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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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工伤保险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标准为烟台劳动部门给出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为烟台劳动部门给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按月计发 按月计发 按月计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一)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
医疗期间 护理费
停工留薪
医疗费用 伙食补助 转院费用 辅助器具
完全护理 大部分护理 部分护理
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
根据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原工资福利待遇
12个月
实际发生
交通费凭据报销 异地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最多5天。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浙江义乌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浙江义乌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浙江义乌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义乌地区制定了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公正的工伤赔偿。

二、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细化1. 工伤等级分类工伤被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

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2. 赔偿标准2.1 一级工伤一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者器官损伤,但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适应其他工作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60倍。

2.2 二级工伤二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者器官损伤,仅能从事轻度适应性的工作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55倍。

2.3 三级工伤三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者器官损伤,只能从事适应性较差的工作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50倍。

2.4 四级工伤四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者器官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45倍。

2.5 五级工伤五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永久性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40倍。

2.6 六级工伤六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结构的明显变形或者功能障碍,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35倍。

2.7 七级工伤七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结构的明显变形或者功能障碍,轻度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30倍。

2.8 八级工伤八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结构的明显变形或者功能障碍,中度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25倍。

2.9 九级工伤九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结构的明显变形或者功能障碍,重度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金额为工伤当月平均工资的20倍。

2.10 十级工伤十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结构的明显变形或者功能丧失,彻底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2011工伤赔偿标准文本列表式

2011工伤赔偿标准文本列表式

工伤赔偿标准(2011)发布时间:2011-6-3作者:张士谦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此项赔偿。

据实计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误工费)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待遇。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宁波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伤残赔偿、医疗费用、丧葬补助等各项具体规定。

二: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伤残赔偿金是衡量劳动者受伤后造成身体残疾程度的依据。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劳动者受伤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其上个月平均工资60倍计算;2. 二级伤残:劳动者受伤后大致丧失劳动能力,按其上个月平均工资50倍计算;3. 三级伤残:劳动者受伤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其上个月平均工资40倍计算;4. 四级伤残:劳动者受伤后轻微丧失劳动能力,按其上个月平均工资30倍计算;5. 五级伤残:劳动者受伤后基本不影响劳动能力,按其上个月平均工资20倍计算。

三: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当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1. 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药品费、检查费等;2.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参保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70%由参保单位支付,3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 补充医疗费用: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特殊医疗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丧葬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伤造成死亡的劳动者,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

具体规定如下:1. 丧葬补助标准:按照受害人平均年工资的20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补助对象:受害人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

附件:工伤赔偿申请表格、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受伤劳动者的医疗报告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参保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时的基本医疗和经济保障。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包含以下内容:一、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产生的伤残等级和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伤残等级根据劳动者工伤的程度,将工伤分为十级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是根据工伤职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确定的。

三、亲属抚恤金标准1. 单位推定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其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次序分别为:a. 配偶:月工资收入的60%;b. 子女:每人月工资收入的20%;c. 父母: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d. 单身职工的兄、弟、姐、妹: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e. 父、母同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

2. 单位推定重度残疾的工伤职工,其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次序分别为:a. 配偶:月工资收入的40%;b. 子女: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c. 父母: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d. 单身职工的兄、弟、姐、妹: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e. 父、母同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死亡前一年度省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数。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负伤程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从二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六、其他具体标准其他具体标准包括:工伤职工照料费、儿童抚养费、以及保留岗位费等。

七、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的最低标准。

以上就是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者工伤的伤残等级和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的标准可能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工伤职工和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1. 普通工伤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十级或者九级的,赔偿金为15年工资总额;(2) 伤残程度为八、七级的,赔偿金为14年工资总额;(3) 伤残程度为六、五级的,赔偿金为13年工资总额;(4) 伤残程度为四、三级的,赔偿金为12年工资总额;(5) 伤残程度为二、一级的,赔偿金为11年工资总额。

2.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 在职工人因工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以下赔偿金:(a) 由该职工生前每月工资平均值确定计算的抚恤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不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50倍;(b) 丧葬费,国家规定为5000元。

(2)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致死事故的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的伤残程度和赔偿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因职工工伤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的,依法加倍支付欠缴的部份。

3. 未及时进行申报、登记或者隐瞒工伤事故的,依法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规定1. 确认工伤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者意外受伤或者患病所致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伤残程度:指因工作事故导致职工身体或者心理受到损伤的程度,普通以十级评定,评定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抚恤金:是指用于补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死亡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是由支付方按照受害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出来的。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职工权益的一项行政法规。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事故,造成劳动者身体受伤、生病或者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下面是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标准1. 一般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2. 严重伤残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3. 轻伤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二、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1级至4级的,按照12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2. 伤残程度为5级至10级的,按照18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3. 因工作造成重大伤残的,按照36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 丧葬费:一般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进行赔偿;2. 供养亲属生活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无法工作的配偶:按照死者生前工资的30%~50%进行赔偿;- 无法工作的子女:按照死者生前工资的20%~30%进行赔偿;- 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配偶或者父母需支付较高生活费等情况,相应提高赔偿比例。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额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认定为符合工伤条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和赔偿比例。

鉴定结果:1. 一级工伤: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每月支付;2. 二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70%~90%支付;3. 三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60%~80%支付;4. 四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50%~70%支付;5. 五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40%~60%支付;6. 六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30%~50%支付;7. 七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20%~40%支付;8. 八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10%~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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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20倍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宿费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配偶每月4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整理了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此表可以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侯律师将根据省政府新制定的相关文件继续对此表进行晚上。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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