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8,个人自制)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职业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国家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一览表,详细列出了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费标准:1.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工亡费标准为300,000元。
2.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效期满一年以上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工亡费标准为500,000元。
3.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效期满20年以上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工亡费标准为800,000元。
二、伤残津贴标准:1.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受伤时月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其中伤残程度分为1-10级,每级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
2.一级伤残津贴标准为受伤时月工资的90%,二级伤残津贴标准为受伤时月工资的80%,依次类推。
三、医疗费用:1.工伤医疗费用为因伤势需要就医治疗的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2.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不需要承担。
四、误工补助金标准:1.误工补助金为劳动者因工伤暂时不能从事原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实际失去劳动能力程度,按月发放。
2.误工补助金标准为受伤时月工资的80%,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丧葬费标准:1.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其丧葬费标准为综合累计工资的20倍。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劳动者因工死亡给供养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状况进行补偿。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受伤时月工资的30%至5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康复费标准:1.康复费为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残疾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器具费等。
2.康复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不需要承担。
八、退休费标准:1.工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退休金的计算按照该地区退休金标准执行。
以上是工伤赔偿标准的一览表,用于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适用工伤赔偿相关政策。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相关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或者职业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第六条政府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就业和工商业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待遇第七条本省各单位应当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也可自愿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等受到损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认定即实现、先诊疗后报销”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纳入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和少交费用。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安全、稳定、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少交工伤保险费的,责令补缴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补缴费用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制造工伤事故或者隐瞒、歪曲事实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工伤待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工伤认定和待遇的正常进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互衔接。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8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浙江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浙江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全国各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一览表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六级伤残为44个月,七级34个月,八级伤残为28个月,九级伤残为2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标准为:五级7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60个月,七级48个月,八级36个月,九级24个月,十级12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上海市
2004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吉林省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
2018年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浙江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第一章范围和目的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工作的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发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2 目的本标准旨在明确浙江省工伤赔偿的金额及赔偿事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认定标准2.1 工伤认定程序2.1.1 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
2.1.2 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1.3 工伤认定结果将由有关部门出具认定书,并通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2.2 工伤认定条件2.2.1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
2.2.2 劳动者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而患上的职业病,经医疗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
第三章工伤赔偿项目3.1 医疗费用3.1.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检查费用、康复费用等必要的医疗费用。
3.1.2 医疗费用应根据劳动者所在地医保支付比例进行结算。
3.2 工伤津贴3.2.1 工伤津贴为劳动者因工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经济补偿。
3.2.2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支付80%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省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2.3 工伤津贴的支付期限为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3 伤残补助金3.3.1 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3.3.2 伤残补助金的金额根据劳动者残疾程度及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3.4 生活护理费3.4.1 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生活护理费。
3.4.2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及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3.5 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3.5.1 劳动者因工伤不幸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3.5.2 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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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六级
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支付。且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0个月
基金
六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25个月
基金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陪护费)
可参照住院期间护工工资标准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院实际天数
用人单位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
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经医疗机构证明,市县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
杭州市标准为:一般时间不超过3天、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住宿费每天不超过200元
项目
待遇
计算基数
说明
月份/比例
支付主体
医疗费用
实际发生
《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
基金
伙食补助
原则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杭州市为15元/天
住院实际天数
基金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最长12个月(特殊可再延长1~12个月)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8,个人自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制定本表格。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伤残等级鉴定费
实际发生
基金
康复治疗费
实际发生
基金
工伤复发的治疗费
实际发生基金Biblioteka 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3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25个月
用人单位
七到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3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1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9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7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支付。且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0个月
基金
八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7个月
基金
九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4个月
基金
十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2个月
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7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实际天数
基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国家规定标准
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基金
月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大部分
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部分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一
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
25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3个月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0%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在上述标准加10%
在上述标准加10%
非法用工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21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90%
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六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一次性赔偿金
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16倍
用人单位
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用人单位
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等其他一次性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倍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