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专题培训课件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5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5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5讲课件讲义总则一、内容提要:1.总则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第四章耕地保护5、第五章建设用地6、第六章监督检查7、第七章法律责任8、第八章附则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管理法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背景、修正及实施时间: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确立的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除了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土地用途的变更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4、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
耕地主要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垦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滩涂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十讲课件讲义

2018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三十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30讲课件讲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地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地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地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地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地财物.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地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地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地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地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地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地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地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地,由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地用途地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地,由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地规定处以罚款地,罚款额为非法所得地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地规定处以罚款地,罚款额为非法所得地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地规定处以罚款地,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地2倍以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地规定处以罚款地,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地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地规定处以罚款地,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M30元以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地规定处以罚款地,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M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地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地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例题: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倍以下地罚款.A.2B.3C.4D.5答案:A解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地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地罚款.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1、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二、重要条文学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地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地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地承包第四章争议地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地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地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地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地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地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地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地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地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地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地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地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地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地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地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地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例题<判断):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答案:√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地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农民集体所有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地,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地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地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地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地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地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地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地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地,有权依法获得相应地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义务.例题<判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地,可以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地所有权.(>.答案:X解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地,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地土地地所有权.第二节承包地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地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地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地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地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地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地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地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地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地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地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地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例题:耕地地承包期为(>年.A.10B.30C.30—50D.30—70答案:B解读:耕地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地,应当按照承包方地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地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地,应当将承包地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地,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地,有权获得相应地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地,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地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地.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地,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地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地规定继承.林地承包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例题: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D.二分之一答案:B解读: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地性质和土地地农业用途;<三)流转地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地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地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地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地,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地,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地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地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地用途;<五)双方当事人地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地,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地土地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地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地收入来源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地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地补偿.第三章其他方式地承包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地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地,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地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地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地,应当对承包方地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地,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地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地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例题<判断):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二年地,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答案:X解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地,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章争议地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地,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地仲裁裁决不服地,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地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地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地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地,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地,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地损失.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地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地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地,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地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地,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地,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地,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地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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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农用地范围
(三)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
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注:以下项目用地不属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
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 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 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 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当前有关耕地开发民心工程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当前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投资3200元/亩
(包括200元/亩统一采购的生物有机肥;直接工 程费约2400元/亩;其余600元/亩为工程设计费、 测量费、管理费用、青苗补偿款等),全部由政 府出资。
一、基本概念
(一)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 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村道路(6米以下)、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 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包括荒草地、水域、盐碱地、沼泽地、裸地等。
根据我县实际,国土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基本 农田建设,不需要将集中连片土地上的经济作物 或果树全部砍掉并平整,而是将资金主要用于项 目区的田间道路、灌溉沟渠、生态环境建设,也 根据村委会意见进行适当的土地平整。
三、当前有关耕地补充民心工程
(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 我县园地资源丰富,目前有较多的废弃失管果园
第一部分 现行主要土地管理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课件

03
CATALOGUE
土地权属与产权管理
土地权属的概念与类型
土地权属的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土地权属的类型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私有土地等。
土地权属的登记与变更
土地权属登记
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利归属进行审查、确认并登记造册的 过程。
土地权属变更
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引起的权利关系的变更 。
土地整治的方法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等。
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VS
政策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政策、 土地征收政策等。
THANKS
感谢观看
02
CATALOGUE
土地资源类型与利用
土地资源类型
耕地
用于种植农作物,是我 国最重要的土地资源类
型之一。
林地
主要用于森林植被的种 植和保护,具有保持水 土、调节气候等功能。
草地
用于畜牧业发展,是重 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
水域
包括湖泊、河流、水库 等,具有调节水资源、
发展渔业等功能。
Hale Waihona Puke 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社会可持续性
土地利用应考虑社会效益 ,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 权利。
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 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流转权等权利和 义务。
土地利用规划法
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制 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 内容。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
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条 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 面的内容。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7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7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7讲课件讲义一、内容提要:1.总则2.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3、第三章房地产开发4、第四章房地产交易5、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6、第六章法律责任7、第七章附则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背景及实施时间: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确立的基本制度1、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96号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只要交易双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交纳了税费,无论其合同价格为多少,都不影响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市场评估交纳有关税费。
2、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6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6 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6 讲课件讲义(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掌握)1、符合规划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熟悉)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
一般分为以下三类:(1)国家鼓励类项目-- 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 限制供地。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引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 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例题: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A .划拨方式供地B.有偿使用方式供地C.出让使用方式供地D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答案:ABCD(六)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掌握)第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1、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2讲课件讲义二、土地的特性(掌握)土地的特性,包括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属性;土地的经济特性则指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表现的特性。
(一)土地的自然特性1、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土地是自然的产物,人类不能创造土地。
广义土地的总面积,在地球形成后,就由地球表面积所决定。
人类虽然能移山填海,扩展陆地;或围湖造田,增加耕地,但这仅仅是土地用途的转换,并没有增加土地面积。
2、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是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即土地位置不能互换,不能搬动。
人们通常可以搬运一切物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虽然移动困难,但可拆迁重建。
只有土地固定在地壳上,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无法搬动。
因此,人们把土地看作是不动产的代表。
这一特性决定了土地的有用性和适用性随着土地位置的不同而有着较大的变化,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因地制宜地利用土地;同时,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土地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即不是实物交易意义上的市场,而只是土地产权流动的市场。
3、土地质量的差异性。
不同地域,由于地理位置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不仅使土地构成的诸要素(如土壤、气候、水文、地貌、植被、岩石)的自然性状不同,而且人类活动的影响也不同,从而使土地的结构和功能各异,最终表现在土地质量的差异上。
4、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
土地是一种非消耗性资源,它不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消失,相对于消耗性资源而言,土地资源在利用上具有永续性。
土地利用的永续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作为自然的产物,它与地球共存亡,具有永不消失性;第二,作为人类的活动场所和生产资料,可以永续利用。
其它的生产资料或物品,在产生过程或使用过程中,会转变成另一种资料、物品,或逐渐陈旧、磨损,失去使用价值而报废。
土地则不然,只要人们在使用或利用过程中注意保护它,是可以年复一年地永远使用下去的。
但是,土地的这种永续利用性是相对的。
只有在利用过程中维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实现永续利用。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8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8讲课件讲义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8讲课件讲义(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①土地他项权利人、义务人;②土地位置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和等级;土地使用权性质;③土地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土地他项权利设定日期,权利顺序等。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特点:①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不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②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4)土地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1)土地登记的内容①土地权利主体。
即权利的归属,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集体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农民集体。
如集体经济组绘织或村民委员会;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②土地权利客体。
包括权属界址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和等级;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③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性质。
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必要条件。
2)土地登记的特点①统一性②性③完整性和连续性④强制性⑤可信性(5)土地登记代理的概念及有关要求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进行土地登记代理,须遵循以下要求和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保密原则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范围1)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2)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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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国家家土土地地所所有有权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产权制度
2、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城市市区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
国
的土地
家
土 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城镇村建设项目的选址范围
• 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用
地区
可以与允许建设区中的规划新 增用地进行置换
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权还可 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使用
(一)土地产权制度
3、集体土地所有权 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全部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修改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集体土地 所有权
• 土地产权制度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耕地保护制度 •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土地产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固性 内容的可分离性
村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的土 地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也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但 它不得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村 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一)土地产权制度
3、集体土地所有权
• 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限制:
农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管理政策:
• 一户一宅,面积不超标 • 符合规划,依法审批 • 出卖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 •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管理法
3、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土地管理法初步形成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
–
•土地管理法发展完善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1988)
•土地管理法体系建立时期
– 《土地管理法》(1998,2004) – 《物权法》(2007)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
地实行特殊保护。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务院28号文件:
•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修改的管理。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 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土地产权制度
4、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
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 行处分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 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 利 特征有:
① 派生性 ② 独立性
4、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不可流转 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流转
4、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国家级纲要、省级、市级、县(市)、乡镇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轮规划:1985-2000年 1997-2010年 2006-2020年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国务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 • 省会城市、人口100(50)万以上、计划单列市等----国务院 • 市级、县级--------省级人民政府 • 乡(镇)级---------省级政府或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 三、土地管理法律责任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土地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特征:固定性、有限性、永久性 多样性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 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等。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指标控制:
• 至上而下,逐级下达规划控制指标 • 约束性(强制性)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预期性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人均城镇工
矿用地面积;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制规则
• 规模边界和允许建设区
土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 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一、土地管理的基本概念
(二)土地管理法
1、概念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加强土地管理 •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 切实保护耕地 •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土地产权制度
2、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 土地 所有 权的 行使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 现实生活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际行使,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