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版】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赔偿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损失。
在中国,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工伤赔偿标准,下面将介绍金华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工伤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书》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者工资收入,金华市的一次性伤残工伤赔偿金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享受10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5倍;2. 二级伤残:享受8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2倍;3. 三级伤残:享受6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9倍;4. 四级伤残:享受4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6倍;5. 五级伤残:享受3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4.5倍;6. 六级伤残:享受2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3倍;7. 七级伤残:享受1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5倍。
二、工亡工伤赔偿金工亡工伤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家属的抚恤金。
金华市的工亡工伤赔偿金标准如下:1. 死亡抚恤金: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倍计算;2. 丧葬补助金: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倍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伤病期间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80%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助费用。
金华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1. 一般普通伤病住院:按照伤病期间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80%支付;2. 重大劳动事故住院:按照伤病期间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100%支付。
四、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病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
在金华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综上所述,金华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收入来确定一次性伤残工伤赔偿金,工亡工伤赔偿金按照工资收入的倍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80%或100%的比例支付,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总则工伤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提供相应的赔偿,并鼓励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根据工伤保险法和相关规定,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标准1. 事故类工伤认定标准- 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属于工伤,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
- 突发疾病导致劳动者短期内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期或导致劳动者死亡,认定为工伤。
- 因劳动者执行工作所引起的岗位病,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
2. 职业病认定标准-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接触或者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患病,与工作条件有因果关系,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职业病。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具体费用由工伤职工就医后,由本单位与医院双方共同承担。
- 工伤职工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分为特殊工种、非特殊工种,特定病种等进行相应的分类管理。
2. 残疾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残疾赔偿金根据工伤等级和工龄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
- 工伤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职工原工资的比例确定。
3. 丧葬费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费。
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认定办法- 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规则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法: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的组织。
3. 职业病:由于工作岗位上的特殊职业因素导致劳动者患上的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包含以下内容:一、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产生的伤残等级和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伤残等级根据劳动者工伤的程度,将工伤分为十级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是根据工伤职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确定的。
三、亲属抚恤金标准1. 单位推定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其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次序分别为:a. 配偶:月工资收入的60%;b. 子女:每人月工资收入的20%;c. 父母: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d. 单身职工的兄、弟、姐、妹: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e. 父、母同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
2. 单位推定重度残疾的工伤职工,其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次序分别为:a. 配偶:月工资收入的40%;b. 子女: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c. 父母: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d. 单身职工的兄、弟、姐、妹: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e. 父、母同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死亡前一年度省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数。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负伤程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从二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六、其他具体标准其他具体标准包括:工伤职工照料费、儿童抚养费、以及保留岗位费等。
七、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的最低标准。
以上就是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者工伤的伤残等级和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的标准可能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工伤职工和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1. 普通工伤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十级或者九级的,赔偿金为15年工资总额;(2) 伤残程度为八、七级的,赔偿金为14年工资总额;(3) 伤残程度为六、五级的,赔偿金为13年工资总额;(4) 伤残程度为四、三级的,赔偿金为12年工资总额;(5) 伤残程度为二、一级的,赔偿金为11年工资总额。
2.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 在职工人因工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以下赔偿金:(a) 由该职工生前每月工资平均值确定计算的抚恤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不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50倍;(b) 丧葬费,国家规定为5000元。
(2)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致死事故的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的伤残程度和赔偿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因职工工伤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的,依法加倍支付欠缴的部份。
3. 未及时进行申报、登记或者隐瞒工伤事故的,依法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规定1. 确认工伤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者意外受伤或者患病所致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伤残程度:指因工作事故导致职工身体或者心理受到损伤的程度,普通以十级评定,评定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抚恤金:是指用于补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死亡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是由支付方按照受害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出来的。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职工权益的一项行政法规。
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在浙江省,工伤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
(三)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第一章范围和目的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工作的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发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2 目的本标准旨在明确浙江省工伤赔偿的金额及赔偿事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认定标准2.1 工伤认定程序2.1.1 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
2.1.2 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1.3 工伤认定结果将由有关部门出具认定书,并通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2.2 工伤认定条件2.2.1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
2.2.2 劳动者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而患上的职业病,经医疗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
第三章工伤赔偿项目3.1 医疗费用3.1.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检查费用、康复费用等必要的医疗费用。
3.1.2 医疗费用应根据劳动者所在地医保支付比例进行结算。
3.2 工伤津贴3.2.1 工伤津贴为劳动者因工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经济补偿。
3.2.2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支付80%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省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2.3 工伤津贴的支付期限为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3 伤残补助金3.3.1 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3.3.2 伤残补助金的金额根据劳动者残疾程度及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3.4 生活护理费3.4.1 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生活护理费。
3.4.2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及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3.5 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3.5.1 劳动者因工伤不幸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3.5.2 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af38d433d4b14e8524682b.png)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缴费比例,二是赔偿比例。
在浙江省,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具体比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缴费,而职工自身也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1%至5%
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为一些重点行业或特殊工种设置了不同的缴费比例政策,以保障这些行业和工种的工伤保险权益。
而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则是指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与其实际损失的比例。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分为三档:一档是100%,也就是职
工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全部的工资损失;二档是80%,即职
工可以获得80%的工资损失赔偿;三档是60%,也就是职工
可以获得60%的工资损失赔偿。
具体的赔偿比例根据不同的
工伤等级来确定,一般来说,工伤等级越高,赔偿比例越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不仅与工伤等级有关,还与职工的缴费年限以及工资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职工的缴费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可以获得的赔偿比例也会相应提高。
总的来说,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在缴费比例上主要在1%至5%之间,赔偿比例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和职工的缴费年限、
工资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这些比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基本权益,使职工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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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及康
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一
次工性伤工职伤工医与疗用补人助单金位和解伤除残劳就动业关补系助
金
工伤医疗
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1月1日始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六级
25个月
伤
残
待
遇
经劳动能
力鉴定一
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10个月
二级
25个月
八级
7个月
三级
23个月
九级
4个月
四级
21个月
十级
2个月
五级
18个月
伤残就业
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16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30%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其他每人每月30%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交通食宿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70%(老)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9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7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残
津贴
一级
90%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护费
活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