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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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于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产生经济困难的遗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

根据《济南市遗属补助管理办法》,济南市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将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以缓解其经济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济南市将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遗属的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将根据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补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将根据遗属的身份和情况进行分类和确定。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配偶补助、子女补助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补助标准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以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济南市还将对遗属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遗属的实际情况变化,补助标准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补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济南市将建立健全的遗属补助管理机制,加强对遗属的帮扶和服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遗属的关怀和援助,提高遗属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之,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产生经济困难的遗属的基本生活,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障政策。

济南市将继续加大对遗属的帮扶力度,不断完善补助标准和管理机制,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内劳社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2007年7月3日)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

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

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xx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xx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甬劳社老[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老〔2008〕275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标准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5元。

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15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575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高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备案。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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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解决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及其遗属的困难,经研究,现将遗属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

1.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的遗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和每月抚恤金的补助。

2.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的遗属,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金的补助。

3.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员、武警部队官兵的遗属,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情况,给予资助金的补助。

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发放。

1. 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由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

2. 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救助金的发放时间为审批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 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将在每年的年初进行调整和公布。

三、其他事项。

1.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将由各地公安、消防、武警等部
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公布。

3. 对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将由各地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以上就是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认真执行,确保遗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让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怀。

同时也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密切关注遗属的生活状况,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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