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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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附件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按比例发放补助费。

3.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年满18周岁或者去世的;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的;
③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全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④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⑤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

三、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4年度遗属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其非农户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910元,农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720元。

四、遗属补贴的办理
遗属填写《温岭市教育系统死亡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温岭市教育信息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说明附贴有关资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遗属待遇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50%;
2.其他离休人员和享受离休待遇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00%;
3.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230%;
4.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系数为150%;
5.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孤身一人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抓准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重新核定,于7月15日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把生活困难补助费及时发放到遗属手中(来审核时请携带上一次困难补助审核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为遗属提供生活上的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政府为遗属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经济困难期。

这种援助可以通过直接对遗属发放现金、年金或者通过向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住房等实物形式实施。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就业扶持政策,为遗属提供就业岗位,让他们有机会获得正常工资,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困难。

此外,政府还可以为遗属提供财政和法律援助,即政府可以为遗属提供专业的财务和法律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家庭财产问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最后,政府还可以为遗属提供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改善健康状况,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政府为帮助遗属度过困难时期而提供的经济补助,涉及到现金援助、就业支持、财政和法律援助以及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

它是政府
行使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救助理念付诸实践的重要方式。

遗属生活补助

遗属生活补助

遗属生活补助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都希望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有时命运却会让我
们失去所爱之人。

当一个家庭中的一位成员离开人世时,留下的遗属往往会陷入经济困境。

为了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许多国家都设立了遗属生活补助制度。

遗属生活补助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向失去家庭经济支柱的遗属提供经济援助的
制度。

这些援助可以包括生活津贴、医疗补助、教育资助等,旨在帮助遗属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遗属生活补助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意义重大。

它不仅能够帮助遗属度过最
初的悲伤期,还能够为他们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能够重新站起来,继续生活下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遗属,比如残疾或老年人,遗属生活补助更是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照顾和关爱。

然而,遗属生活补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资金来源的问题,政府或
社会组织需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这项制度,而这对于一些财政拮据的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其次是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有些遗属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助,需要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申请和审核机制。

综上所述,遗属生活补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制度,它能够帮助失去亲人的
家庭度过难关,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和关爱。

然而,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它能够真正帮助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遗属,让他们能够重新找到生活的希望和力量。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大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财政部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财政部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职工保险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且足够的经济补偿。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强参保意识,促进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保险,以提高职工权益保障的水平。

此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赔偿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提供经济援助。

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企业职工的遗属生活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向遗属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助,从而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遗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财政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遗属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真正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最后,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合理维权的能力。

财政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向企业职工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财政部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对于⽣活困难的⼈在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申请遗属补助,但是我们需要对于遗属补助有相关的了解。

那么,对于其中的补助标准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清楚是怎么回事。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遗属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作⼈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的,每⽉收⼊在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收⼊超过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1993年⼯资制度改⾰后的遗属,执⾏职级⼯资制的,包括职务⼯资、级别⼯资、基本⼯资、⼯龄⼯资和地林区⼯资补助;执⾏职等⼯资制的,包括职务⼯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资补助;技术⼯⼈包括技术等级⼯资、岗位津贴、奖⾦、技术补贴和地林区⼯资补贴;普通⼯⼈包括岗位⼯资、奖⾦和地林区⼯资补贴;在企业单位⼯作的其标准⼯资和地林区⼯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提⾼部分优抚对象等⼈员抚恤和⽣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件规定:从2008年10⽉1⽇起,提⾼优抚对象⽣活补助标准,提⾼后烈⼠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80元/⽉,农村430元/⽉;因公牺牲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25元/⽉,农村420元/⽉;病故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595元/⽉,农村405元/⽉。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就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对于能够进⾏申请遗属补助的⼈就是很重要的内容,才能知道⾃⼰能领取的标准是什么,最终才能知道⾃⼰能得到多少钱。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

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背景困难遗属补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军人、公安干警、消防人员等职业的遗属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针对不同的遗属情况,需要制定不同的补助方案,以确保发放的资金达到最大化的效益,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合理的困难遗属补助发放方案,将党和政府的关心渗透到每一个遗属的心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

方案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对象的遗属,制定以下的补助方案:军队遗属针对因军事冲突、部队演习等原因牺牲的官兵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预付购房款对于在部队所在城市或附近购房的遗属,发放一次性预付购房款,最高金额不超过遗属名下房屋总价值的50%。

2. 月度生活补贴对于自负盈亏的遗属,如无收入来源或经济困难,需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公安遗属针对因公牺牲的警察、民警与辅警的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丧葬补贴对于因公牺牲的警察、民警与辅警,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丧葬补贴。

对于因公牺牲警察、民警与辅警的直系亲属,按照最高标准发放适当的丧葬补助。

2. 优先替代安排工作对于遗属的直系亲属,如其本人符合警察、民警与辅警的招录条件,则可优先替代安排工作。

消防遗属针对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牺牲的消防员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建议按照以下方案发放补助:1. 救助金对于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牺牲的消防员家属,经审核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救助金,救助金具体额度由当地政府人民团体、战士基金等共同出资,优先协调提供。

2. 其他补助对于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遇难消防员家属的其他直系亲属,给予适当的孝悌补助和抚恤金。

实施针对不同遗属的不同情况,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发放补助。

总结本方案为不同职业遗属提供了不同的补助方案,能够应对各种不同的情况,真正落实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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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

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

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

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

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

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表时间:2010年06月22日•关键字:职工死亡案件简述: 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

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汪顺生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

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黄某及李某的家属向李某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委裁定李某所在单位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合计9万余元。

之后,对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作出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相同的判决。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死亡家属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申请人的主张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6年,上海市已出台了《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已被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替代,申请人已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不同意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三、最后的结论性意见仲裁机构并未采信被申请人的意见,因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并未失效,其中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仍旧有效。

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10-01-20鄂人[2009]7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

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

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

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请书例文困难补助申请尊敬的农机局领导: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

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

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

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

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二○○六年一月十五日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工考办))一)单位呈报资料1、在职前的工资批件;2、死亡证明;3、1993年前退休人员报93年工改表和历次增加离退休费批件等;4、户口或身份证;5、在校大学生校方证明;6、居住地证明;7、呈报表。

(二)经办人员审批事项审核各类档案资料,根据鄂人[2002]30号、鄂人险[1999]109号文件,确定金额与执行时间。

(三)承诺时间:随到随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00213【实施日期】19800213【章名】通知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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