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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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5.法人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法人分类标准

法人分类标准

法人分类标准=================概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法人分类标准是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进行归类和区分的一种准则。

根据法人分类标准,各类法人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经营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国内法人分类--在中国,法人分类主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和法人性质来划分。

以下是国内常见的法人分类:1. 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或主导,具有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企业。

在国内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 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职工或其他集体组织成立的法人实体。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私营企业:由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法人实体。

私营企业数量庞大,涉及各行各业。

4. 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或个人合作共同投资建立的法人实体。

5. 合作社:由劳动者或企业、农民等自愿结合组成,以合作经营为目的的法人实体。

合作社具有很强的协作性质。

6. 社会团体:由个人或单位自愿组织的法人实体。

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经济活动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

7. 基金会: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社会公益为宗旨,捐赠财产设立的法人实体。

,还有其他如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法人实体,不同类型的法人按照不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影响与意义法人分类标准对于法律适用、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 法律适用:不同类型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法律对不同法人类型的约束也存在差异。

法人分类标准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具体标准。

2. 经济管理:不同类型的法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法人分类标准有助于制定针对性的经济管理政策,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

3. 社会治理:法人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对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法人分类标准有助于界定不同法人组织的职能和责任,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法人分类标准是对不同类型的法人进行归类和区分的一种准则。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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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 《 民法总则》 法人分 类的层次 与标准
《 草案 》 采 取 的营利法人 和非 营利 法 人 的分 类标 准 , 其实和《 民法 通则 》 相 当接 近 , 因 为企 业 法人 是 最 为典型 的 、 在 我 国现行法 上甚 至是 唯一 的营 利 法人 , 非企 业 法 人 的几 种 类 型 ( 如 机 关 法人 、 事 业
在 法 人分类 方 面也存 在缺 失 。 Nhomakorabea一

《 民法 总则 ( 草案) 》 法人 分 类 的缺 失
在 民法 学 理上 , 法人 分类 通 常采取 三个 层次 :( 1 )依据 法人 设 立 的法 律依 据 是公 法 还 是私 法 ,
将法人首先 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 2 )依据私法人成立 的基础, 将其 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 人 。前者以社员为基础 , 是人的组织体 , 成员在社 团中取得社员权 ; 后者 以特定 的财产为基础 , 是 财产的组织体 , 不存在成员 。( 3 ) 依据社团法人成立 的 目的 , 将其进一步分为营利社 团、 公益社 团 和中间社团。营利社团即从事经济行为逐利 , 并将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于社员 的社团。公益社团
就存在较大问题 : 非营利法人本应指国家科层制序列 以外 的各种民间社会团体 , 是政府部 门和营
利组织 以外 的“ 第 三部 门” , 而不 可能 是 《 草案》 中 的 国家机 构 。可 见 , 《 草案 》 除 了延 续 《 民法 通 则 》 不 区分公 法人 和私法 人 的弊病外 , 因为采取 了 “ 营利一 非 营利 ” 法 人 的分 类 , 还造 成 了“ 非 营利 法 人 ( 组织 ) ” 包 括政府 组织 的误 解 。
8 4 条一第 8 5 条规定 了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肯定, 机关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法人, 部分社会 团体亦是公法人 , 其设立依据并非民法 , 而是公法。《 草案》 将其作为“ 非营利法人” , 理 由应该是它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

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

民法典 法人分类

民法典 法人分类

民法典如何对法人进行分类
在《民法典》中,法人被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章 法人

第三章  法人

3.1.2 法人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法人的设立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 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成立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 (2)依法经核准登记程序成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法人以自己名义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能够承担债权债务的 财产或经费,以该项财产或经费承担责任。即法 人应有独立的财产。 注意:法人的独立财产有两方面涵义: 注意:法人的独立财产有两方面涵义: (1)法人财产独立于投资者其他财产 (2)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内部成员
(3) 法人场所 法人场所,即场地,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处 法人场所,即场地, 所。 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但进行登记时以主要 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一个法人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一个法人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和履行; (3)确定行政或司法管辖; (4)确定法律适用;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国家授权,享有国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国家授权, 家权力, 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依传统分类标准,《民法通则》 依传统分类标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 机关法人属于公法人。 权力(立法)机关——各级人大 权力(立法)机关——各级人大 行政机关——各级政府 行政机关——各级政府 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 机关法人 司法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 军事机关——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 军事机关——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 军事单位。 机关法人因其享有国家权力, 机关法人因其享有国家权力,只有在进行事 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 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和非企业法人。划分根据是法人宗旨和 性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 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 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 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其他人。 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工作人员 等,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自 己的行为自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理机 关 ”为必要,管理机关一般叫做“理事
会”、 也有称为“管理委员会”的。最后,财
团 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通常 都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 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 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需 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 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 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 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 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 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
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等。
2、权利能力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 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 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 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如社团法人与财团 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 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

法人的法定分类

法人的法定分类

法人的法定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法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法定分类:
1.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民法通则》和《民法典》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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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法人客户信贷分类标准
单一法人客户所属行业已出台行业信贷政策的,执行相应行业信贷政策规定的客户分类标准,单一法人客户所属行业未出台行业信贷政策的,以及集团客户整体分类事项,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持类客户分类标准
支持类客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活动不属于国家最新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与淘汰类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与禁止类。

行业内具备一定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发展前景较好。

(二)符合环保要求,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虽有违法记录但已经有权环保部门认定整改完毕。

(三)积极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适度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审慎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控制压缩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速动比率五个指标中至少有三个达到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所属细分行业的平均值。

(五)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或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之和大于零。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
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定的还款计划。

二、维持类客户分类标准
不符合支持类客户分类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生产活动不属于国家最新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与淘汰类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与禁止类。

(二)符合环保要求,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虽有违法记录但已经有权环保部门认定整改完毕。

(三)积极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适度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审慎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控制压缩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速动比率五个指标中至少有两个达到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所属细分行业的平均值。

(五)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或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之和大于零。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定的还款计划。

三、压缩类客户分类标准
不符合“支持”、“维持”类客户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环保要求,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虽有违法记录但已经有权环保部门认定整
改完毕。

(二)积极介入类和适度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级(含)以上;审慎介入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B级(含)以上;控制压缩类行业客户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速动比率五个指标中至少有一个达到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所属细分行业的平均值。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定的还款计划。

四、退出类客户分类标准
不符合“支持”、“维持”、“压缩”类客户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连续三年亏损或处于半停产、关停或破产状态。

(二)有不良贷款余额或有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三)涉及高息民间借贷,或挪用信贷资金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四)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存在涉赌、涉毒、恶意逃废债等不良品行记录。

五、特殊规定
(一)新建企业法人客户。

对新建企业法人客户(即经营期未满2个会计年度的客户),不受《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指标限制,同时要求支持类客户需满足主要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不低于3年,具备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的核心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信用状况良好。

(二)事业法人客户。

对新建事业法人客户(即经营期未满2个会计年度的客户),不受《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指标限制,信用等级要求可以降低2级,同时要求支持类客户须满足主要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不低于3年,具备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的核心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信用状况良好。

对其他事业法人客户,以经常性收支结余指标替换《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指标。

“支持类”客户须满足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即年度经常性收入扣除年度经营刚性支出,具体计算口径参考《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下同)大于零或近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和“支持类”客户的其他分类标准;“维持类”客户须满足近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经常性收支结余大于零和“维持类”客户的其他分类标准;不符合“支持类”、“维持类”客户标准,但同时满足“压缩类”客户其他分类标准的,列入“压缩类”客户;不符合“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客户标准,列入“退出类”客户。

(三)金融机构客户。

对金融机构客户,参照《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所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从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偿付能力指标中各选取一个指标进行分类,综合类金融机构客户从盈利能力指标和经营增长指标中选取三个指标进行分类。

(四)小微企业客户。

小微企业客户财务指标应对照《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小型企业的绩效评价标准值。

对达不到前述支持类客户的信用等级标准,但贷款定价水平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满足最低经济资本回报要求的,信用等级要求可以降低2级,但小型企业最低不低
于BBB-级,微型企业最低不低于BB级。

(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按照平台客户信贷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信贷分类。

六、集团客户整体分类管理
对能够取得集团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等对集团整体进行客户分类。

集团客户整体分类重点关注集团客户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状况、关联担保等。

对主营业务突出的集团客户,按其所在行业确定行业属性,如集团整体所属行业已出台行业信贷政策,且集团整体满足行业信贷政策中关于直接准入客户分类标准的,执行行业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其他客户分类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持类客户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可认定为支持类客户:
1.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稳健,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和关联关系清晰;
2.上年度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上年度盈利;
4.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或近三年之和大于零;
5.无重大负面信息,或虽有负面信息但已澄清且影响可控。

(二)维持类客户认定标准。

不符合支持类客户分类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稳健,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和关联关系清晰;
2.上年度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3.近三年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盈利;
4.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或近三年之和大于零;
5.无重大负面信息,或虽有负面信息但已澄清且影响可控。

(三)压缩类客户认定标准。

不符合支持类、维持类客户分类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稳健,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和关联关系清晰;
2.上年度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3.近三年中至少有一个年度盈利;
4.无重大负面信息,或虽有负面信息但已澄清且影响可控。

(四)退出类客户认定标准。

不符合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客户分类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集团股权结构和关联关系复杂,难以有效识别和掌握集团的经营运作、资金周转、关联交易等的真实情况;
2.集团运营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盲目扩张、高杠杆、不合理的投资冲动等情形;
3.涉及高息民间借贷,或挪用信贷资金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4.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存在涉赌、涉毒、恶意逃废债等不良品行记录;
5.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或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引发集团客户整体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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