,比较知名的案例如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案、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等等。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而过失共同正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过失共同正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责任划分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参与。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主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没有预见到或没有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并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

2. 客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客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行为表现。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动或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对于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单纯过失原则,二是实质过失原则。

1. 单纯过失原则根据单纯过失原则,参与者只需具备过失心态,无需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参与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失,即可被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实质过失原则相较而言,实质过失原则对参与者的过错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这一观点,参与者必须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即其过失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过失共同正犯往往适用于那些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1.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典型案例。

当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交通活动,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火灾罪火灾罪也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范畴之一。

当多人在火源附近进行危险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引发火灾,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一)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一)

浅析过失共同犯罪(一)摘要:刑法理论界一直对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了新的认识。

本文主要从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角度谈了自己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解;并提出自己浅陋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共同犯罪一、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否认共同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

刑法典将过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

但在刑法理论界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还在继续,要求共同过失也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呼声也是不绝于耳,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以法律规定决定其存在与否。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从刑事政策需要来看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导致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报纸、新闻几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等的报道。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其中在许多生产工作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纰漏都会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人们的些心理负荷,加上社会规范的疏漏,监督管理的不利因素,致使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稳步上升的趋势,共同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现象也是时常发生。

过失共同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在工作管理上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赋予各行为人相互监督的义务。

另一方面,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时,追究过失共同刑事责任,可以说是遏制过失犯罪不断增加势头的必要举措。

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分析

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分析

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分析综合国内外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归纳为三种观点:(一)肯定态度持肯定态度的观点是:虽然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可能没有事先和事中的共识沟通,但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而使各行为人的疏忽和松懈导致了一个共同危害的产生。

这种共同危害的产生是基于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因此不仅仅认定为过失犯罪,还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前苏联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曾经明确的指出当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由于过失情况才被实施的话,那么这样的问题就是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大场茂马都是这种观点的持有者。

二战后的日本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肯定了过失共犯。

基于行为共同说的过失共同犯罪说认为:只要产生共同犯罪的过失行为共同,也就是各行为人产生了共同的自然行为是犯罪发生,即为共同犯罪。

基于目的共同说的过失共同犯罪说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无意识的目的行为,多个行为人可以共同实施,这种无意识形态的行为也能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多个行为人即为过失犯罪的共犯。

这不单单是理论问题,还牵扯到具体过失犯罪中的定罪问题。

例如,A、B两人在野外狩猎,由于疏忽大意,判断失误把C当做野兽向其开枪射击,导致C中弹身亡。

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认定打中C的子弹是A还是B射出的,这样不从过失共同犯罪的角度就无法确定两人为过失的共同正犯,两人作为行为个体的犯罪行为都无法认定,都是未遂,则不构成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

相比较而言,共同(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之间对于犯罪行为有共同意思的达成,危害力显然大于个体的危害力,因此刑法具体规定了制裁的各项规定,以达到重点打击的目的。

虽然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并没主观犯罪意思的达成,危害力小于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但也应该为过失行为的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否定态度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过失犯罪行为后,不应当以共同犯罪统一进行论处,对于需要担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个人在整个事件中所犯罪名的程度轻重进行分别处罚。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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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该共 同过 失行 为导致 了法定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共 同过失行 为 是指各行 为 人均 未妥 善履 行共 同注 意义 务而 实施 的 导致危 害结 果发 生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就 发生行 为 时间来
否 定说一 般 为犯 罪共 同说 学者 所主 张 。犯罪 共 同说主 张共 同犯罪是 两个 以上有刑 事责任 能力 的人共 同参与实 施一个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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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陈银 刚
摘 要 共 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 同犯罪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比较、 成立的条
件 等角度 简躺 了共 同过 失犯 罪。 关 键词 共 同过 失 共 同犯 罪 共 同注 意义务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共 同过失犯罪 是指二个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 失 , 均未履 行 法定或 职务 、 业上 的共 同注意 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严 重危 害后果
案例 三 : 甲与 乙两人相 约在 一 阳台上 以离阳 台 8 米 左右 处 的行为 。笔 者认 为成立 共 同过失犯 罪 必须 符合 以下 四个 方面 的 . 5 棵树干 上 的废 瓷瓶 为 目标 比赛枪法 ( 共用 一枝一 型半 自动 步 要 件 :
( ) 一 主体 要件
枪) 两人 轮流各 射击 子弹 3 , 。 发 均未 打 中, 其 中一发 子弹 穿过 但
首先, 犯罪 主体 必须是 二人 以上 , 且 各行 为人必 须达到 刑 而 树林 , 向离 阳台 10余 米 附近将行 人丙 打死 。 飞 0 且具有 刑事 责任能 力 。同时 , 共 同过 失犯罪主 体 对 上述 案例都 表现 为二个及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失 心理 , 事 责任 年龄 , 即限定 为根据 法律 的规 定或职 务 、 业 职 均未履 行法 律规定 或职 务 、 业要 求 的共 同注 意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 的身份 应作适 当的限制 。 而一般 的基 于某 种巧合 , 二 严重 危害后 果 的行为 。对 于上 述 案例 中的 甲和 乙是按 共 同犯罪 的要求 负有 某种特 定注 意义务 的人 。 不 处理 呢 ?还 是根 据他 们各 自所 犯 的罪分 别处 罚呢 ?如 若按 照共 人 以上 的共 同过失导致 某种危 害后果 的情形 , 以共 同过 失犯罪
时 , 能认 为成立 过 失犯 的共 同正犯 。 才 笔者认 为 限定 肯定 说较 为 妥帖 。该 说只 限于共 同过 学院 2 0 陈银 南京 07级法律 专业硕士研 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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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理论和 实 务界 关于 共 同过失 犯罪 争议 的核心 就 是其 能
共 同注 意义务 是将各 过失行 为联络在 一起 的契机 , 也是共 同
否成 立共 同犯罪 。对 此 , 论上存 有肯 定说 、 理 否定 说与 限定肯 定 过 失犯罪 的核 心 。 同注 意义 务就 是法律 的规 定或 者职 务、 共 职业 的要求有特 定注意 义务 的人, 由于 工作 中相互 间存在 分工 、 协作 、 说 的分歧 。 每 职业本 身 的活 肯定 说分 为行 为共 同说 与 目的行 为说 。行 为共 同说 认为 犯 依 赖 的关系 , 一个行 为人 不仅 负有对 自己职务 、
只 同犯 罪处理 , 是否 意味着 承认 共 同过失犯 罪为 共 同犯罪 , 是否违 论处 , 能认为 是某种 过失行 为 的竞合 。 ( ) 二 共同过失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背现 代法制 精神 、 有违罪 刑法 定 原则 ?


共 同过 失犯 罪理论 比较
的共 同注 意义 务
文章 编号 :0909 (090 —6・1 10—5 220 )8060
即共 同过 失实行 犯 , 失教唆 犯与过 失帮 助犯 均被 排除在 共 同 过 案例一 : 乙共 同经营 饮食店 , 甲、 没有对 从丙处 购买 的称为威 (
缩 从 士忌 的液体是 否含有 甲醇作 检查 , 向丁 、 就 戊等人 贩卖 , 果因 甲 结 过 失犯 罪 的成立 范 围之 外 ) 小 了刑 罚 的打击 面 , 而体现 了刑
需要行 为人有 对 构成 要件 结果 之认 识及 对于 这种 结果 的希 望或 看 , 能是 同时 实施 , 可能是 先后 实施 的 。但 正是 这些 也许彼 可 也
这是共 者放任 等故 意的共 同要 素 。 同犯 罪的意 思联络 至关 重要 , 共 而共 此并 不相 同或并不 同时发 生的行为 导致危 害结 果的发 生, 同过 失犯罪不 可 能具有 意思 联络 , 不能成 立共 同犯 罪 。 限定 的肯 定 说则认 为 , 般不 成立共 同过 失犯 罪 , 当各共 一 但 同行为人 负有法 律规定 的共 同注意 义务并共 同违 反 了该 义务 时,
同时 , 其他 与 自己活动 有关 的行 为 内容也 负有 对 罪是 行为人 主观恶 性的表 现 , 共 同犯 罪的“ 同” 而 共 正是 共 同恶 性 动 的注 意义 务, 的体现 , 行 为不过 是实现 主观 恶性 的东 西。 同实行犯 只要 主 监 督 、 作 、 而 共 协 关注 的义 务 。各 过失行 为人之 间有 没有这 种共 同注 观 上有 自然行 为之共 同意 思 , 客观上 具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成 。
罚 的谦抑 性 。 醇超 标致饮 用者 死伤 。 案例 二 : 甲和 乙是 医 院的外 科医 生, 在治 疗右肩 关节 脱 臼的 二、 共同过 失犯 罪成立 的条件
病人 丁时共 同提 议对 其实 施全 身麻 醉, 并让 护士 丙进行 注射 , 丙 错 误注射 了另一 种药 物 , 导致 丁 因心 脏衰弱 而死 亡 。
目的行为 论者将过 失行 为理解 为一种不 注意 的 目的行 为 , 是一 也 种 意思行 为 , 当然可 能构 成二人 以上 的共 同过 失犯罪 。
意义务 , 就成 为 区分 共 同过 失犯 罪与过 失行 为 的竞合 的关 键 。
( ) 以上的行 为人都有 违反共 同注 意义 务的共 同行 为 , 三 二个
同过 失犯 罪成立 的客观 基础 。
( ) 以上 的行为人在违 反共 同注意 义务上具有过 失心理 四 二个 共 同过 失犯罪 主观 方面 不可 能像 共 同故意 犯罪 那样 具有某
其主观 方面表 现为各行 为人 或 出于疏忽 大意未 曾预 就应 当肯定过 失 的共 同正犯 。 持这 种观 点如 日本学 者大冢 仁 , 就 种 意思联络 , 认为 从实质 上看 必须 存在 着 二人 以上 者共 同进行 了包 含着 发 生 料 结果 发生 的过 失心理 状态 或 出于过 于 自信而 相信 能够 避免 的 均未 履行共 同注 意义 务, 导致 了危 害结果 的发 而 属于某 犯罪要 素的一 定结果 的高度 危险性 的行 为, 而且 在法律 上 过 失心 理状态 , 生。 这里 的共 同过失 心理 中的“ 同” 就体现 在均 未 履行共 同注 共 , 处理 它时 ,可 以课 于各个 共 同行 为人 共通 的防 止结 果 的注 意 义 务; 在基 于数 个行 为人 的过 失惹起 了犯 罪性 结果 的场合 , 不是 只
根据 行为 人间 存在共 同行 为 就 当然 能够成 立过 失犯 的共 同 正犯 的 ,只 限于共 同行 为人 具有 共通 注意 义务 并且 存在 共 同的违 反 意义务 这一 点上 。
参考 文献 : 【 马克昌. l 】 犯罪通论.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9 9 19 . 【 张明楷. 2 】 刑法学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0 7 20 . 【] 大冢仁著 , 3【 日】 冯军译.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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