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

可见: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 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 “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 观念根深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 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 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 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 是 “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 平等、天赋人权……
中西方法律 的差异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 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 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 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 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 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 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 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 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 十。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相对性
就世界范围而言,当今世界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 系两大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相对于美国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律而言,我国法律明显打上大 陆法系的烙印:如诉讼价值上,我门注重安全价 值(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而英美法 系国家重自由价值(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 在诉讼公正观上,我国为结果公正观,而英美是 过程公正观;在诉讼模式上,我国是职权主义模 式(注重客观公正,为查明真相,法官可行使询问 当事人等职权),而英美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追求 主观公正,法官完全中立)等等。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政体之别:中方法律的体制是从君主民主集中制转换成政党民主集中制或系统成文法,君主集中制是为单一的上层建筑服务的,政党民主集中制是为人民服务的;西方法律的体制是从习惯法转换成不成文法或成文法,习惯法是为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产物,不成文法是英美法系,成文法是罗马法系
组织之别:中方法律的传统组织是“家长制”与“宗族制”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密切联系,家有家规与村规民约是参造国有国法的蓝本(公有制的演化史)当代法治社会是传统道德约束与现代法律法规相融和的法律组织结构;西方法律的组织结构源于古希腊的联邦法、古罗马的元老院、法兰西的教会议院等基础理论来源,当代民
族国家形成的蓝本。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发布时间:2021-10-15T01:50:22.23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0期作者:熊歆然[导读]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摘要: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而西方早期的法则是为平衡各阶层利益,用法律来确定各自权利范围,法律与权利密不可分。
分析中西法制文明的起源和存在诸多差异,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制文明;起源;差异一、探索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与差异的必要性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
贯彻法治就是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精准到位地实施法律,由此可见,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更为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
而法制与法治不同,法制是一国概括的有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法治,严格来说是自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后,始称为法治,这是近代才产生的。
此我们在谈及传统的中华法系之源起时也惯用更客观的“法制”一词,本文所论述的题目中使用的是“法制文明”,而非“法治文明”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但是,法毕竟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是与某个社会的地缘存在和聚居族群有必然联系的产品。
对法制文明中起源文化的求索,是国家和民族法治发展的养分。
要实现现代法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保留古代传统的中华法系绵延发展至今的优点,又要吸收西方优秀的法制文明引领近代风潮的长处。
这些贯穿人类历史长河的闪光点,不得不通过一遍遍梳理这些文明的起源,并两相对比,方可发现。
中西方法律差异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 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 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国 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 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 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 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 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侵 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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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
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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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 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观念根深 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 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 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 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 、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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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的渊源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 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 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 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如:“用人为的方法变更 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得诉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8条)又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 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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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眼中的德国(蓝 )与中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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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 (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但无论名称如何,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暴力工具,它注定只能是工具,而永远不能成为目的本身。
而在欧洲历史上,法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具有广泛的职能,既有政治的,如在古希腊;也有民事的,如在古罗马,同时也有刑事的。
也就是说中国代的法,其固有观念中根本不能容纳“私法”的概念,根本不需要用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因为在中国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也就谈不上用法来分配权利和保障权利。
这种传统法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今人对法的看法仍未完全摆脱刑的纠缠,法仍然被看成是禁条,是违背不得的。
人们提起法首先想到的是法律禁止我做什么、要求我做什么,而很少想到我的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最根本的是要从思维模式上、从法观念上来一个根本转变,法不仅具有镇压的职能,它还是一种权利保障的手段,它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重要的它还是社会利益的调整手段。
三、对法认识上的差异“无讼是求,调处息讼”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征之一。
在中国古代,一直重狱轻讼,所谓狱,即狱讼,指刑事诉讼;讼,争也,指民事诉讼。
在儒家的“和为贵”思想的熏陶下,加上礼的实际调整作用,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上打上了“厌讼”“息讼”的烙印,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冲突纠纷,不是借助法律手段,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这与好讼的西方不同,西方人主张法是权利的保障,这也是其民事法律规范发达的原因之一。
因无讼而导致的调处息讼尽管在中国古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培养的毕竟只是公民的道德意识,而非法律意识。
所以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必然使法律的权威下降,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漠。
四、在法精神方面的差异中国法发展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主要是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乃是儒家伦理学说建立的哲学基础。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的功能,而轻视法律的作用。
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生而具有自私自利的恶性,他虽然也承认法治,但法治依赖于人治,因而不是真正的法治。
所以中国性恶学说并没有带来中国传统法律的“法治”精神。
①而法家的“法治”是强调以严刑峻法来治理社会,从实质上讲,仍然是人治,与一般意义上讲的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所以在中国古代,一直是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并不重视法的作用而是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中国法的精神是人治精神。
而起始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所建立的人性基础是在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从亚里士多德始,中经“圣经”传统,再到近代社会,贯穿着一条关于一切社会规范得以设立的基线,即“人性恶”西方法律的精神是法治精神,其实质是:权力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五、在司法体制机制方面的差异中国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法律保证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在中央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如刑部、大理司、都察院等,从属于行政官吏,并且三省六部的官员可以直接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如明清时期九卿会审制度的确立,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全面干预。
在地方上,唐以后虽然设有省级司法机关,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融合司法行政于一体,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
此外,中国古代在法律结构形式上表现为程序与实体法不分,同时由于“无讼”的法文化意识根深蒂固,也导致了诉讼法制的不发达,司法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独特的司法程序,而西方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分权制约的。
西方的法院组织出现的比较早,如在雅典,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来审理:在罗马,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法院也分为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
中世纪的欧洲也存在专门的司法机关,如英国的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同时还规定了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古罗马法规定“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两造审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六、在法律结构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且私法亦很不发达。
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活动异常活跃,从春秋末期铸刑书、刑鼎开始,拉开了中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序幕,战国时的李悝的《法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经过秦汉魏晋至唐初《永徽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后,经宋元明清,历朝历代都编纂过成文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和单行的法规条例,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立法之活跃,法典之繁多,体例之复杂,体系之详备,恐怕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鲜见的”②然而中国古代成文法在体例上是采取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历代主要法典,重刑轻民,实体法与程序法混然一体。
在古希腊时期和古罗马的法律中,则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以私法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规范居多,刑法相对不发达,及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罗马就编纂了《罗马法大全》,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而中国直至清末修律,才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结构。
不仅如此,在中国古代法律结构中,相对于刑法而言,民法很不发达,在中国古代也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事法律规范,民事制裁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轨道之中,刑法规范成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手段。
中西法律起源特点的比较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西法律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无论从法治的发展程度还是从法律制定与实施来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依然有着很大的差距。
这些问题从法律产生时的特点就能有所体现。
中西法律的起源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中西方法律走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发展路线。
法产生时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发展的区别,到现代也就体现为法治发展程度上的区别。
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
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
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
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
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
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
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在法律思想上。
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
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
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
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
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
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
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
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在法律实施上。
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
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
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
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
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
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中西方法的起源的差别是巨大的。
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
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
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
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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