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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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2011年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1-12-29【生效时间】2011-12-29【关键词】工伤管理,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京人社工发﹝20112011﹞﹞378378号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 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一)工伤医疗费用:1、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二)因工伤残费用: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生活护理费;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因工死亡费用: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工伤康复费用;(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七)工伤预防费;(八)工伤保险储备金;(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PPT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PPT
3.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 4.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 5.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
[2011]384号) 6.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2012版>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5号) 7.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十级
十级
单位支付
工伤基金 支付
一、停工留薪:计件员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纯计件薪资
二、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瘫痪半瘫痪等):1、若 请护工护理,按照护工薪资支付;2、若家人护理,需要对 方出具薪资明细,按照对方职位薪资,支付误工费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93元*3个月(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
一、所有医疗费用(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医疗费、药费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期间)
三、食宿费:住宿费150元/天,伙食费50元/天(经医疗 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 就医的食宿)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793元*6个月(劳动、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 停工留薪薪资:该计件员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纯计件薪资 2. 住院伙食补助费:30*30=900元(由工伤基金支付) 3.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793*3=17379元(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方可给予
,由工伤基金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5*7=24325元(工伤基金支付) 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93*3=17379元(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方可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北京市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获得相应待遇的保险制度。

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待遇和赔偿额度。

下面将从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伤残等级与赔偿额度、医疗费用报销以及护理费等四个方面,阐述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一、北京市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北京市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由北京市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及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护理费等。

二、伤残等级与赔偿额度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伤残等级与赔偿额度的计算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费率、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来计算的。

其中,伤残等级分为10级,赔偿额度也相应不同。

1. 当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时,赔偿标准为100万元;2. 当伤残等级为五级时,赔偿标准为80万元;3. 当伤残等级为六级时,赔偿标准为65万元;4. 当伤残等级为七级时,赔偿标准为50万元;5. 当伤残等级为八级时,赔偿标准为35万元;6. 当伤残等级为九级时,赔偿标准为20万元;7. 当伤残等级为十级时,赔偿标准为10万元。

三、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所需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报销金额是根据医疗费用清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的。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以直接去工伤医院进行治疗,也可以选择其他医疗机构,费用会根据规定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供相关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的材料,如医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

四、护理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或罹患职业病需要护理时,可以申请护理费。

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间来确定。

护理费的计算是以每月护理费标准、护理时间以及个人伤残等级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的一些基本情况。

北京工伤保险赔付 本人工资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付 本人工资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付本人工资标准摘要:1.工伤保险赔付简介2.北京工伤保险赔付相关法规3.本人工资标准的定义与计算方法4.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5.实际案例分析6.相关疑问解答正文:工伤保险赔付是指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根据其伤残程度和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在北京,工伤保险赔付的金额需要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在计算赔付金额时,本人工资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人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需要计算工伤职工前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其次,按照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计算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将社会保险费用除以工伤保险的缴费月数,得到平均月缴费工资。

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那么赔付金额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那么赔付金额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计算。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工伤等级和相应的赔付比例进行调整。

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假设一名北京工伤职工前1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5000 元,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 元,那么他的本人工资标准为5000 元。

根据相关规定,他的赔付金额应为:5000 元× 60% ×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

假设他的伤残等级为10 级,那么他可以获得的赔付金额为:5000 元× 60% × 10% = 300 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人工资标准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问。

例如,本人工资是否包括奖金、津贴等非固定收入?实际上,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所申报的工资数额,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

北京工伤保险赔付 本人工资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付 本人工资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赔付本人工资标准【最新版】目录1.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意义2.北京工伤保险赔付标准3.本人工资标准的定义与计算方法4.本人工资在工伤保险赔付中的作用5.工伤保险赔付的具体项目及标准6.工伤保险赔付的注意事项7.结论正文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意义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社会或者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一项制度。

工伤保险的实施,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分散企业因工伤事故所承担的经济风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北京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北京市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包括以下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赔付的重要项目之一。

三、本人工资标准的定义与计算方法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

四、本人工资在工伤保险赔付中的作用本人工资在工伤保险赔付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项目的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准确计算本人工资至关重要。

五、工伤保险赔付的具体项目及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例如,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表(2011版)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表(2011版)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表(2011版)
提示:1、上述表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北京地区标准,适用时应结合当地标准。

2、《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正)》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时注意参约文件:
1、《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正)》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实施日期】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修订)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北京市工伤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

北京市工伤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

北京市工伤补偿标准和申请流程1.北京市工伤补偿标准:医疗相关费用: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予以报销。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并非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 30 元,仅限住院期间。

交通费、食宿费: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交通费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凭据报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150 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 50 元。

康复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辅助器具费: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伤残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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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的10%提取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30%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储
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列支。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先动用历年结余解决,当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伤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九、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项目标准或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本通知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主题词:工伤保险项目标准请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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